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八十二岁老人闯进高速被撞身亡,家属索赔13万为什么全被驳回
侵权纠纷

南京八十二岁老人闯进高速被撞身亡,家属索赔13万为什么全被驳回

2026-11-05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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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沈海高速第三车道被半挂车撞击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其负主要责任。6名子女拿到保险赔付后又起诉公路管理公司索赔13万余元,法院查明隔离防护与警示齐全,驳回全部诉请。

行人违规闯进高速公路被撞,家属向公路管理方索赔,法院驳回全部请求——管理人的义务是把该做的防护和警示做到位,不是保证没人能翻进去。

人是自己走进高速的。

2024年2月,沈海高速一处路段,唐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第三车道,与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李某某当场死亡。

李某某82岁,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

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唐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处置阶段,李某某的6名子女作为法定赔偿权利人,已经从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拿到对应赔付。

之后,6人把路段管护单位江苏某公路管理公司告到灌云县人民法院,理由是未尽道路安全管理职责,索赔各项损失13万余元。

法院查明的事实很具体:事发路段全线布设隔离护栏、防护网双重实体隔离屏障,沿线按规范间距布设安全警示标牌,物理阻隔和风险提示两个维度都做了。而李某某事发时已82岁且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6名原告作为近亲属,没尽到妥善照看、规劝管束的义务,放任他进入高速行车区域。

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都没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把管理人的义务拆成了两层,不让它无限膨胀。

一层是物理防护。高速全线要有隔离护栏和防护网,这是防止行人误入的基础设施。本案两样都有,且是全线布设,不是只做了一段。

另一层是风险提示。沿线按规范间距设警示标牌,让一个正常行走的人知道这里不能进。

两层都做到,管理人就完成了法定动作。法官在说法里讲得很直白:防护设施不需要具备绝对的、无法被破坏的防御能力。真要有人翻越、破坏,那是另一回事,不能反过来推定管理人失职。

损害的根子在哪,法院也点明了:行人违规进入高速属于重大过错,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近亲属对一位82岁、有精神障碍的老人未尽照看义务,同样要承担责任。已经履职的管理主体,不为他人自身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买单。

法律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这一条的举证责任落在管理人身上。不是让受害人去证明管理人没做,而是管理人自己要拿出证据:措施够不够、警示够不够。这一点对家属是有利的——只要抓住防护的缺口,就有得谈。

它和商场、车站那类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一回事。后者适用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保护的是合法进入场所的人;高速公路禁止行人进入,属于高度危险活动区域,适用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适用的条文不同,责任的门槛也不同。

还要注意“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这个表述。它是裁量性规定,不是一律免责。管理人举证不完整,法院照样可以判它承担一部分。

管理人通常要拿出这四样

一是设施。护栏、防护网、隔离栅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现状照片,能证明全线布设、没有长期破损未修。

二是警示。限速牌、禁止行人进入标志、隔离栅上的警示语,位置和间距要说得清。

三是巡查。路政、养护的巡查台账,发现问题后的修复记录。这一项最容易被忽略,也最能说明日常管理有没有落地。

四是处置。监控发现行人进入后的劝阻、报警、清障记录。做到了,说明不止有硬件,还有响应。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适用——管理方可能要担责

  • 防护网有破口,长期未修,且有报修记录或者投诉记录能印证。
  • 该设警示标牌的路段没有设,或者标牌被遮挡、损毁后未更换。
  • 监控已经拍到行人进入,长时间无人处置,也没报警。
  • 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救助,导致损害扩大。

不适用——索赔很难成立

  • 隔离护栏、防护网全线完好,警示标牌按规范布设,巡查台账齐全。
  • 行人是故意翻越、破坏设施进入的。
  • 老人有精神障碍或者认知障碍,近亲属明知却放任其独自外出。
  • 已从交强险、商业险获得赔付,又就同一损失向管理人重复主张。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这类案子的顺序不能乱。先看事故认定书,责任怎么划;再走保险,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先赔;对赔付仍有缺口、且认为管理方有过错,才轮到起诉管理人。顺序颠倒,容易在“损失是否已经填平”这一关上被卡住。

证据要抓在现场。事发后尽快拍下破损的护栏、缺失的标牌、被踩踏出的路径,这些画面过几天就会被修好。同时向路政、12345 提交书面投诉,留下受理编号——投诉记录是证明“管理人知道却没修”的关键,比事后申请调取台账容易得多。

家属这一侧还有一个隐形的抗辩要提前想:照看义务。老人有精神障碍、行动不便、曾经走失过,这些事实一旦被对方拿出来,会直接影响责任比例,甚至在管理人履职到位时变成全案驳回的理由。家里有这类情况的,日常看护记录、就诊记录、走失报警记录,最好平时就留。

各地对“足够安全措施”的尺度并不统一。有的法院要求全封闭、无缺口,有的接受“符合行业标准即可”。同一个破口,在不同的法院,可能一个判三成,一个判不担责。这也是这类案件值得先做可行性判断的原因。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素材来源:2026年11月2日《未央检察》转引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结的高速公路侵权责任纠纷案,当事人已化名。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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