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司注册资本1100万实缴第二天就被转走,债权人能不能追加股东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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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注册资本1100万实缴第二天就被转走,债权人能不能追加股东赔偿

2026-10-30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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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家注册资本1100万元的公司,两笔实缴款到账的次日和当日就被等额转给案外人。公司欠货款执行不到钱,法院判两名股东在抽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出资从公司账户转出去,只要没有真实交易作支撑,形式上“实缴”了也等于没缴。公司还不上钱,债权人可以把抽逃的股东、协助抽逃的董监高一起追加进来。

2013年11月,福州长乐,乙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100万元。

王某认缴440万元,赵某认缴660万元。同月,赵某向公司账户打款60万元,王某打款40万元。第二天,公司把这100万元转给了案外人丙公司。

数日后,赵某又打款600万元,王某又打款400万元。同一天,公司把这1000万元转给了案外人丁公司。

账面上,1100万元一分不差,实缴到位。

几年后,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生效判决确认了债务,执行阶段没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甲公司调了银行流水,把赵某、王某起诉到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人在各自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庭审中,两人的说法是:转出去的钱是真实交易,不是抽逃。采购合同、发票、送货单、对账单,一样没提交。

法院的认定路径很短:出资到账后极短时间内等额转出,符合“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表面特征,足以让债权人产生合理怀疑;此时举证责任转到股东身上,两人既拿不出交易凭证,也解释不清款项去向,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判决结果:赵某、王某分别在各自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甲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怎么认定?

这个案子把三层意思说透了。

第一层,实缴看的是钱有没有留在公司,不看验资报告、不看转账回单。钱进来当天或者第二天就等额出去,公司账上等于零,资本充实就是空的。

第二层,举证责任会倒过来。债权人只要拿出“到账后短期等额转出”的流水,怀疑就成立了;股东要证明这笔转出有真实交易背景,证明不了就按抽逃处理。这是《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的思路,实践中用得比想象的多。

第三层,责任范围是本息,不是全部债务。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公司自己先还,还不上才轮到股东,顺序不能颠倒。

法律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这两条怎么咬合

第53条是禁止性规定,给了两个后果:返还出资本息、董监高连带赔偿。它解决“该不该还”。

解释三第12条是情形清单,解决“算不算抽逃”。本案落在第(二)项,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清单里四项的共同点是没有真实对价,形式上是付款、实质上是抽回。

债权人真正用得上的是解释三第14条第二款: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权基础写错,法院会让你变更诉请,一来一回就是几个月。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适用:可以向股东追的四种情形

  • 实缴款到账后短期内等额或接近等额转出,收款方是股东本人、亲属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
  • 转出没有合同、发票、验收单、对账单支撑,财务凭证上只写“往来款”“借款”
  • 公司欠债已有生效判决,执行阶段终本或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 工商档案显示的实缴时间与银行流水对不上,或者实缴后资金明显回流

不适用:追不动的四种情形

  • 转出有完整交易链:采购合同、发票、物流单、验收记录一一对应
  • 款项用于公司正常经营,发工资、付房租、还到期银行贷款,账上能查清
  • 资金长期留在公司账户,只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有正常往来款,年底有结算
  • 你要追的是“认缴还没到期”的出资,那走的是加速到期那条路(公司法第54条),不是抽逃出资

“短期”这个尺度,各地把握并不统一。有法院看一周内,有法院看三个月;同一笔转账,在有的案子里被认定抽逃并对债权人担责,在有的案子里只判返还公司、不判对债权人赔偿。手里流水断档的,主张的金额可能被砍掉一段。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债权人这一侧,拿到终本裁定只是起点。往下做三件事:调公司历年的银行流水,重点看每笔实缴到账后的三个月;调工商档案里历次股权变更和章程修正;把协助抽逃的董事、财务负责人一并列为被告,第14条第一款给了连带责任的口子,多列一个主体多一条回款路。

股东这一侧,判断标准很朴素:这笔钱出去,有没有对价。合同、发票、审批单、对方签收,四样凑齐才叫交易;只有一张银行回单和“往来款”三个字,等于自己把举证责任扛在肩上。

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点:解释三第19条规定,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抗辩返还出资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债权本身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这一层保护就没了。追股东之前,先把主债权的时效状态核清楚。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素材来源: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民主与法制网》2026年10月27日报道,长乐法院官网“以案说法”栏目同期发布。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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