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楼上扔个烟头烧了我家阳台,找不到人,能告整栋楼的住户吗
侵权纠纷

南京楼上扔个烟头烧了我家阳台,找不到人,能告整栋楼的住户吗

2026-11-07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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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这起案子,17楼阳台被烟头引燃,法院没有让整栋楼平摊,而是靠消防实验把范围压到一户,判他担80%、物业担20%。

找不到扔烟头的人,不等于没人赔。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不是整栋楼平摊,法院会靠消防实验、人员活动轨迹把范围压到某一户。

凌晨,十七楼,一股烟味把人呛醒。起来一看,阳台已经烧起来了。

这是深圳南山一位李先生遇到的事。消防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是高空掉落的火种引燃阳台可燃物。监控没拍到,楼上没人承认。他把楼上的业主、租户和物业一起告了。

判决结果:18B房租户蒋某作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80%的补偿责任,19.3万余元;物业公司因管理疏漏承担20%的赔偿责任,4.8万余元。一审南山法院,二审深圳中院维持。

这个案子是湖南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5日分享的高空抛物系列案例之一。另一件在北京昌平,火不是从天上掉的,是顺着公共烟道窜下去的,判决又是另一套算法。

范围是怎么压到一户的

“我又没扔,凭什么让我赔。”这句话,是每个高空抛物案里都会出现的。

民法典给的处理办法分三层。能找到具体扔的人,由他赔。找不到,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之后,将来找到真凶,可以追偿。

关键在“可能加害”四个字怎么划范围。这案子里,消防在现场做了实验:只有火源从18B或19B阳台抛落,才可能引燃17B的阳台。涉案时间段其余楼层无人活动。只有18B的租户蒋某在屋内,有抽烟习惯,又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不在。

范围就这么被压到一个人身上。不是“整栋楼一人一份”,是“排除不掉的那一户先担着”。

换个情况,如果没有这份实验、没有监控、没有人员活动记录,谁也排除不了,那才轮到按户分摊。实务中这类起诉被驳回的也不少,因为原告连“可能加害”的范围都划不出来。

裁判要旨

法院的推理顺序值得记:先定损害来源(火灾事故认定书说是高空掉落火种),再定可能范围(消防实验加人员轨迹),然后再分配举证责任(住户自证“不是我”)。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这案子的核心。原告不需要证明“就是你扔的”,只要证明损害来自高空抛物、且被告属于可能加害的范围。到了这一步,举证责任转到住户身上:你得证明当时不在、或者你的阳台结构不可能抛到那个位置、或者你根本不抽烟。

物业那份责任,和扔烟头的是两条线

物业那20%是独立的责任,不是替住户分担。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装监控、贴警示、定期巡查外墙和阳台堆物。没做到,就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担责。这跟“谁扔的”是两条线,原告可以同时主张。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条解析

补偿和赔偿,差在哪

“补偿”和“赔偿”是两个词,法律上不是一回事。补偿不以过错为前提,是分担损失;赔偿以过错为前提,是填补损害。所以住户承担的数额,通常低于实际损失,本案是80%。

第三款容易被忽略: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句话给了受害人一个抓手,报警不只是走流程,是要拿到调查结论。没有调查结论,“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这个前提就不成立,法院可能让你先去补。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是过失相抵。北京昌平那起案子就用上了:李先生家失火,火顺着公共烟道窜进楼下何女士家,法院判李先生赔房屋修复费、家具家电损失、租金共10万余元,另付鉴定费3.2万元。判决同时认定何女士自己也要担一部分,原因是两家重新装修后都没装、或者把原有的烟道止回阀拆了,火势因此沿管道扩散。

一块几十块钱的铁片,平时没人注意。真出事,它就是赔偿清单上少掉的那几万块。

对照自己的情况看

能把范围压到具体单元的:

  • 消防做过起火点或抛落轨迹实验,结论指向特定楼层或朝向。
  • 楼栋有监控,能拍到抛掷时段、窗口位置。
  • 有当晚的人员活动记录:门禁、电梯监控、外卖记录、邻居证言。
  • 坠落物上提取到指纹、DNA,能比对到人。
  • 有住户自己承认过,或者在群里说过相关的话。

只能起诉全楼、结果不确定的:

  • 没有实验、没有监控、没有任何能排除其他住户的材料。
  • 事发时段楼里人员流动大,短租、日租混住,谁在谁不在说不清。
  • 坠落物是公共部位脱落的(外墙砖、空调架、雨棚),这属于建筑物脱落坠落,走的是另一条规则,找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 损害很小,连鉴定费都不够,起诉成本高于可能拿到的补偿。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第一,报火警,拿《火灾事故认定书》。这份文书是后面一切的基础,它要回答两个问题:火从哪来、怎么烧起来的。没有它,你连“高空抛物”这个前提都证明不了,法院第一关就过不去。认定书一般有期限,收到后仔细看起火原因那一栏写的是“不排除”还是“认定”,措辞差别很大。

第二,书面向物业调取当晚的监控和巡查记录。物业不提供,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物业说监控坏了,把这句话固定下来,这本身就是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

第三,损失凭证全部留好。装修合同、家具家电发票、租房合同、维修报价单。数额大的做评估鉴定,别自己拍脑袋报数。诉讼时效3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还有个常被问到的问题:房子租出去了,房东要不要担责。一般由实际使用人承担,房东能证明已尽管理义务、对租户行为不知情且无从管理的,通常不担。但物业跑不掉,它是法定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

得说清楚一点:各地对“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怎么把握,做法并不统一。有的按户算,有的按实际居住人算,有的要求原告先证明每一户都有抛掷可能才纳入。真遇到这类事,先把本地近三年的同类判决调出来,看法院习惯怎么划这个圈。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素材来源: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11月5日公开发布的高空抛物案例,及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案例,案情与判项引自上述公开报道,当事人已化名。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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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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