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在地铁站摔了一跤索赔27万,为什么法院一分钱都没判
侵权纠纷

南京在地铁站摔了一跤索赔27万,为什么法院一分钱都没判

2026-11-03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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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预警当天,地铁在直梯门口设了挡水板,乘客进站时摔倒受伤,索赔27万余元。一审二审都驳回——挡水板上有警示条纹和文字,旁边还有黄色警示牌。

在公共场所摔倒受伤,不等于有人必须赔钱。安全保障义务有边界:管理者做了该做的,剩下的就是行人自己的注意义务。

27万,一分没判。

周女士在北京坐地铁。那天北京市气象台发了暴雨蓝色预警,提示房山等地局地累计降雨将超过100毫米。地铁运营公司按防汛应急预案,在车站直梯门口立了一块挡水板。

周女士进站时摔倒,受伤。她起诉地铁运营公司,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7万余元。

她的理由是:设置挡水板形成了通行障碍,运营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运营公司的答辩是另一套事实:直梯门口铺了防滑垫,摆了黄色警示牌,挡水板本身有双色警示条纹,板面上印着注意脚下、小心绊倒。

法院调取了现场监控。画面显示,多名乘客走到电梯前都看到了挡水板,绕行通过。现场录音里,周女士自己说了一句:走得快,没看到。

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周女士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审这类案子,看三层。

第一层,这个措施该不该做。暴雨蓝色预警已经发布,雨水倒灌会进直梯井道,影响电梯运行和乘客安全。按防汛预案在入口设挡水板,是应急状态下的必要措施,本身合法。

第二层,做了之后有没有配套的提示。法院把现场的提示拆开看:挡水板上的双色警示条纹、板面的文字提示、旁边的黄色警示牌、地面的防滑垫。四样叠加,对一个正常行走的成年人来说,识别难度不高。监控里其他乘客的反应,正好印证了这一点。

第三层,摔倒的原因是什么。这一层决定责任归属。周女士经常坐地铁,对站内环境熟悉;当天是暴雨天气,通行条件本就与平日不同,注意义务应当高于平常。她自己承认走得快、没看到,说明损害是她自身注意不足造成的。

三层下来,运营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1198条的落点是未尽到三个字。它不是无过错责任,不是在你这一摔就得赔。判断标准是有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义务,而合理限度跟场所性质、风险等级、可预见性挂钩。

地铁站是高频通行场所,义务标准不低。但暴雨天临时设挡水板,这个风险是可预见的,措施是必要的,提示是做足了的。义务履行到位,责任就不成立。

反过来看,如果那天没有预警、挡水板是长期摆着不管的、旁边也没有任何提示,结论会完全不同。同一个场所,不同的条件,责任可以是从零到全部。

责任怎么分:三种常见走向

同样是公共场所摔伤,判决结果差别很大,差别在证据。

管理方全责或少责,通常出现在设施本身有缺陷——台阶缺角、地砖翘起、扶手松动,而且没有警示。这类情形下,提示替代不了修复。

双方按比例分担,常见于提示不足或者措施不到位。比如设了挡水板但只在白天摆警示牌,晚上撤了;比如地面有水渍但没有防滑垫。

受害人自担,就是本案这种:措施必要、提示充分、损害主要来自自身疏忽。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适用:可以主张赔偿

  • 致伤原因是设施缺陷,不是通行方式,而且缺陷长期存在、管理方知情。
  • 临时设施没有警示,或者警示被遮挡、被撤走、夜间不可见。
  • 管理方明知有隐患,未采取任何替代措施,也没有安排人员引导。
  • 监控、巡查记录显示同类事故此前已经发生过。

不适用:这类主张难获支持

  • 现场有清晰的警示标识,位置醒目、文字可读。
  • 摔倒与自身行为直接相关:赶时间、看手机、奔跑、快走。
  • 措施属于应急必要,符合预案,事后及时撤除。
  • 没有证据证明地面湿滑、设施故障,只有自己的陈述。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真遇到这类事,第一件事是取证,不是吵。

拍现场:摔倒位置、警示标识的位置和内容、地面状态、周边照明。照片要带时间水印,最好连拍几段视频,从站位走到摔倒点。

调监控:书面申请,越快越好。地铁、商场的监控保存期通常只有七到三十天,过期覆盖,再想调就没有了。申请要写清时间、地点、摄像头大致方位。

留病历:首诊记录里对受伤机制的描述很重要。行走时绊倒和被人撞倒,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案子。

起诉前先做一次责任预估。这类案子败诉的,多半不是伤得不重,是证据上证明不了管理方没做到。反过来,管理方有警示、有巡查、有维护记录,索赔的空间就很小。

警示是否足以提醒这件事,各院尺度并不统一。同一块挡水板,白天和夜里、有广播和没广播,判出来可能是两个结果。所以现场那一刻的照明、人流、声音,都要记下来。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素材来源:2026年11月公开的一起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普法案例,一审、二审裁判结果已生效,当事人已化名。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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