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网约车司机签的是合作协议,被欠的11739元工资还能不能要回来
劳动工伤

南京网约车司机签的是合作协议,被欠的11739元工资还能不能要回来

2026-10-28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专注 劳动 / 婚姻 / 合同 / 公司 / 债权 / 再审 实务
免费咨询 →

月薪10315元的网约车司机,签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合作协议》,公司还说部分工资已经转成股金。浏阳法院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判公司五日内支付欠薪11739.46元。

合同封面上写的是《合作协议》,改不了劳动关系的性质;公司单方面把工资记成“股金”,也挡不住这笔钱该发。浏阳法院判公司五日内支付欠薪11739.46元。

2025年5月,李某进了湖南浏阳一家科技公司,岗位是网约车司机,同时挂了个小组长的职务,负责协助公司调配客源。谈定的固定月工资10315元。

双方签的文件叫《合作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合作期限半年,条款写得很细:李某以“协助管理和部分方式入股”,每月提现金额8000元,超出的部分算作入股金额,六个月内不能随意退出;六个月到期,公司盈利就转让5%股权,不要股权的,结余13890元协商结算;亏损则无偿退出,或者按13890元补偿退出。

半年里,李某按公司的排班表发车,接单量、在线时长都按公司要求走。

后来公司改制,把固定月薪改成“多劳多得”,绩效补贴也取消了。李某离职,要求公司把尚欠的工资结清。

庭审时公司提了两条抗辩:一条是双方签的是《合作协议》,不存在劳动关系;另一条是李某的部分工资已经按约定转为入股金,公司不欠钱。公司还提出李某工作量不足,应当扣减工资,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浏阳市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判决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李某全额支付拖欠工资11739.46元。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没有从合同名称入手,直接从用工事实切进去,看的是三个从属性。

人格从属性:李某按公司排班表发车,遵守公司的工作时间、工作量要求,不是自己决定什么时候干、干多少。经济从属性:工资由公司计发,固定月工资10315元,收入来源单一。组织从属性:他跑的客运业务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要服从公司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

三项对上,法院的结论是公司对李某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一纸《合作协议》否定不了这个事实。

工资那一节,法院的处理更直接:六个月期限已经届满,李某不愿意把剩余工资转成股金,公司“已转股金”的抗辩就不成立。工资是劳动报酬,不是公司可以单方处置的投资款。

法律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两条怎么用

第七条讲的是起点:用工之日起,关系就建立了。它没有说“签了合同才建立”,也没有说“合同写什么就是什么”。所以合同名称在这类案子里几乎没有权重。

12号文第一条是操作口径,三个情形要同时具备,缺一个就不成立。实践中最容易出争议的是第二项,“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到底怎么证明。排班表、考勤记录、工作群里的派单通知、罚款和扣款记录,都是往这一项上落的证据。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适用:能认劳动关系的四种情形

  • 有排班表、考勤或在线时长要求,工作时间不由自己定
  • 报酬按月固定发放,有银行流水或工资条,金额浮动小
  • 干的活是公司营业执照上的主营业务,不是临时帮工
  • 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罚款、被扣款、被通报

不适用:认不了劳动关系的四种情形

  • 自带车辆、自负油费保险,接不接单完全自己决定
  • 按单结算、按趟结算,公司不保证每月有活
  • 同时给几家公司跑,谁也不排他的班
  • 只提供一次性的劳务成果,交付即结束,不接受日常管理

这类“合作协议包装用工”的案子,各地对从属性强弱的把握并不一致。同一套事实,有的法院认定整个期间都是劳动关系,有的只认其中有排班记录的那几个月。手里证据断档的,主张的期间可能被砍掉一段。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劳动者这一侧,先别急着争论合同叫什么名字,去把四样东西找出来:排班表或派单截图、考勤或在线时长记录、工资转账流水、工作群里安排任务的聊天记录。这四样凑齐,三从属性基本就立住了。

“工资入股”这类条款,重点看两处:有没有本人签字同意,有没有实际办理股权登记。只有公司单方在协议里写一句“多余部分作为入股金额”,没有股东会决议、没有工商变更,法院一般不认。

时效要盯住。劳动仲裁的申请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这一年限制,但关系终止的,要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企业这一侧,用工形式可以灵活,管理方式不能含糊。真要用合作模式,就别排班、别考勤、别按固定月薪发;一旦按员工管,再拿合作协议出来,反而成了“明知故犯”的证据。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素材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普法专栏《职场生活加“法”码》发布的浏阳市人民法院案例,2026年10月27日公开,承办法官何文强。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相关领域与工具

以上入口由丁传明律师维护,均为本站内页。案情复杂或标的额较大的,建议先电话沟通再决定路径。

文章版权归“明律网”www.soslaws.com所有。发布者:丁律师,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soslaws.com/p/40023/

赞 (0)
丁律师的头像丁律师执业律师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与现行法律规定整理,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亦不作为诉讼或决策依据。具体案件情况不同,请咨询专业律师。
上一篇 18小时前
下一篇 3小时前
咨询
丁传明律师 先算账 · 再打官司
☎ 电话咨询159-9649-7776 算 诉讼费用计算器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一键估算
微 微信小程序诉讼费用计算器 · 点击展开二维码
诉讼费用计算器小程序码 微信扫一扫 · 打开小程序
众 公众号文章南京律师代理 · 每日法律实务 到 到所咨询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执业律师 丁传明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  咨询 159-9649-7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