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丈夫杀害妻子被判死缓,312万存款和4套房他还能分一半吗
婚姻家事

南京丈夫杀害妻子被判死缓,312万存款和4套房他还能分一半吗

2026-10-31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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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二十年,丈夫因家庭矛盾杀害妻子,被判死缓。妻子的父母起诉分割遗产,丈夫在法庭上主张其中160.5万元是婚前财产。法院认定他丧失继承权,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仍归他。

杀妻的人丧失的是继承权,不是财产权。夫妻共同财产里属于他的那一半,法院照样判给他;属于妻子的那一半,由她的父母和子女继承,他一分拿不到。

2002年结婚,2022年12月,丈夫把妻子杀了。

李某与马某是新疆伊犁新源县人,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二十年婚姻走到2022年12月,李某因家庭矛盾将马某杀害。2024年12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事案子结了,钱的事没结。

两人名下有三笔家底:银行存款312万余元,一套住宅,三间商铺。马某的父母找李某谈遗产分割,谈不拢,2026年6月起诉到新源县人民法院,请求继承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女儿的那一部分。

庭审里,李某提了一个主张:这些财产里有160.5万元是他的婚前财产,不该算进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没采信。理由很干脆:两人结婚二十年,货币是种类物,替代性和流通性都极强,二十年间进进出出,早已混同。李某拿不出证据证明哪一笔存款是婚前带进来的,主张就落不了地。

房产的价值双方争得厉害,马某父母申请了司法鉴定。四套房产评估总价值311万余元,鉴定费16553元由马某父母先行垫付。李某对其中两间商铺的评估结果提异议,评估机构出了书面回复;法院另外调取了房产原始买卖合同,核查当年的购置价格。

判决结果三项:夫妻共同财产的二分之一份额归李某;一间价值411262元的商铺、494851元现金由马某父母继承;其余遗产由两名未成年子女继承。鉴定费由李某承担8276.5元。判决已生效。

法院怎么认定?

这个案子只做了一件事:把“继承权”和“财产权”彻底分开。

第一层,继承权丧失。民法典1125条第一款第(一)项写得很直白: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李某杀的是自己的妻子,也就是本案的被继承人,这一项直接命中。而且这一项没有回转余地——1125条第二款给了悔改宽恕的出口,但只给第(三)项到第(五)项,故意杀害不在其中。杀过人,这道门就永久关上了。

第二层,先析产再继承。1153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才是遗产。这一步的顺序不能颠倒。如果先按继承处理再析产,等于让凶手先以继承人身份分一份遗产,再从自己那份里扣——逻辑上说不通,法条也不支持。

第三层,遗产归谁。李某被排除后,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马某的父母和两名子女,一共四人。判决给马某父母的是两项:一间评估价411262元的商铺,加494851元现金。

这两项加总约90.6万元。四名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严格按份均分,两人应得的部分比这个数高。报道没有披露份额的具体折算过程,也没有披露两名未成年子女分得的部分,可能涉及房屋与现金的搭配、对未成年人的照顾,也可能涉及房屋归一方所有后的折价补偿。要把这个数看清,只能调取判决书原文。

法律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这两条为什么必须一起用

1125条解决“谁不能拿”,1153条解决“先拿谁的”。单用任何一条,结论都会走偏。

只用1125条,容易得出“凶手一分钱都没有”的结论。这是把继承权和财产权混成一件事。婚姻存续二十年攒下的共同财产,本来就有他的一半,这一半不是继承来的,是他自己的。法律剥夺的是继承资格,不是没收个人财产。

只用1153条,又会得出“先分一半再分遗产”的机械结论,忽略了配偶可能已经被排除在继承人之外。两条合起来看,才是本案的顺序:先把共同财产切成两半,再把属于死者的那一半在合法继承人之间分配。

还有一点常被忽略:1125条第(一)项要求“故意”。交通事故致配偶死亡、医疗事故致配偶死亡,都不触发这一项。是不是故意,以刑事判决的认定为准,不看家属的说法。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适用:丧失继承权,但共同财产份额保留

  • 加害行为指向配偶本人,且已被刑事判决认定为故意
  • 争议财产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婚前协议、没有分别财产制约定
  • 遗产尚未分割,被害人的父母或子女提出继承主张
  • 加害人主张大额婚前财产,但拿不出资金来源、存入时间的证据

不适用:结论会反过来

  • 双方签过书面夫妻财产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那就没有共同财产可析
  • 加害人被认定的是过失,比如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1125条第(一)项不适用
  • 能证明某笔存款、某套房确实是婚前个人财产,且有完整资金链,这部分不参与析产
  • 被害人父母已书面放弃继承,那部分按放弃处理,不进入分配

继承纠纷的时效,实务上一般按三年掌握,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但如果争的是“我到底是不是继承人”这种身份问题,有的法院不认时效抗辩。这一点各地掌握不一样,不能想当然。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这类案子的第一步不是起诉,是调刑事判决书。1125条的“故意”以刑事认定为准,判决书没生效、或者罪名不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民事这边的论证基础就不牢。

财产清单要自己先做。银行存款要查开户行、账号、余额、近三年流水;房产要查登记信息、抵押情况、购置合同;股票、基金、保险、公积金、养老金账户,一样都别漏。起诉时只写“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很难判,因为不知道要分什么。

婚前财产的抗辩,举证责任在主张的一方。光说“这是我婚前的钱”没有用,要拿出婚前账户的对账单,证明这笔钱从婚前一直存到婚后、没有与其他资金混同。二十年的账户,能做到这一点的极少。

未成年子女的份额由监护人代管,但监护人不能随意处分。如果监护人是加害人一方,其他继承人可以要求法院明确份额的管理方式,必要时申请指定临时监护人或者提存。

析产和继承尽量在一个案子里解决。只诉继承、不诉析产,法院可能要求追加请求,一来一回又是几个月;分两个案子打,还可能因为标的重叠被中止审理。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素材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人民法院审结的法定继承纠纷案,未央检察2026年10月30日发布。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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