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AI数字人做宣传怎么取得授权:肖像许可的三个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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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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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数字人授权要写四件事:范围、期限、能否训练、能否转授权。口头同意覆盖不了商业使用。

使用AI数字人,必须有肖像权人的书面许可,并写清三件事:使用范围(哪些平台、哪些用途)、使用期限、是否允许再训练和转授权。口头同意、聊天记录同意,在诉讼中很难覆盖商业使用。

用真人形象训练数字人做口播、做客服,看起来只是“技术”,法律上却是典型的肖像使用。

第一,许可形式。民法典要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商业使用应当取得书面许可,许可合同要明确是“许可使用”而非“转让”,并写明是否有偿、报酬方式。

第二,使用范围。要具体到平台(抖音、视频号、官网)、场景(品牌宣传、产品讲解、客服)、地域、是否可用于二次创作。笼统写“用于公司宣传”,争议时容易被扩大解释。

第三,使用期限与终止。写明起止日期、到期后数字人模型与素材如何处理(删除、封存)、提前终止的条件与违约责任。

第四,AI特有条款。是否允许用肖像数据训练模型、训练出的模型归谁所有、是否允许转授权给第三方、是否能用于其他艺人或产品。这四项在传统肖像许可里没有,却是AI场景的核心。

第五,深度伪造的红线。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即使有许可,超出许可范围使用、或者用于误导公众的场景,仍可能构成侵权。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肖像权纠纷,先看有无许可、许可范围是否覆盖被诉行为,再看使用方式是否构成丑化、伪造或误导。许可范围约定不明的,通常作出不利于使用方的解释。

法条原文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现行有效)

法条解析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并把“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作为基本规则。AI数字人恰好同时涉及“制作”和“使用”,两个环节都需要授权。

判断标准:哪些情况可以主张,哪些难以支持

可以主张的情形:

  • 有书面肖像许可合同,写明平台、用途、期限
  • 许可包含AI训练与模型使用的专门条款
  • 使用方式未超出许可范围
  • 到期后按约定删除素材与模型

难以支持的情形:

  • 仅口头同意或微信一句“可以”即商业使用
  • 许可写“宣传使用”,却用于带货、招商
  • 未经许可用他人形象训练数字人
  • 以丑化、误导方式使用数字人形象

律师提示

做AI数字人项目,合同里加四句话:可用于训练模型、模型权利归谁、不得转授权、到期删除。四句话缺一句,后面都可能扯皮。用明星、网红形象前,先查有没有独家授权,别拿“网上公开的照片”当免费素材。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肖像权条文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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