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365天住在值班室的门卫,凌晨在休息间发病死亡,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应当视同工伤。
这句话出自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2026年7月9日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在这之前,这个案子走完了一轮不予认定、一轮认定工伤、一轮单位起诉获胜、一次再审驳回。
案情不复杂。2017年12月21日,杨某与某县城市管理局签订《门卫用工合同协议书》。2019年8月13日至19日,他因右肺鳞癌、骨继发恶性肿瘤住院。出院后继续上班。2019年9月10日凌晨1点30分,他在值班室内的休息间突发疾病,咯血持续半小时,2点35分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的死亡原因是呼吸心跳停止、肺癌。
从发病到死亡,不到两小时。
法院怎么认定?
同一个死亡事实,人社局认了工伤,一审支持,二审推翻,再审又把二审推翻。分歧不在死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两个词的射程。
二审的理由是:死亡发生在休息时段。这个说法把“休息”和“工作”切成了两个互不相干的时段。检察机关看的角度相反:这个岗位根本没有真正的下班时间。
支撑这个结论的是四份材料。用工协议约定365天在岗,城管局除杨某之外没有聘请第二个门卫。检察机关调取记录后发现,他病发日前后有夜间执法车辆进出单位大门,也就是夜里确实存在需要他起来开门的劳动需求。他原本在县城小区租房,后来因为工作需要搬进值班室里的休息间,租房合同和用电缴费记录都能对上。
省高院的落脚点就两句话:值班过程中休息、待命,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值班室里的休息间不是单位给他安排的专门生活区,而是工作区域内满足基本生理需要的场所,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法律怎么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一)项只要求三件事同时成立:发生在工作时间、发生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它不要求疾病与工作有关。本案遗体死亡证明上写的是肺癌引发呼吸心跳停止,与门卫工作没有因果关系,这一项照样能套用。
难的是前两个要件怎么认定。判决书里没有给“工作时间”划一条固定线,而是回到劳动本身:这个岗位是不是需要人一直待在那儿、随时能干活。
三级法院,三种答案
2019年10月23日,杨某的女儿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12月31日,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家属起诉,区法院判决撤销这份决定。人社局重新启动程序,2021年6月1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死亡视同工伤。
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驳回单位诉请。二审认为死亡时处于休息时段,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认定工伤决定书》。家属申请再审,被驳回。
走到这里,常规诉讼路径已经用完了。剩下的一条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市检察院审查后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2026年7月9日再审改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从2019年9月10日死亡,到2026年7月9日再审判决,中间是6年10个月。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适用:这几种情况可以照这个案子主张
- 岗位由一个人全年撑着,协议写明365天在岗,单位没有另请替班
- 住处就在工作区域内,而且是因为工作需要才搬进去的,租房合同、水电记录能证明
- 夜里单位确实有车辆、人员进出需求,需要这个岗位起来开门、放行、登记
- 发病到死亡在48小时以内,死亡证明上的死因是突发疾病
不适用:这几种情况主张了也难被支持
- 有固定上下班时间,下班后回自己家,在宿舍发病
- 死亡发生在单位安排的独立生活区、家属院,与工作区域分离
- 发病与工作强度、工作环境没有关联,且已超过48小时
- 单位已经安排替班,当事人当日并不在岗
这类案子各地裁判并不统一。同样一个门卫岗位,换个地方可能还是判不认,关键看有没有把“夜里需要他起来干活”这件事查实。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先记两个数: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单位不提的,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可以在1年之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这个1年是硬期限,过了就没有救济。
举证责任上有一点常被忽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单位说“他在睡觉”,要单位来证明。
行政诉讼一审、二审都输了,还可以申请再审;再审被驳回,再往后的一环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这条路的现实门槛是时间,本案从死亡到再审改判用了近7年,家属要有心理准备。
还有一件容易漏的事:认定工伤只是第一步,待遇要单独申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丧葬补助金是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三笔钱的口径和申报窗口都不一样。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素材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10月23日发布的“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典型案例(云南某县城市管理局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杨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抗诉案),经澎湃新闻、南方都市报公开报道核对。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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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流程怎么走?
一般步骤:准备仲裁申请书与证据→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受理后开庭审理→作出裁决。仲裁不收费,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可用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明。用人单位未签书面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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