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侵权损害金额怎么评估:三类损失和两种计算方法
侵权纠纷

南京侵权损害金额怎么评估:三类损失和两种计算方法

2024-07-06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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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三类:直接、间接、精神。按票据或评估算,间接损失要证明因果与可预见。

侵权损害金额分三类:直接损失(已支出的费用、财物毁损)、间接损失(停业、误工、租金)、精神损害。计算方法有两种: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或按评估、鉴定确定。

“我损失了这么多”,这句话在法庭上要变成一张能算的表格。

第一类,直接损失。医疗费、维修费、财物重置成本、搬运费、公证费。按票据和评估报告计算,最直接。

第二类,间接损失。停业损失、租金损失、误工损失、融资成本。要有因果关系和可预见性,不能无限扩大。比如店铺被淹导致停业,要提供租赁合同、营业额记录、停业天数证明。

第三类,精神损害。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后果、当地生活水平酌定,通常与伤残等级挂钩。

计算方法一,实际发生额。适用于有票据、有合同的支出。

计算方法二,评估鉴定。适用于财物价值、工程质量、修复方案、停业损失等专业问题。评估机构要双方认可或者由法院委托。

可预见规则:赔偿额不得超过侵权人行为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间接损失尤其受此限制,主张时要说明“对方当时知道或应当知道”。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确定损害金额,以票据、评估报告、鉴定意见为依据;无法确定的,可以参照同类案件或者酌定。主张方对损失金额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怎么规定的?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五百八十四条确立“完全赔偿+可预见规则”。虽然它位于合同编,但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常参照同一逻辑:赔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但以可预见为限。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有票据、合同、评估报告支撑
  • 间接损失能证明因果关系与可预见性
  • 精神损害有伤残等级或严重后果支撑
  • 评估机构双方认可或法院委托

难以支持的情形:

  • 仅口头陈述损失金额
  • 主张与侵权行为无关的支出
  • 间接损失无任何经营记录
  • 单方委托评估且对方有异议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损失清单按“项目—金额—依据—凭证页码”四列做,一页纸能看完。间接损失要保守估算,宁可少写一项,也别写一个拿不出证据的大数——一个夸大的数字,会让法官对整个清单产生怀疑。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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