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患者化疗后感染没被及时处理,医院担几成:一审判两成,二审加到四成赔54万
医疗纠纷

南京患者化疗后感染没被及时处理,医院担几成:一审判两成,二审加到四成赔54万

2026-10-25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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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月住院17次,体重从38公斤掉到24公斤,医院没请营养科会诊、没转入肿瘤科病房、也没充分告知感染风险。一审20%,二审改判40%。

医院有过错、患者病情本身也危重,责任比例不会一刀切:鉴定说“有一定因果关系”只是起点,法院还要按每个过错情节的原因力逐项加权——本案一审判20%,二审加到40%。

医疗纠纷里最让人困惑的一个问题:鉴定明明写了医院有过错,为什么只判两三成?反过来也有当事人问,一审才两成,凭什么二审能加到四成?重庆这起案件的两个数字,把“比例是怎么算出来的”摊开了。

一、9个月,17次住院,145天

2023年3月9日晚,11岁的张某在小区玩耍后回家喊脚痛,家人发现他脚上有出血点,体温偏低。第二天到附近医院拍X光片,没有查血,医嘱是多休息。

3月18日,家人带他到重庆某三甲儿童医院查血,白细胞增高,当晚住院,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中危)。住院60多天,坚持化疗,病情一度缓解。

此后9个月里,他住院17次,共145天,治疗花费约24万元,医院多次下达病危通知书。体重记录变化很明显:首次就诊38公斤,第5次就诊25公斤,第17次入院时只有24公斤。

2023年10月,日间病房上药后查血,PCT值0.5,提示轻度感染。12月8日第15次入院,PCT升至1.52;6天后,这个指标飙升到正常值的一千多倍。12月14日,他在家中突发全身酸痛,送医时已休克,进ICU前还醒过来安慰母亲。12月18日23时10分,因脓毒性休克、循环衰竭死亡。

二、鉴定写的是“一定因果关系”,不是“全部责任”

家属申请鉴定。2024年11月22日,司法鉴定意见出具: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鉴定列明的过错集中在三处,都不是高深的技术问题,而是“该做的没做”:

第一,营养不良持续5个月未纠正。首次就诊38公斤、后续掉到24公斤,医院一直诊断营养不良,却没有邀请营养科共同制定和监测营养治疗方案。对化疗患者来说,营养状态直接关系到对感染的耐受性。

第二,日间病房期间监测不到位。第11至16次住院在日间病房化疗,医院未考虑骨髓抑制、粒细胞减少引发感染且不易控制的风险,未持续动态复查血常规,也未按规范要求监测血压。

第三,感染风险告知不足。未告知化疗后骨髓抑制容易感染、感染进展凶险预后极差,也未提示应到监护更全面的肿瘤科病房治疗,被认定侵犯知情权、违反告知义务。

一审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定:患者先后17次入院,持续处于营养不良状态,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将其安置至肿瘤科病房,监护检查不够,对化疗后骨髓抑制感染风险的告知亦不足,使死亡结局从一种可能性转变为必然。各项损失核定132万余元,加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酌情确定医院承担20%,判赔27万余元。

双方都上诉。2025年12月29日二审立案。2026年6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综合考虑诊疗行为的规范性、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患者自身病情基础,以及各方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和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酌定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54万余元。

裁判要旨

医疗损害责任既不是“有过错就全赔”,也不是“病情重就免责”。鉴定意见给出“一定因果关系”时,法院要在过错情节与损害后果之间作原因力比较:哪些过错是可以避免的,哪些是疾病本身决定的。本案二审加重比例,落在三项可避免的过错上——营养不良五个月未纠正、日间病房未按规范监测、感染风险未充分告知,而这三项都与“感染未被早期发现和干预”直接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确立的是过错责任:患方要证明诊疗行为有过错、过错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实践中这两项主要靠司法鉴定,但鉴定不是唯一路径——病历、医嘱单、护理记录、检验报告本身就能证明“该复查的没复查、该会诊的没会诊”。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是告知义务条款。它保护的不只是“签字权”,更是知情后的选择权:知道感染风险有多高,才可能选择监护更全面的病房、更积极的抗感染方案。告知不足本身可以独立构成过错。

责任比例不属于鉴定事项的终局结论。鉴定给的是参与度区间或“一定因果关系”,具体判几成,是法院的裁量权,二审可以改。

三、判断标准:拿这几条对一遍

适用:过错比例可能被上调的情形

  • 病历里明确记录了异常指标,后续却没有复查、没有处置;
  • 同一问题被反复诊断(如营养不良),从未请相关科室会诊;
  • 存在更合适的病房或科室(肿瘤科、监护病房),却一直留在普通病房或日间病房;
  • 感染、出血等高风险并发症,出院或转诊时没有书面告知。

不适用:比例不会高,或难以主张的情形

  • 疾病本身致死率极高,过错只是缩短了有限的生存时间;
  • 医院已按诊疗规范处置,损害属于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 患方拒绝或中断治疗,导致损害后果扩大;
  • 只有事后口头不满,没有病历、医嘱等客观记录支撑。

四、律师提示

第一时间封存并复印全部病历,包括护理记录、医嘱单、检验报告原始数据,不要只看结论页。很多案子的突破口,就在某一页指标和下一次处置之间的时间差里。

鉴定申请事项要写全: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伤残等级或死亡原因。少写一项,后面可能要多打一轮。

责任比例不是鉴定说了算。对一审比例不服的,上诉理由要落到“哪一项过错被低估了、它对结果的原因力有多大”,而不是笼统地说“判得太轻”。本案二审从20%加到40%,靠的正是把三项过错逐一与感染失控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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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6月终审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见澎湃新闻2026年10月报道;当事人及医院均为化名。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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