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股东把借给公司的103万改成出资,法院为什么不认这笔账
公司法

南京股东把借给公司的103万改成出资,法院为什么不认这笔账

2026-10-27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专注 劳动 / 婚姻 / 合同 / 公司 / 债权 / 再审 实务
免费咨询 →

公司欠人38万元货款,股东说自己的出资早就用借款抵掉了。法院查出四件事:决议没备案、转账摘要混着借款和工资、改章程时已有债权人起诉、公司有多起终本案件。股东最终在103.25万元本息范围内担责。

公司还撑得住的时候,把借款改成出资可以商量;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官司缠身的时候再这么干,法院看到的不是出资,是撤退。

说白了就一句话:我借给公司的钱,能不能算我交的出资。

某科技公司欠某建材公司货款38万余元。建材公司起诉,要求股东马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马某的抗辩是:我的出资义务已经履行完了。依据是一份2018年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司对马某的借款中,103.25万元转为马某对公司的出资。

从马某的角度看,逻辑很顺:我借给公司103万多元,公司欠我钱;股东会决议把这笔借款转成出资,我的出资义务就履行了;公司欠建材公司的货款,跟我没关系。

法院把这套逻辑一层一层拆开了。

法院查出来的四个事实

  • 这份临时股东会决议,没有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 马某向公司的转账中,只有61.75万元的摘要写的是“投资款”,其余分别写着“借款”“社保”“工资”
  • 修改公司章程的时候,已经有债权人向公司提起了诉讼
  • 公司已有多起终本案件,也就是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

四条事实叠在一起,画面就很清楚了: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诉讼缠身,这个时候才把股东借款转成出资。判决结果是,马某在未出资103.2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怎么认定?

裁判要旨给出了一个三条件的审查标准。股东以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出资义务,需要同时满足:公司确有债务存在;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不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马某卡在第三个条件上。法院的表述是:抵销发生在公司诉讼缠身、资不抵债的背景下,径行认可抵销将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

这句话背后的道理值得展开。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和普通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清偿顺序本应平等。允许股东把借款转成出资,等于股东用一笔很可能收不回的债权,换取了“出资义务已履行”的身份,从公司剩余财产里优先退出。剩下的普通债权人——本案的建材公司——面对的是一家注册资本看起来实缴、实际资产已被抽空的公司。

还有第四道关:备案。决议没有办工商备案,对外公示的出资状态没有变化,债权人查工商信息看到的仍然是“未实缴”。这种情况下,抵销只在公司内部有意义,对外部债权人不产生对抗效力。

法律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一条把债权明确列为可以出资的财产,前提是能用货币估价、能依法转让,而且要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但债权出资和债权抵销出资不是一回事。前者是拿债权换股权,要走评估、核实、登记这一套;后者是拿债权消灭出资义务,性质上属于债务抵销,除了公司法,还要受“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这条底线的限制。

债权人追索股东的请求权基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是实务中用得最多的一条。

三道关怎么过

  • 时点:公司当时有没有清偿能力,有没有诉讼、执行、终本记录
  • 程序: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有没有工商备案,章程有没有同步修改
  • 凭证:每笔转账的摘要、用途、记账凭证是否统一指向“投资款”
  • 外部:在此之前有没有其他债权人已经主张权利、申请执行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适用:债权人可以追到股东身上

  • 债务人公司有多起终本案件,或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 股东会决议没有工商备案,公示信息仍然显示“未实缴”
  • 转账摘要混用“借款”“往来款”“工资”,只有一部分写“投资款”
  • 债转出资的时间点,落在债权人起诉、申请执行之后

不适用:股东的抗辩比较容易站住

  • 公司经营正常、有清偿能力时完成的债转出资,且已评估、已备案
  • 转账凭证、记账凭证、审计报告、章程修正案一致指向“投资款”
  • 债权真实存在,有借款合同和银行流水,利息照章申报
  • 已经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对外公示,债权人查询可见

抵销的效力认定,各地法院松紧并不一致。有的要求必须评估作价,有的只看决议和备案,同一个案子换个法院,结论可能不同。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债权人这一侧,起诉公司拿不到钱,别急着接受终本。先查三样:工商档案里的实缴信息、股东会决议有没有备案、公司名下有没有终本案件。三样凑齐,追加股东或者另诉股东的把握就大一半。

股东这一侧,真要做债转出资,趁公司还撑得住的时候做,评估、决议、备案、账务四件事一次做全。省掉任何一步,事后都要重新举证。

转账摘要是最便宜的证据,也是最容易毁掉自己的证据。借就是借,投就是投,一笔一笔写清楚,别混着来。

两条路径要分清:追加被执行人走执行程序,起诉股东走审判程序,举证要求和时效都不一样。手里只有工商信息、没有转账凭证的,先补证据再决定走哪条。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素材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股东以对公司债权抵销出资义务案),经2026年10月22日公开案例解析核对。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相关领域与工具

以上入口由丁传明律师维护,均为本站内页。案情复杂或标的额较大的,建议先电话沟通再决定路径。

文章版权归“明律网”www.soslaws.com所有。发布者:丁律师,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soslaws.com/p/40020/

赞 (0)
丁律师的头像丁律师执业律师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与现行法律规定整理,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亦不作为诉讼或决策依据。具体案件情况不同,请咨询专业律师。
上一篇 1小时前
下一篇 2024 年 7 月 6 日 下午11:16
咨询
丁传明律师 先算账 · 再打官司
☎ 电话咨询159-9649-7776 算 诉讼费用计算器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一键估算
微 微信小程序诉讼费用计算器 · 点击展开二维码
诉讼费用计算器小程序码 微信扫一扫 · 打开小程序
众 公众号文章南京律师代理 · 每日法律实务 到 到所咨询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执业律师 丁传明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  咨询 159-9649-7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