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顾客在理发店突发疾病死亡店家要赔吗:索赔46万,法院一条都没支持
侵权纠纷

南京顾客在理发店突发疾病死亡店家要赔吗:索赔46万,法院一条都没支持

2026-10-26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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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洗头时两次说难受,随后仰面倒地,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店里没让他适应温差、店员还掐人中,索赔46万余元。一审二审都驳回了。法院看的是经营者义务的边界,不是结果有多惨。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边界。顾客因自身疾病猝死,店员拨了120、又上手施救,就算手法不专业,也不构成侵权。

我好难受。

这是2026年1月5日,滕某在新疆奎屯市一家美发屋里说的第二句话。说完不久,他仰面倒地。

当天他到店里理发,过程中两次表示身体不适。店员第一时间拨了120和110,同时联系店主。等救护车的时候,店员给他掐人中。店主赶到后,就近联系诊所的医护人员到店做心肺复苏,随后送医。

抢救没有成功。死亡原因是脑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

家属起诉美发屋,索赔46万余元,理由三条:店里没等他适应室内外温差就给他洗头;店员没有及时理会他说的不舒服;掐人中是错误施救方式,耽误了正规急救。

一审法院驳回全部诉请。理由可以拆开看:滕某倒地前状态平稳,突发晕厥不是店里的设施缺陷、环境隐患或者管理疏漏造成的;洗头是正常合规的服务项目,且经本人自愿配合完成;美发屋对他自身的特殊体质和突发疾病风险没有预见能力;事发后店员和经营者已经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掐人中虽然不属于专业规范的急救操作,但属于紧急险情下的善意应急处置,不构成侵权过错。

家属上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二审维持: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责任,应当与行业经营特点、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店员主动救助属于自愿紧急救助,施救方式有瑕疵但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依民法典紧急救助免责条款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怎么认定?

这个案子的裁判逻辑分两段,两段各管一件事。

第一段管“有没有过错”。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取决于经营者对风险的预见能力和控制能力。顾客自身潜在的疾病,不在经营者预见范围内,也不因提供服务而转移。洗头这个动作本身不构成风险源,室内外温差属于服务体验问题,不是安全保障问题。

第二段管“救了但没救好要不要担责”。这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要解决的问题。条文只有一句,适用条件是三个:自愿、情况紧急、造成受助人损害。掐人中确实可能造成皮肤损伤,三个条件都满足,免责。

两段合起来的意思很直白:义务有边界,善意有保护。

法律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的义务到哪里为止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把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落在三件事上:设施设备安全、风险提示、事后救助。这三件事是作为义务,不是结果保证。

换句话说,法院审的不是“人有没有死”,是“该做的做了没有”。本案里,拨120、拨110、联系店主、联系诊所医护、陪同送医,一条不缺;也没有证据显示地面湿滑、设备故障、通风不良。义务履行到位,就不产生赔偿责任。

反过来,如果店员听到顾客说难受还让他继续躺着洗,或者发现倒地后先去结账、再打电话,性质就变了。那时争的不是“有没有预见能力”,是“有没有延误”。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适用:这几种情况经营者可能不用赔

  • 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店内设施、地面、通风、水温没有异常
  • 事发后第一时间拨打120,有人陪同、施救、联系家属
  • 服务项目本身是常规操作,经顾客同意或者配合完成
  • 施救方式不专业,但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没有明显延误送医

不适用:这几种情况大概率要担责

  • 明知顾客身体不适,仍继续提供服务,或者劝其“再等等”
  • 发现异常后没有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先处理结账、送客
  • 现场存在明确隐患:地面湿滑无警示、设备漏电、通风不良、高温密闭
  • 阻止他人施救,或者拒绝提供监控、拒绝配合说明情况

掐人中这种土办法,在有的案子里被认定为加重了损害,关键看有没有因此延误正规救治。这类裁判各地并不统一。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给经营者一句实在话:把留痕做在前面。120通话记录、110报警记录、现场监控、当班员工的情况说明、当日服务项目单据,这五样东西事后就是证据链。没有监控,事后往往说不清。

不要在事发现场承诺“我们负责”。这句话在调解时是善意,在诉讼中会被当成自认。也不要自行判断病情、给顾客喂药、扶着人走动。

有条件配一台AED,并且让员工知道放在哪里。设备本身不能免责,但能证明你把救助义务当回事。

站在家属一侧,想主张成立,重点不在“人死在店里”,而在这三个方向:店里有没有明确的安全隐患;店员有没有延误报警或者送医;有没有阻止旁人施救。这三点举不出证据,诉请很难被支持。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素材来源:新疆奎屯市人民法院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二审的美发屋案,澎湃新闻2026年10月25日公开报道。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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