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人公司欠19万货款,老板说公司没钱,拿不出这三样就得自己还
公司法

南京一人公司欠19万货款,老板说公司没钱,拿不出这三样就得自己还

2026-11-03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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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欠下生鲜货款19万余元,老板兼唯一股东拿不出审计报告、独立账目和资金凭证。陕西城固法院认定举证不能,判他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人公司欠了钱,老板说公司没钱、跟我没关系,这句话在法庭上不管用——法律把举证的责任直接压给了股东:证明不了公私财产分得开,就得替公司还。

10张付款审批单据,压在唐某手里。

单据上有财务人员的审核章,有几张还签着毛某的名字。毛某是那家酒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这家公司唯一的股东。

唐某给这家酒店送生鲜,送了两年多。双方没签书面合同,一直按先供货、后对账、按月结款的老规矩走。2020年7月到2022年10月,货款开始拖,一次拖一点,攒到19万余元。

催款电话打到后来,对方的回答固定成一句:账上没钱。

唐某把酒店公司和毛某一起诉到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付货款和逾期损失,毛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先把两件事分开看。

一是唐某和公司之间有没有合同。没有书面合同,不代表没有买卖关系。两年多的持续供货、按月对账、盖章审批,这套动作本身已经构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公司收了货不付钱,就是违约,货款和逾期付款损失都得赔。

二是毛某要不要一起还。这一步的关键不在唐某举证,而在毛某举证。涉案公司是只有一个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对这类公司有一套特别的规则:股东要自己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法院查明,毛某没有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没有独立账目,也没有资金流转凭证,等于什么都没证。举证不能的后果由他承担——对公司全部债务连带清偿。

判决结果是公司限期付清货款及逾期损失,毛某连带。判决已生效。

法律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23条有三款,三种情形,用起来的难度完全不同。

第一款是常规的人格否认,债权人要证明股东滥用、证明严重损害,举证责任在原告,实务里很难赢。第二款管的是同一股东控制多家公司互相甩债。第三款是专门给一人公司开的通道,只要求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过来了。

倒置两个字,决定了这类案子的胜负。原告只要证明两件事: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债权真实存在。剩下的交给被告。

这里有个容易混淆的地方。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把一人公司的举证规则从原来的专门条款并入了第23条,条号变了,规则本身没变。写诉状、写答辩状时引条号,要按现行文本走。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适用:可以要求股东一起还

  • 公司登记信息显示只有一名自然人股东,或者只有一名法人股东。
  • 欠款期间该股东一直持股,没有转出。
  • 股东拿不出年度审计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是纠纷发生之后补做的。
  • 公司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之间有往来,既没有借款合同,也没有记账凭证。

不适用:这一条用不上

  • 公司有两个以上股东。此时要走第23条第一款,得证明滥用和严重损害,难度高一个量级。
  • 股东能提交连续年度的审计报告,报告显示公司资产负债清晰、关联往来有据。
  •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有书面借款合同、有还款记录、有财务入账。
  • 债务发生在股权转让之前,现股东是后来接手的,且接手时公司已无偿付能力。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对债权人,最容易犯的错是只告公司。判决拿到手,执行时发现公司账户空空,再回头追加股东,程序上要多走一大圈,还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被驳回。起诉时把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成本几乎为零,收益可能是全案的胜负。

立案后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工商档案、历年年报、股东出资信息。年报里的财务数据、社保参保人数、对外投资,常常能看出公私不分的痕迹。

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动作:申请查询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清单。一人公司如果长期只有一个基本户,而股东个人卡上有大额经营性收款,这一条就够用了。

对一人公司的股东,建议只有一条:每年做审计,账户分开,公私不混。审计报告不是给税务局看的,是将来出事时唯一的挡箭牌。这类情形各地法院对审计报告能否单独证明财产独立的把握并不一致,有的要求审计报告加银行流水,有的只看审计意见,别指望一份报告包打天下。

真到了被起诉这一步,补做审计的意义有限。法院看的是欠款期间财产是否独立,事后补的报告很难对上那个时间段。这时候更实际的做法是梳理往来凭证,把每一笔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说明清楚。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素材来源: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2026年11月2日《法治日报》公开报道,当事人已化名。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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