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交通事故对方没买交强险找谁赔:车主和司机一起在限额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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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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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为躲避右转客车摔倒,交警认定客车全责。肇事车登记在车主名下却未投保交强险,法院判决司机和车主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同赔偿52709.97元,限额外的鉴定费780元由司机承担。

南京交通事故对方没买交强险找谁赔:车主和司机一起在限额内担责

对方车辆没买交强险,事故又认定他全责,受害人可以直接把车主和司机一起告上法庭,让两人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限额之外的损失,才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中国法院网 10 月 22 日刊发了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5 年 8 月 9 日,杨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路口由东向北右转弯,李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为躲避这辆车刹车摔倒,造成电动车、手机屏受损,李某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一个关键事实随后浮出水面:这辆车的登记车主是张某,事故发生时,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李某申请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作司法鉴定。

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某、张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52709.97 元;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为鉴定费 780 元,由杨某赔偿。

裁判要旨

第一层,投保交强险是法定义务,不投保就要自己顶上。交强险是强制责任保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法必须投保。没投保,本该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的赔付责任,就转到投保义务人身上,这是法律对不履行投保义务的直接后果安排。

第二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时,两人在限额内共同承担。本案车主是张某、开车的是杨某,法院没有让受害人先分辨「该找谁」,而是判两人在交强险限额内一起赔。对受害人来说,这是最实际的保护——多一个责任主体,就多一分兑现的可能。

第三层,限额之外的损失按过错分配。李某没有举证证明车主张某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所以限额之外的 780 元鉴定费,只由驾驶人杨某承担。这条分界线很重要:限额内是法定责任,限额外的部分才回到过错责任。

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解析

第十六条解决的是「钱从哪来」的问题。正常情况下,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受害人不必证明驾驶人有没有钱赔。车辆没投保,这个保障层就空了,法律用「投保义务人自己在限额内赔」来填补这个窟窿。

限额的具体数字要记清。2020 年 9 月 19 日起,交强险有责总责任限额从 12.2 万元提高到 20 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8 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8 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 元;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相同比例调整,死亡伤残 1.8 万元、医疗费用 1800 元、财产损失 100 元。本案 52709.97 元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全部落在限额之内,所以由杨某和张某共同承担。

还有一层容易被忽略:交强险之外,如果车辆投保了商业三者险,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可以由商业险在保险金额内赔付;连商业险也没有的,就由侵权人自己承担。所以事故后第一件事不是吵责任,而是查保单——交强险保没保、商业三者险保了多少。

判断标准:拿这几条对一遍,适用与不适用

适用:可以把车主一起列为被告

  • 交警认定对方有责,但肇事车辆查询不到交强险投保记录,或者保单已过期、已退保。
  • 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与实际驾驶人不是同一人,比如借车、租车、挂靠、单位车辆由员工驾驶。
  • 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总额在交强险限额之内,可以直接要求在限额内全额赔付。
  • 车辆已经过户但未办理交强险变更,或者新车主接手后没有及时续保。

不适用:不能要求车主在限额内赔

  • 车辆已依法投保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车主不承担这部分责任。
  • 事故认定驾驶人无责,此时只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且金额大幅降低。
  • 车辆是被盗抢期间发生事故,或者驾驶人未经允许擅自使用,车主本身没有过错。
  • 你的损失属于交强险限额之外的间接损失,比如车辆贬值、停运损失,需要另行按过错主张。

律师提示

事故现场最该做的三件事:拍照固定车辆位置和碰撞痕迹、记录对方车牌和驾驶证信息、当场核实保单。很多人直到起诉才发现对方根本没买交强险,此时再想追加车主,需要调取车辆登记信息和投保记录,时间成本明显上升。

起诉时的技术动作有两个:一是把登记车主和驾驶人一并列为被告,即便最后认定车主不承担限额外的责任,限额内的责任仍然成立;二是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一并申请鉴定,这三项直接决定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数额,也是本案 52709.97 元的主要构成。垫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票据要全部留存,私了时不要签「一次性了结、不再追究」之类的条款,签了之后再主张后续治疗费会很被动。

至于赔偿数额够不够、值不值得打,可以先做一个可行性判断:先算清医疗费、误工损失、护理天数,对照交强险限额看落在哪一档,再判断对方有没有赔付能力。数额不大、对方又确实没有财产的,执行阶段可能拿不到钱,这一点要提前有心理准备。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南京律师一般建议先调取事故认定书和保单信息,再做一次测算。

素材来源:中国法院网 2026 年 10 月 22 日刊发的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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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 · 2026-10-23

南京交通事故对方没买交强险找谁赔:车主和司机一起在限额内担责

对方车辆没买交强险,事故又认定他全责,受害人可以直接把车主和司机一起告上法庭,让两人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限额之外的损失,才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中国法院网 10 月 22 日刊发了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5 年 8 月 9 日,杨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路口由东向北右转弯,李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为躲避这辆车刹车摔倒,造成电动车、手机屏受损,李某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一个关键事实随后浮出水面:这辆车的登记车主是张某,事故发生时,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李某申请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作司法鉴定。

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某、张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52709.97 元;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为鉴定费 780 元,由杨某赔偿。

裁判要旨

第一层,投保交强险是法定义务,不投保就要自己顶上。交强险是强制责任保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法必须投保。没投保,本该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的赔付责任,就转到投保义务人身上,这是法律对不履行投保义务的直接后果安排。

第二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时,两人在限额内共同承担。本案车主是张某、开车的是杨某,法院没有让受害人先分辨「该找谁」,而是判两人在交强险限额内一起赔。对受害人来说,这是最实际的保护——多一个责任主体,就多一分兑现的可能。

第三层,限额之外的损失按过错分配。李某没有举证证明车主张某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所以限额之外的 780 元鉴定费,只由驾驶人杨某承担。这条分界线很重要:限额内是法定责任,限额外的部分才回到过错责任。

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解析

第十六条解决的是「钱从哪来」的问题。正常情况下,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受害人不必证明驾驶人有没有钱赔。车辆没投保,这个保障层就空了,法律用「投保义务人自己在限额内赔」来填补这个窟窿。

限额的具体数字要记清。2020 年 9 月 19 日起,交强险有责总责任限额从 12.2 万元提高到 20 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8 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8 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 元;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相同比例调整,死亡伤残 1.8 万元、医疗费用 1800 元、财产损失 100 元。本案 52709.97 元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全部落在限额之内,所以由杨某和张某共同承担。

还有一层容易被忽略:交强险之外,如果车辆投保了商业三者险,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可以由商业险在保险金额内赔付;连商业险也没有的,就由侵权人自己承担。所以事故后第一件事不是吵责任,而是查保单——交强险保没保、商业三者险保了多少。

判断标准:拿这几条对一遍,适用与不适用

适用:可以把车主一起列为被告

不适用:不能要求车主在限额内赔

律师提示

事故现场最该做的三件事:拍照固定车辆位置和碰撞痕迹、记录对方车牌和驾驶证信息、当场核实保单。很多人直到起诉才发现对方根本没买交强险,此时再想追加车主,需要调取车辆登记信息和投保记录,时间成本明显上升。

起诉时的技术动作有两个:一是把登记车主和驾驶人一并列为被告,即便最后认定车主不承担限额外的责任,限额内的责任仍然成立;二是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一并申请鉴定,这三项直接决定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数额,也是本案 52709.97 元的主要构成。垫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票据要全部留存,私了时不要签「一次性了结、不再追究」之类的条款,签了之后再主张后续治疗费会很被动。

至于赔偿数额够不够、值不值得打,可以先做一个可行性判断:先算清医疗费、误工损失、护理天数,对照交强险限额看落在哪一档,再判断对方有没有赔付能力。数额不大、对方又确实没有财产的,执行阶段可能拿不到钱,这一点要提前有心理准备。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南京律师一般建议先调取事故认定书和保单信息,再做一次测算。

素材来源:中国法院网 2026 年 10 月 22 日刊发的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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