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家人做完手术一直不醒,医院说是麻醉反应,耽误的那一夜赔了38万
医疗纠纷

南京家人做完手术一直不醒,医院说是麻醉反应,耽误的那一夜赔了38万

2026-11-03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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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科术后患者持续昏迷,医院解释为麻醉正常反应,次日影像才查出左脑大面积梗死,六天后死亡。鉴定认定识别与处理延迟,法院判医院担责30%,赔偿38.27万元。

手术做得没问题,术前也告知了风险,医院照样要赔。这一案的问题不在手术台上,在术后那十几个小时——患者一直不醒,被当成麻醉反应,等到影像查出来,左脑已经大面积梗死。

手术很成功。人没醒。

6月7日,金某因为右侧肢体发麻、右腿偶尔无力,到北京一家医院就诊,随后转入骨科,准备手术。术前评估没发现禁忌,方案符合骨科诊疗原则,风险告知已经做过。

6月16日手术。术后,患者陷入昏迷。

医院的解释是:手术麻醉引起的正常反应。

当天做了头颅CT,提示左脑约三分之一脑梗。医院也承认,这与手术中的某个环节有关。6月17日核磁检查,提示左脑大面积脑梗。6月22日,患者去世。

家属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诉。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是: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与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

法院酌定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82666元。明细是:医疗费79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护理费288元、交通费148.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992.6元、丧葬费15690.6元、死亡赔偿金3171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把这台手术拆成两段,一段一段判。

前一段,手术本身没挑出毛病。患者因肢体麻木、下肢无力就诊,骨科评估后决定手术,方案符合诊疗原则,术前也已就相关风险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段,医院没有过错。

后一段,术后那十几个小时出了问题。术后即出现昏迷,这个表现已经超出一般麻醉反应的范畴。全身麻醉苏醒延迟有它自己的时间窗和表现;持续不醒、伴随神经功能异常,指向的是脑血管事件,而不是再等等就醒了。按当时的医疗水平,此时应当立即安排头颅CT或者核磁,排查脑梗、脑出血。

医院等到第二天才查。影像一出来,左脑大面积梗死,已经错过了干预窗口。

鉴定把这称为对术后神经功能异常的识别和处理延迟。法院采纳了这个判断,认定过失成立,且与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

为什么是30%。医院在诊疗中承认,脑梗与手术中的某个环节有关,关联性成立。但患者自身可能存在血管基础病变等个体因素,对术中、术后脑缺血事件的发生也有影响。鉴定定为次要责任,法院取30%。

法律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这两条是医疗损害的两根柱子。1218条解决谁来赔——有过错才赔,举证责任在患者一方,但可以通过鉴定完成。1221条解决什么叫过错——不是没治好,是没做到当时的医疗水平要求的事。

本案用的正是1221条。医院做到了手术规范、术前告知,但在术后观察和异常识别上,低于同期同级医院应有的水平。判断的参照不是能不能救活,是该不该在那个时候做那个检查。

这类案子,赔的钱是怎么算出来的

赔偿项目是法定的,一项一项列。

医疗费按票据据实计算,本案7912元。住院伙食补助按住院天数乘当地标准。护理费按护理天数和护理人员收入。交通费按实际支出。丧葬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逐年递减。被扶养人生活费看有无未成年子女或者无劳动能力的近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酌定,本案30000元。

全部项目加总,再乘责任比例。本案各项合计约127.5万元,乘30%,得38.27万元。

这个结构决定了谈判的焦点。争责任比例,是争乘数;争赔偿项目,是争基数。基数里最大的一块通常是死亡赔偿金,本案317154元,占了总额的四分之一。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适用:可以主张医院有责任

  • 术后出现超出该术式常见范围的症状,医院未在合理时间内做针对性检查。
  • 护理记录、病程记录里能看出异常主诉、处理措施、检查时间这条线断了。
  • 鉴定意见明确写了识别延迟、处理不及时、未按诊疗规范复查。
  • 延误的时间点与损害后果的加重之间,有医学上的对应关系。

不适用:这类主张难成立

  • 症状符合该术式、该麻醉方式的常见反应,医院已按规范观察和记录。
  • 医院及时做了检查,结果正常,病情后来才进展。
  • 损害主要由患者自身基础疾病决定,医疗行为只是背景条件。
  • 医院已明确告知风险,家属拒绝检查或者拒绝转科,并有签字。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这类案子的胜负,八成在病历上。

第一时间封存病历,别等。封存要包含:麻醉记录单、手术记录、术后护理记录、病程记录、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封存时双方在场,逐页编号,签字确认。

拿到病历先看一条时间线:患者第一次说不舒服或者叫不醒是几点,护士记录是几点,医生到场是几点,第一次影像检查是几点。这四个时间点之间的间隔,就是过错的形状。间隔越长,责任越重。

鉴定阶段可以书面提异议,也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异议要写成具体问题,比如鉴定意见未评价术后六小时内未行影像检查这一事实,不要只写鉴定不公。

责任比例有区间。次要责任通常在10%到40%,同等责任在40%到60%,主要责任在60%到90%。本案30%落在次要责任的中间位置。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基数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这个数字每年更新,起诉时间会影响结果。

同样是术后叫不醒,鉴定给次要还是同等,差别往往就在护理记录写得细不细、医生到场记录全不全。这类判断各地并不统一,同一个事实,不同的鉴定机构可能给出不同的参与度。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素材来源:2026年10月29日公开报道的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已生效,当事人已化名。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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