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判了死缓关了二十多年,最高检抗诉后为什么能改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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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判了死缓关了二十多年,最高检抗诉后为什么能改成无罪

2026-11-03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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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一起三人遇害案,谭某义两次被判死缓。2022年最高检抗诉,河南高院再审改判无罪——有罪供述是勘验之后才形成的,签名也不是他本人写的。

一个案子判了死缓,二审维持,人都进了监狱,还能翻过来吗?能,但路只有两条:法院自己发现错了,或者检察院抗诉。这一案走的是第二条,从申诉受理到改判,用了五年七个月。

1993年7月17日下午,河南周口的一处农宅里,三个人遇害。

前一晚,15岁的女孩谭某娜在谭某义家借宿。这个细节让谭某义成了重大嫌疑人。

1999年3月4日,周口地区检察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14日,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谭某义上诉。2000年5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2年1月1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仍判死缓。2003年7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十四年,谭某义在狱中申诉,家属在外面申诉。2017年5月25日,家属委托律师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02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11月5日不公开开庭,12月16日再审判决:撤销原有罪判决,宣告谭某义无罪。

从案发到无罪,29年。

法院怎么认定?

这案子的定罪基础,几乎全压在一份有罪供述上。检察院复查时,把这份供述拆成了三个问题。

其一,客观证据指不到他。现场门板上留有4处血迹,检出A、B两种血型物质成分。谭某义是B型,两名被害人是AB型和A型。这份鉴定本身不具唯一指向性,而且血液提取没有笔录,程序不规范。现场有多处喷溅血迹,却没有提取到谭某义带血的衣服。

其二,供述的来源有问题。第一次有罪供述的笔录,是在他被拘留4天之后才形成的。他说被拘留后一直作无罪辩解,但卷宗里找不到那几份笔录。他本人会读会写,可经鉴定,有罪供述上的签名不是他写的。讯问笔录还有侦查人员未签名、疲劳审讯的情形。

其三,供述是跟着勘验笔录长出来的。有罪供述形成在尸体检验报告和现场勘查笔录之后。第3、4、5次讯问里,他逐步供出了拖动尸体、用被子覆盖、镰刀头与镰刀把分开丢弃的位置、绳结的打法、用草木灰盖血迹这些细节。这些内容与客观证据从矛盾走向一致,是典型的先证后供。

再往下,矛盾越挖越多。他先后供述过匕首、镰刀、斧头多种工具,匕首没提取到,提取到的斧头形不成被害人伤痕。他多次供称作案时女孩穿的是裤子,尸检报告和证人说当晚穿的是裙子。

合起来,全案证据形不成完整体系,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原判确有错误。

法律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55条那句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读起来简单,用起来难。难在其他证据怎么算。

口供之外有血迹鉴定,算不算其他证据?算,但它要能把人和现场连起来。这案子的血迹是混合血型,排他性不够,等于没连上。

口供里供出了隐蔽细节,算不算印证?要看顺序。先供后证——他先说,侦查机关按他说的找到了东西,这是强印证。先证后供——现场勘查已经记录在案,他再照着说,这是弱印证,甚至可能是被喂出来的。这案子属于后者。

为什么二十多年才翻过来

三个原因,缺一个都翻不了。

一是有人一直不放弃。从2003年判决生效到2017年律师介入,中间十四年,申诉材料一直在递。

二是申诉找到了对的口子。不是喊冤,是指向定罪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这是法定再审事由,法院和检察院必须审查。

三是检察机关肯动手。调户籍、查卷宗、做笔迹鉴定、核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是否一致,这些活儿要人、要时间。没有检察院抗诉,仅靠当事人申请,进入再审的概率低得多。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适用:值得申诉再审的案子

  • 定罪主要靠口供,客观证据缺失,或者只能证明被告人到过现场。
  • 有非法取证的线索:笔录不全、录音录像缺失、有罪供述形成时间异常、签名存疑。
  • 供述里的隐蔽细节,都能在已形成的勘验笔录、尸检报告里找到出处。
  • 供述与客观证据之间存在未获解释的矛盾,比如工具、衣着、伤痕。

不适用:翻案希望很小

  • 有指纹、DNA、监控等客观证据直接锁定,且与供述相互印证。
  • 先供后证,且根据供述提取到案外人不可能知道的隐蔽物证。
  • 争议只在量刑轻重,不在定罪。
  • 只是觉得判重了,拿不出具体的证据问题。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申诉不是写一封长信。要写成一份证据问题清单:哪一份证据、哪一处不合法、哪一处与其他证据矛盾、矛盾为什么无法解释。法院和检察院看的是这个。

申诉代理律师可以查阅卷宗。这一步极其关键。不少人申诉多年却从没见过完整卷宗,全靠家属转述,方向必然是偏的。

可以申请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核对与笔录是否一致;可以申请对签名做笔迹鉴定;可以申请对血迹、伤痕重新鉴定。这三项是这类案子的常用抓手。

两条路并行:向法院申请再审,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这条路在虚假诉讼等情形下不受两年限制,某些情形还可以依职权启动,不需要当事人先走完再审。但时间成本要提前讲清楚——这一案从申诉到改判用了五年七个月,期间人还在服刑。

再审程序里还有一件事容易被忽略:改判无罪之后,涉及国家赔偿的申请期限是两年,从侵权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这个时间点错过了,后面很难补。

这类案件各地、各时期的把握并不一致。同样的证据问题,有的地方立案复查,有的地方直接不予支持。别拿一个案子的结果去套另一个案子。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素材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59号),2026年7月15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文经全国人大网与检察机关公开文本核对。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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