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年终奖被写成预支经济补偿金,离职时这笔38500元能抵扣赔偿吗
劳动工伤

南京年终奖被写成预支经济补偿金,离职时这笔38500元能抵扣赔偿吗

2026-10-31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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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一万元的厂长被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拿出四份《补偿金收款确认书》,说四年发的38500元都是预支的经济补偿。法院查了微信记录和落款日期,认定这笔钱是年终奖。

年终奖和预支经济补偿金是两回事。单位把奖金换个名目让人签字,签了字也不改变这笔钱的性质——算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时候,这38500元一分都扣不掉。

先看一笔账。

2019年,张某入职广东一家公司做厂长。2024年1月,公司以工厂停产限产为由,向他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关系就此结束。

解除之后,公司拿出四份《补偿金收款确认书》。上面写着:2020年到2023年,公司每年额外多付一个月工资,性质是“提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四笔分别是5000元、10000元、8000元、15500元,合计38500元。张某在这四份文件上都签了字。

公司的意思是,钱已经提前给过了,解除时不用再付经济补偿。

张某不认。他说这是年终奖,公司发奖金的时候让他顺手签的材料,把奖金写成了预支补偿金。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1万余元。张某觉得少了,起诉到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请求15万余元。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把这件事拆成两段判,一段解决“解除合不合法”,一段解决“那四笔钱是什么”。

第一段,解除违法。公司说效益下滑、经营困难,劳动合同没法继续履行。它提交的证据是参保记录和审计报告。这两样只能证明公司在职员工人数变了、净利润变了,证明不了这些变化对张某这个厂长岗位产生了什么实质影响,更证明不了合同因此履行不下去。公司也没举证说它就变更劳动合同跟张某谈过,协商这一步直接跳过,通知书就送到了。这套流程走下来,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

第二段,款项是年终奖。这里法院用了两组对应关系。

一组是时间和金额。2021年2月,公司总经理给张某发微信,“谢谢你去年的努力工作及你对公司的付出……这里有小小的年终奖金”,同一时段转了10000元。《补偿金收款确认书》上写的是“预支2020年补偿金10000元”,落款时间也是2021年2月。金额对得上,月份也对得上。

另一组是时间规律。四份确认书的落款日期,都落在农历新年前几天。这是企业发年终奖的常见时间点,不是发补偿金的时间点。

两组对上了,法院采信张某的主张:38500元是年终奖,不属于预支经济补偿金,不能在算赔偿金时抵扣。判决全额支付15万余元,判决已生效。

法律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违法解除和赔偿金是两笔账

第47条算的是经济补偿:工作几年,算几个月工资,基数用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87条在这个数上乘二。两条连起来,就是本案15万余元的来源——2019年到2024年,五年上下,月均工资乘以五再乘二。

争议往往不在乘不乘二,在“解除合不合法”。这一点上,法律给了单位几条明确的出口:40条的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41条的经济性裁员。走哪一条,都得配一套动作。

40条要求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为由的,还得先跟劳动者协商变更,协商不成才能解除。41条要求裁减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

本案公司两套动作都没做。它只交了两份财务和社保材料,就想证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法院不认,很正常——经营数据下滑和某个具体岗位消失之间,隔着一层需要证明的东西。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适用:按年终奖处理,不能抵扣

  • 发放时间固定在每年春节前后,与在职月份、考核周期挂钩
  • 发放时没有任何书面文件写明“预支经济补偿”
  • 事后补签的确认书,落款日期与转账日期对不上,或者明显晚于转账
  • 同期微信、邮件、工资条里出现“年终奖”“十三薪”“年度奖金”这类表述

不适用:可能被认定为预支补偿

  • 款项在劳动关系解除前夕一次性支付,金额与“工作年限乘月工资”能对上
  • 书面文件明确写了预支性质、抵扣方式、剩余部分如何结算,劳动者逐页签字
  • 公司同期有董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记录,说明预支方案
  • 劳动者在离职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补偿已结清,且没有相反证据

“签了字还能不能翻”这个问题,各地裁判并不统一。有的法院认为成年人签字就该认,除非能证明欺诈、胁迫;有的法院会看签字时的具体情境——发奖金现场顺手签的材料,和专门坐下来谈离职补偿签的协议,分量不一样。本案能翻过来,关键在于微信记录和落款时间形成了反向印证,不是单靠一句“我不知道”。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劳动者这一侧,先做一件事: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流水按月拉出来,标出每一笔的名目和时间。年终奖通常在固定月份、金额随效益浮动;经济补偿通常一次性、金额与年限相关。两条一对比,性质就清楚了一半。

看到“预支经济补偿金”“预付赔偿金”“提前结清”这类字样的文件,先别签。真要签,就在签名旁写一句“本人对款项性质有异议”,或者在空白处注明“该款项实为某年度年终奖”。这句话在仲裁庭上比事后解释有用得多。

单位这一侧,靠改名省钱的思路走不通。奖金就是奖金,补偿就是补偿,两笔钱的触发条件、计算方式、税务处理都不一样。想把奖金包装成预支补偿,至少要过三道关:书面文件要劳动者真实自愿签署、金额要与年限匹配、发放时间要说得通。三关里有一关站不住,前面的功夫全废。

还有一个时间点容易踩空:仲裁时效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离职时签了“结清确认”,时效可能从签字那天开始跑;等到想起来维权,一年已经过去。这类情形实务里不罕见,签任何“结清”类文件之前,最好先算一遍时间。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素材来源: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国法院网2026年10月30日刊发。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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