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做甲状腺手术伤到旁腺落下五级伤残,鉴定说主要责任法院为什么只判45%
医疗纠纷

南京做甲状腺手术伤到旁腺落下五级伤残,鉴定说主要责任法院为什么只判45%

2026-10-30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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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全切术后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构成五级伤残。鉴定意见认为医方过错原因力为主要原因,法院审查后认为认定过苛,按同等责任下限判医院承担45%。

鉴定意见写“主要责任”,不等于判决书就按主要责任判。法院可以对鉴定意见做实质审查,把比例往下调;这一调,差的是几十万。

赵某因“甲状腺肿物”住进某医院,做了甲状腺全切除手术。

出院诊断写的是:甲状腺恶性肿瘤、颈部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血尿(原因待查)。

赵某认为,医院在手术中损伤了甲状旁腺。甲状旁腺被伤到,血钙就管不住,人会出现手足抽搐、麻木,严重的要靠长期补钙维持。经鉴定,赵某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构成五级伤残。

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给出的意见是: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以主要原因为宜。

按这个意见,医院要担七成上下。但法院没有照搬。

法院怎么认定?

判决书里给了三条理由,每一条都在拆鉴定意见的论证。

第一条,术前讨论不充分,这一点成立;但病历里的手术知情同意书、术前注意事项,都明确写了甲状旁腺功能的相关风险。也就是说,医方对旁腺保护这件事并非完全忽视,这项注意义务的过错不宜定得过重。

第二条,鉴定意见认为医方“无法证明术中操作仔细、保证血供”,属于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法院指出,这个判断忽视了手术中原位保留两枚旁腺的操作。甲状腺全切本身解剖空间狭小、血供保护难度大,即使未能成功保住旁腺血供,责任认定也不宜过苛。

第三条,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应当做自体甲状旁腺移植。法院认为,这个要求依据不足。

结论:鉴定认定有过错,没有问题;认定责任过苛,需要调整。综合医方过错程度与患者自身病情,按同等责任的下限,判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

法律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条划的是同一件事的两面

第1218条定归责原则:过错责任,谁主张谁举证。患方要证明三件事——有损害、医方有过错、两者有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不在医院,这一点常有人搞反。

第1221条定判断标准:看的是“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不是“最好的结果”。手术有固有风险,出现并发症本身不等于过错;只有该做而没做、该查而没查、该转而没转,才落到过错里。

所以鉴定意见里的“主要原因”,是医学判断;判决书上的45%,是法律裁量。两者不是一回事,中间隔着一层法院的实质审查,业内叫“鉴定辅助、审判主导”。

不服鉴定意见,程序上有两步

第一步是书面异议加申请鉴定人出庭。异议不能写“我认为比例过低”,要写清哪一句话缺依据、缺的是哪份病历或哪条规范。鉴定人当庭答复后,法院是否采纳,往往会在这时候定调。

第二步是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这一条门槛高:得有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资格、程序严重违法、意见明显依据不足这类情形。仅仅“不服结论”,法院不会准。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适用:医方比例可能被调低

  • 手术指征明确,属于该做的手术,问题出在并发症而非适应证选择
  • 损害与解剖结构、个体变异、术区血供条件高度相关
  • 病历里有术前讨论、风险告知、术后处置的完整记录
  • 关键节点上医方有作为:发现异常后做了检查、请了会诊、安排了转诊

不适用:比例难降,甚至直接推定过错

  • 病历缺失、事后补记、签名不实,或者拒绝提供病历(民法典第1222条直接推定过错)
  • 违反明确的操作规范或禁忌,比如未排除颅内出血就用抗凝药
  • 术前该做的检查没做、该请的会诊没请,术式选择缺乏依据
  • 出现并发症后长时间没有处置,错过可逆窗口

45%这个数字没有公式。同一份鉴定意见,换个法院可能落到40%,也可能到55%。比例之争本质上是证据之争,谁的病历梳理得更细,谁就更接近自己想要的那个数。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患方这一侧,鉴定听证会是把过错点写进意见的唯一机会。第一次就要说清三件事:具体哪一步操作有问题、对应哪份记录、发生在哪个时间点。泛泛说“医院不负责任”,鉴定机构不会往意见里写。

别只盯“主要责任”四个字。真正要准备的是“医方在关键节点做了什么、没做什么”,因为这决定了法院会不会往下调。把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按时间轴排一遍,缺哪一环一眼就能看出来。

赔偿数额怎么估:五级伤残对应伤残系数60%,残疾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二十年再乘系数;再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比例从70%降到45%,总额差的是四分之一以上,这也是为什么比例之争值得打。

医院这一侧,术前讨论记录和知情同意书里的具体风险条目,是应诉最有力的材料。只写“已告知手术风险”不够,要写清告知了哪一项、患者是否签字确认。写得越具体,越经得起实质审查。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素材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涉医疗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案例二,该院“朝阳法苑”2026年10月公开发布。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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