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必须说明理由。
“试用期不合适,明天不用来了”——这句话在不少公司是口头禅。但在法律上,试用期并不是可以随意辞退的缓冲带。
先看试用期本身的长度限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再看解除条件。劳动合同法第21条明确: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39条是过失性解除,包括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单位工作、欺诈胁迫致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分别是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
关键在“证明”二字:单位必须拿出事先明确的录用条件、客观的考核记录和不合格的具体事实。没有录用条件、没有考核标准,仅凭主管一句“感觉不行”,通常构成违法解除,要按2N赔偿。
裁判要旨
法院审查试用期解除,集中在三点:录用条件是否事先告知并有书面依据、考核过程是否有客观记录、解除决定是否在试用期内作出并说明理由。三点任一缺失,解除的合法性都会受到质疑。
还要注意程序:解除通知应在试用期届满前送达。拖到试用期满后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通常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法条解析
第21条是一条限制性条款:它把试用期的解除理由收窄到法定情形,并附加说明理由的义务。立法意图是防止用人单位把试用期当成“随时可退”的观察期,也提醒单位:招人时就应把录用条件写清楚。
判断标准:哪些情况适用,哪些情况不适用
适用(解除可能合法)的情形:
- 招聘时已书面明确录用条件,考核记录显示明确不符合
-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有制度公示和违纪证据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存在欺诈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不适用(可能构成违法解除)的情形:
- 从未告知录用条件,仅以“不合适”为由辞退
- 试用期超过法定上限,或同一单位重复约定试用期
- 试用期届满后才作出解除决定
- 以怀孕、请假、提意见等为由辞退
律师提示
入职时主动要一份书面的录用条件和岗位职责,并保留招聘信息、offer、考核表。这份材料在争议中是判断“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唯一基准。
如果被口头辞退,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并写明理由。没有书面通知的,继续正常出勤并保留打卡记录,避免被反过来认定旷工。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素材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的办案口径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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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解除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不能证明或属于违法解除的,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主张赔偿金。
劳动仲裁流程怎么走?
一般步骤:准备仲裁申请书与证据→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受理后开庭审理→作出裁决。仲裁不收费,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可用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明。用人单位未签书面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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