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介带看后被跳单,一审二审都输了还能申请再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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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介带看后被跳单,一审二审都输了还能申请再审吗

2026-11-05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专注 劳动 / 婚姻 / 合同 / 公司 / 债权 / 再审 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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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看一个多月、谈好单价,客户在定金退回第8天用儿子名义签约,单价只高300余元。中介一审二审全败还倒赔2万违约金,检察院调出一笔54827元转账后抗诉,再审改判。

客户绕开中介签约,一审二审都说“没报备就不算你的客户”,检察机关调出一笔54827元的转账,证明上游早就按这两套房付过佣金,再审把两份判决一起撤销了。

周敏带着两位客户走进售楼部那天,是2021年10月1日。

她是一家经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1年接了贵州盘州一个楼盘的分销。上游营销公司跟房开公司签代销合同,按销售额比例结佣金;营销公司再跟她签分销合同,约定她推介的客户成交,按房价5%收服务费,未经书面授权不得私自承诺折扣,违者赔2万元违约金。

9月起,她带着刘先生和郑先生往返售楼部一个多月。两人是多年朋友,郑先生当场说“老刘买,我就买”。10月1日,单价谈到12000元/平方米,刘先生刷卡10万元定金,其中5万元是替郑先生垫的。

销售负责人拿着协议去找领导签字,回来时脸变了:单价低于12500元/平方米的底价,不签。财务当场把10万元原路退回。

她以为这单黄了。

第8天,刘先生和郑先生分别以儿子小刘、小郑的名义,跟房开公司签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两套商铺的单价比她谈下来的,只高300余元。

她去找营销公司要服务费,被拒。对方说她没按规定报备,客户不算她的。她起诉,一审、二审都输了;营销公司反诉她私自承诺折扣,法院还判她赔2万元违约金。

一笔54827元的转账

2025年12月,她向六盘水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官调阅全部卷宗后发现,佣金结算表是房开公司工作人员单方面制作的,条目混乱、记录不全,没法完整反映真实的佣金支付情况。要看真相,只有一个办法:查银行流水。

2026年1月23日,检察机关向银行调取转账凭证。流水显示,2021年10月19日,也就是小刘、小郑签约后的第10天,房开公司以“支付小刘、小郑商铺佣金”为由,向营销公司账户转账54827元。按两套房房价测算,这个数字与双方约定的5%服务费结果完全吻合。

另一边,分销合同里写着一句被忽略的条款:看房客户与最终签约人为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夫妻)的,均视为有效推荐客户。签约人正是两位客户的儿子。

2026年3月16日,六盘水市检察院提请贵州省检察院抗诉;6月3日,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高院指令六盘水中院再审。9月21日,再审判决撤销此前一审、二审的全部民事判决,判令支付服务费48952.6元,驳回全部反诉请求。营销公司已办理注销,这笔钱由它的唯一股东王某支付。

裁判要旨

再审要回答的是一个很窄的问题:客户算不算这家中介的。

原判决的理由是“未报备”,把报备当成了认定客户归属的唯一门槛。再审的看法不一样:认定跳单,看的是中介有没有实际提供服务、委托人有没有利用这个服务、有没有绕开中介直接签约。报备是内部管理动作,不能反过来否定已经发生的带看、谈价、对接需求这些事实。

更要紧的是对证据的判断。营销公司一边说客户无效、拒付服务费,一边全额收下了房开公司支付的佣金。结算表可以做得含糊,银行流水不会。这条流水一出来,“客户无效”的说法就站不住了,房开公司提交不完整结算表、隐瞒佣金已付的事实,也违背了诚信原则。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适用——有拿回服务费的空间

  • 有带看记录、需求对接记录、谈价过程记录,能证明服务实际发生。
  • 最终签约人与看房人是直系亲属,而合同恰好有“视为有效客户”的约定。
  • 上游已经按这批房源收过佣金,或者结算表明显不完整。
  • 对方以内部报备、登记形式为由否认,但拿不出书面约定证明报备是付款前提。

不适用——要不到,或者要不到全额

  • 客户来源与这家中介无关,是自访、老客户或者别的渠道带来的。
  • 合同明确把报备写成付款的生效条件,且中介确实一次都没报。
  • 成交价、房源信息由委托人自己掌握,中介只提供了公开信息。
  • 还没向法院申请再审,就直接找检察院申诉。这类申请不予受理。

为什么走检察监督,而不是再申请一次再审

两条路不一样,顺序也不能颠倒。

当事人申请再审,要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事由限于法定情形。再审被驳回,或者法院逾期不作裁定,或者再审裁判本身有明显错误,才轮到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这是第二百二十条设的三道门,走不进去,检察院不受理。

检察院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提不提出监督的决定。提出抗诉的,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再审。监督程序里,检察机关还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情况,本案的银行流水就是这么调出来的。这一点,是当事人自己打官司时最难做到的。

也正因为如此,检察监督是终结性救济。同一案件经检察院审查终结,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会重复受理。递材料之前,把全部卷宗、裁判文书、证据目录理清楚,比写十页申诉状管用。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中介一方最容易忽略的,是过程留痕。带看单让客户签个字,微信里把户型、单价、优惠条件说清楚,看房当天拍张售楼部照片,这些动作花不了几分钟,到了法庭上就是“服务实际发生”的证据。本案能翻,靠的就是带看事实加银行流水两条腿。

合同条款要盯住两句。一句是客户归属的认定,直系亲属、配偶、员工代持这些情形,最好逐一写明视为有效;另一句是报备的效力,如果确实想把报备做成付款前提,就要写清楚“未报备不视为有效客户”,而不是含糊地写“应按规定报备”。

被反诉违约金的,别急着认。这类条款多半是上游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要看有没有提示说明、违约情形是否具体、2万元与可能造成的损失是否相当。本案再审把反诉全部驳回,说明这类条款并非不可撼动。

还有一句实话:这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各地差别不小。有的法院对“跳单”的认定较宽,只要中介提供了房源和带看就支持报酬;有的要求更严,会看客户是否具有唯一性、中介服务是否不可替代。同一个案子,换一个法院,结果可能差很远。真准备走这一步,先做一次可行性判断,比直接起诉更稳。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素材来源:2026年11月4日《极目新闻》《红星新闻》公开报道的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及银行流水调取过程均引自公开报道,当事人已化名。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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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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