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书写“主要原因”,不等于医院全赔。吉林这起麻醉后四肢瘫的案子,鉴定给的是主要责任,法院按75%判,剩下的25%由患者自身的基础病吸收。
77岁,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三个数字摆在一起,就是一个人后半生的样子。
2025年7月,王某某跌倒后右上臂疼痛,到医院就诊。诊断是肱骨髁上骨折,医院和家属商量后,选了闭合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术。麻醉方式为臂丛神经阻滞。
术后,人一直没醒。四肢肌力0级,四肢瘫,骨折手术本身也没达到效果。鉴定意见写得很清楚: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术后昏迷、四肢瘫、手术无效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原因。
家属的诉求是医院承担85%,并且一次性支付5年的后续完全护理费。法院酌定75%,后续护理费按年支付。
先看那25%是怎么扣掉的。
手术准备阶段出的事。麻醉是多数手术的必备环节,在这个环节造成伤残,医院的可归责性很明显,这一点法院没有含糊。
扣的那部分,来自患者自身。手术时77周岁,同时患有脑梗、高血压、糖尿病。这些基础病对最终状态的形成有参与度,法院把这个因素折进了责任比例里。
75%不是随便定的数。它是在“医方过错为主要原因”这个鉴定结论之上,再叠一层“受害人自身状况”的调整。看判决的时候要盯住这两个层次,只看鉴定书写“主要”就以为能拿九成,这是最容易落空的预期。
法院怎么认定?
这起案子真正值得记的是后半段:后续护理费为什么按年付,而不是一次性付清。
法院的说法是,后续护理费属于将来持续发生的损失,应当以实际发生、实际需求为基础。如果王某某5年内身体康复,或者不幸去世,医院一次性支付5年的护理费就失去了依据。所以按年支付,根据实际身体状况和护理需要据实履行。
这个处理思路,在长期护理的案子里反复出现。对家属来说,一次性拿钱当然痛快,但法院更在意这笔钱和实际损失对不对得上。想要一次性,得拿出证据说明后续护理的确定性,比如鉴定明确终身护理、预期寿命评估。
另一层是鉴定意见的定位。鉴定解决的是医学问题:有没有过错、过错和损害有没有因果关系、参与度多大。赔多少是法律问题,法院自己判。两者不能划等号,这也是当事人预期落空的根源。
法律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医疗损害是过错责任,不是无过错责任。这一点跟交通事故、工伤完全不同。原则上,患方要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有损害、两者有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在患者这边,这是打医疗官司最难的地方。
举证责任倒置只在很窄的情形里出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三种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况: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三种都指向同一个动作:病历。病历一旦出问题,主动权就换了手。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管的是知情同意。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要具体说明医疗风险和替代方案,取得明确同意。实务中这类案子不是输在技术上,是输在告知上:只让家属签了一张格式同意书,没说明有没有别的麻醉方式、别的术式,风险讲得笼统。这类过错单独拿出来,也能支撑一部分责任。
先判断值不值得打
值得申请鉴定、提起诉讼的:
- 有明确的诊疗规范违反,比如该做的检查没做、该请的会诊没请、用药有禁忌、术前评估缺项。
- 病历内部有矛盾:护理记录和病程记录对不上、手术记录和麻醉记录时间打架。
- 损害后果重:死亡、截瘫、植物状态、重度残疾,赔偿基数足够撑起诉讼成本。
- 医院在事后有异常动作:补记病历、拒绝复制、拖延封存。
很难走通的:
- 只是“效果不理想”“恢复得慢”,没有具体的规范违反。
- 术前已充分告知风险,同意书上有患者或家属签字,且告知内容具体。
- 损害属于疾病自然转归,或者患者自身基础病是决定性因素。
- 超过3年诉讼时效,且没有中止、中断事由。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第一个是封存病历。发生争议后,患者有权查阅、复制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这些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要做的是书面申请、当场复印、要求加盖病案室章,全程留痕。别等,病历在别人手里放一天,变数就多一天。复印不全的,把“未提供部分”写进申请回执。
第二个是尸检期限。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这一条写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里。48小时和7日,都是硬期限,过了再想查死因,基本没戏。家属在悲痛中很容易错过这个窗口,等到想起来,遗体已经火化。
还有两样东西要早准备。一是全部费用凭证:住院费、自费药、外购器械、护理费、交通费,一张都不能少,这是赔偿的计算基数。二是收入证明:工资流水、劳动合同、个体经营的纳税记录,用来算误工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跟医院谈的时候有个常见误区:以为鉴定结论出来就定了。鉴定书写“主要责任”,是医学判断;法院判多少比例,还要看患者自身状况、医方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同一份鉴定,在不同法院可能判出60%和80%两个结果。这一点各地差异确实存在,我见过参与度写“主要”但只判了55%的。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素材来源: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公开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案情与判项引自该院公开报道,当事人已化名。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医疗纠纷专业门槛高,病历封存、鉴定听证、过错与因果关系论证是三大关键节点。丁传明律师团队代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注重在诉讼早期完成病历固定与专家论证,用可理解的证据链向法庭呈现医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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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经两条路径:双方共同委托或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可在诉讼中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医疗损害鉴定。两种鉴定程序和证明标准不同。
医院误诊怎么索赔?
需证明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有损害后果、过错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可先封存病历、申请鉴定,再据此与医院协商或起诉。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病历可以复印吗?
可以。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客观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提供并加盖证明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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