公司说员工一个班离岗17次,员工说没有。这种各说各话的案子,输赢不在谁说得多,在谁能拿出可核实的东西——拿不出来,解除就是违法,赔偿金照付。
你一个班离岗17次。
这句话写在解除通知里,余某没有签字确认。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余某是它的员工。
公司拿出的证据有三样:余某手写的检讨书、监控视频、从视频里截下来的图片。
检讨书是真的。余某承认上班期间未经同意离开过岗位。但那几页纸上,没有一处写着自己离了几次。
视频的问题更大。公司提交的不是监控系统的原始存储文件,是转存过的片段和截图。画面里的人在做什么看得清,是谁看不清。余某不认。
仲裁、一审、二审,三级下来都认定公司解除违法,判付赔偿金。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6年8月17日,再审申请被驳回。
法院怎么认定?
广东高院把17次这个数字单独拎出来审。
解除的依据是员工手册里累计多次擅自离岗属严重违纪的条款。既然公司主张的次数是17次,这17次就得有对应的证据:哪一天、哪个时段、离开多久、谁看到的。检讨书只能证明有离岗,证明不了17次。监控视频缺原始载体,画面中的人员无法辨识为余某本人,余某又不予确认,这组证据在次数这个关键点上是空的。
次数证不出来,严重程度就无从判断。员工手册规定的解除门槛是累计多次,具体多少次、多长时间算严重,公司自己也没能在证据上落实。举证不足,解除违法,赔偿金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
法律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司到底输在哪一步
不是输在员工有没有离岗,是输在离了几次。三处证据,三处漏。
第一处,检讨书。手写检讨在实践中最常见,也最容易被高估。它能证明行为存在,不能证明数量。想让它有用,得在检讨书里写明次数、时段,由本人逐项确认并签字。只写我错了、以后改正,价值有限。
第二处,监控。这类证据的门槛不在有没有拍到,在能不能被采信。原始载体、完整时间轴、可辨识的人像,是三根支柱,缺一根就断。转存的片段、手机翻拍的屏幕、只截了人物局部的图片,都会被质疑。
第三处,制度。员工手册有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有没有公示或者送达、员工有没有签收,这三问在庭上必被问到。制度本身没走完程序,条款写得再细也用不上。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适用:公司的解除站得住
- 违纪事实有本人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写明了时间、地点、次数。
- 考勤系统、门禁系统能导出原始数据,并有导出记录和时间戳。
- 监控视频能当庭播放原始文件,画面可辨识本人,时间连续。
- 员工手册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有公示或签收记录。
不适用:解除大概率违法
- 只有检讨书,没有次数、没有时间、没有具体行为描述。
- 只有截图或转存片段,原始存储介质已覆盖、已删除。
- 证人只有直属主管一人,没有其他证据印证。
- 制度是口头定的,或者签收表是事后补签的。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员工这一边,两件事最要紧。
检讨书可以写,但别写成我离岗17次。承认行为、承认不对,和确认具体次数是两回事。签之前把纸上的数字看清楚,没有的数字不要顺着写。
解除理由以通知书为限。公司在仲裁时临时加理由,原来只说离岗、后来补上顶撞领导、泄露资料,这类追加一般不被采纳。仲裁阶段就要把这一点提出来,别等到法院。
公司这一边,解除前的动作决定结果。先把次数、时段、每次的时长列成表,再找对应的证据。证据对不上的次数,直接删掉,不要凑数。解除通知写明依据的条款和具体事实,写清楚某月某日某时段离岗多少分钟、累计多少次。
还有一个时间点要注意:仲裁申请有一年的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解除通知送达那天,就是起点。
这类案子各地裁判对多少次算严重的把握并不统一,有的看制度有无量化标准,有的看岗位性质。门岗、收银、危化品操作这类岗位,容忍度明显更低。所以制度里最好自己写清楚量化门槛,别只写严重违反。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素材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年8月17日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案件,2026年11月公开报道,当事人已化名。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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