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强制调岗”被按旷工开除,法院:公司违法,须支付经济补偿991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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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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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撤销部门后设“逾期未确认即强制调岗”兜底条款,驾驶员李某书面异议后仍被单方调岗并按旷工解除。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终审:构成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公司须支付经济补偿99119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2700元。

员工拒绝“强制调岗”被按旷工开除,法院:公司违法,须支付经济补偿99119元

导语:部门被裁撤,公司拿出安置方案让员工自选岗位,却附上一句“到期不确认就强制安置为维修钳工,未按期报到视为旷工”。员工书面提出异议后被强行调岗,继而被以“连续旷工”为由开除。这样的操作合法吗?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结这起劳动争议案,给出了明确答案:不合法,公司须支付经济补偿99119元。

案情:驾驶员不同意转岗维修钳工,被按旷工解除

2025年6月,某公司因节能增效需要,决定撤销炼铁厂物流中心,并制定发布人员安置方案,向涉及员工提供全公司17个缺员岗位供选择。但方案设置了兜底条款:“到期未反馈意见或未确认岗位的,视为按维修钳工进行安置”,并规定未按期报到视为旷工。

李某原是物流中心驾驶员。收到安置方案后,他向公司发送书面《异议函》,明确表示不接受单方调岗安排,要求恢复原驾驶员岗位。公司收到异议后,未与李某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沟通,仍下达调岗通知,将李某调入设备科从事维修钳工工作。同日,李某向公司邮寄《被迫离职通知函》,此后未再提供劳动。6月4日,公司以李某连续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仲裁、一审、二审三级均支持劳动者

李某向奎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99119元及202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700元。公司不服,于2026年2月向奎屯市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因经营需要撤销物流中心系行使企业自主经营权,但未与李某协商一致即调岗,缺乏对劳动者个体权益的充分考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该行为构成“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李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公司应依该法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5月22日,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700元、经济补偿金99119元。

公司上诉后,伊犁州分院二审指出: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调整岗位属自主经营权范畴,但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岗须具备合理性与正当性。本案中,公司虽提供了备选岗位并公示方案、履行了民主程序,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协商一致。方案中的“逾期未反馈即强制安置”兜底条款,以及在李某书面异议后仍强行下达调岗通知的做法,未就岗位变更进行充分、实质性协商;司机与维修钳工在技能要求、劳动强度及工作内容上存在显著差异,调岗未考量李某原岗位专业技能,实质为单方强制调岗。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未举证已安排休假或李某自愿放弃,其免责主张缺乏依据。8月20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析:“给你17个岗位选”为何仍属违法调岗

本案最易误导人的地方在于:公司并非“直接拍脑袋调岗”,而是拿出了安置方案、给了选择空间,甚至履行了民主程序,为什么还是输了?关键在于三点:一是兜底条款剥夺了协商空间,“到期不选就强制安置”把协商一致变成了变相命令;二是对劳动者的书面异议置之不理,没有任何实质沟通;三是新岗位与原岗位技能跨度大,驾驶员转维修钳工明显不匹配。三者叠加,所谓“安置”就露出了单方强制调岗的本质。此时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不仅可以走,还能拿到经济补偿。

律师提示

第一,面对调岗通知,劳动者要第一时间书面提出异议(异议函、邮件均可),明确表达不同意并说明理由——沉默和消极不报到,反而可能被做实“旷工”。本案李某的书面《异议函》和《被迫离职通知函》,正是胜诉的关键证据。第二,不建议直接“一走了之”,规范动作是明确提出异议、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发出被迫解除通知,把解除原因固定下来。第三,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有边界:调岗要协商一致,新岗位要与劳动者技能相匹配,不能用“方案公示过”“民主程序走过”替代与劳动者本人的协商。第四,以旷工为由解除前,企业应先审查调岗本身是否合法,调岗不合法的,“旷工”无从谈起。第五,未休年休假工资是法定权利,企业以“员工自己离职、来不及安排”为由拒付,法院不支持。

来源:法治日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终审判决)。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第10年)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与股东纠纷、婚姻家事、强制执行、再审与民事检察监督、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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