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做医美碰上没有资质的医生,除了退费还能不能要三倍赔偿
医疗纠纷

南京做医美碰上没有资质的医生,除了退费还能不能要三倍赔偿

2026-11-05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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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介绍、自称知名机构医生的“张医生”,在居民楼里做除皱和泪沟。查下来美容公司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生也没有医师资格,法院认定欺诈,判退费并三倍赔偿。

在居民楼里做除皱和泪沟,机构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操作的人没有医师资格——这不只是效果纠纷,是欺诈,除了退费还能要三倍赔偿。

6000元,两次项目,一次除皱,一次泪沟。

李女士是经朋友郭女士介绍去的。对方自称某知名整形机构的“张医生”,手术安排在郭女士家里,不是医院,不是诊所,是一套住宅。

术后,她的皮肤出了严重问题。

她去查,才发现这家美容公司既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没有卫生许可证;“张医生”本人没有医师资格。她把张医生和美容公司一起告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服务费60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3.6万元。

法院认定双方成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张医生与美容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美容公司退还5000元、张医生退还1000元,二被告共同支付三倍赔偿金3.6万元。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先定性,再定责。

定性这一步很关键:医疗美容不是生活美容。它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等创伤性或侵入性技术,本质是医疗行为,实施主体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机构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诊医师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定责这一步看主观状态。明知自己不具备执业资格,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医美服务,这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欺诈,不是“效果没做好”的服务瑕疵。欺诈的后果不由损失大小决定,而由欺骗行为本身决定。

还有一层常被忽略:这类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机构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服务,具有经营者特征;消费者为满足对美的需要自主接受服务,具有消费者特征。定性一旦落到消费关系上,三倍赔偿这条路才打得开。

法律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三倍是惩罚性赔偿,基数是服务费,不是损失。花6000元,三倍就是1.8万元;花6万元,三倍就是18万元。它和医疗损害赔偿那条路完全不同——后者要先鉴定医方有没有过错、过错与损害有没有因果关系,再按原因力比例算钱;前者只要证明欺骗,不需要等鉴定。

两条路可以并存,但不能重复拿。退费加三倍,解决的是“你骗我”这件事;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解决的是“你把我弄伤了”这件事。诉讼请求怎么列,要看证据够到哪一步。

医美机构常拿“效果因人而异”来抗辩。这个抗辩在效果争议里有用,在资质欺诈面前没用。资质是硬事实,一查便知,不需要鉴定。

两条路怎么选

走消费欺诈,胜在快、举证轻。核心证据是资质查询结果、付款凭证、宣传或者承诺的聊天记录。缺点是赔偿上限受服务费限制,服务费低,三倍也不多。

走医疗损害,胜在赔得全。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都能算进去。缺点是要做鉴定,周期长,且要证明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面部神经损伤、眼睑外翻、感染留疤这类后果,鉴定价值高;只是效果不理想,鉴定很难支撑。

实务里有当事人两条一起走,法院会按请求分别审。要注意的是,同一笔服务费不能既退又作为损害赔偿重复计算。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适用——有欺诈的空间

  • 机构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只有生活美容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 操作人没有医师资格、没有执业证书,或者执业范围与项目不符。
  • 破皮、注射、激光、微针这类侵入性项目,在住宅、酒店、美容院里做。
  • 宣传里承诺具体效果、虚构医师履历或者机构背景,且这些说法影响了你的付款决定。

不适用——多半只能谈退费或者赔偿

  • 机构有资质、医师有执业证,术前签了知情同意书并告知风险,只是效果没达到预期。这属于审美争议。
  • 操作规范,损害来自个体差异或者术后护理不当,没有欺骗行为。
  • 争议只在价格,比如加项收费、套餐外项目,属于合同履行问题。
  • 服务已全部完成且效果符合约定,仅以“不满意”为由主张三倍。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决定付钱之前,花十分钟查三样东西。

一查机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看经营范围,卫健委官网或者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的公示平台看有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生活美容院做医美,是最常见的坑。

二查人。医师执业注册信息里能查到姓名、执业地点、执业范围。自称“某知名机构医生”的,让他把执业证上的执业地点对一遍,对不上就别做。

三查场所。注射、破皮项目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约在住宅、酒店、写字楼的,不论对方怎么解释,直接走。

已经出了问题的,证据按这个顺序固定:付款凭证(微信、支付宝导出带订单号的版本)、聊天记录和朋友圈宣传截图、术前术后同角度照片、病历和知情同意书。病历要尽早复印并申请封存,医美机构的病历保存和书写本来就不规范,拖久了容易“补”。

还有一句要提醒:这类案件的裁判并不完全统一。有的法院对“生活美容院做破皮项目”直接认定欺诈,判三倍;有的只判退费,认为超出经营范围属于行政违规,不当然构成民事欺诈。碰上后者,就要把宣传话术、承诺效果、隐瞒资质这些情节补足,把“骗”的证据做扎实。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素材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医疗美容消费典型案例,案情与判项引自该院公开通报,当事人已化名。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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