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试用期被辞退有赔偿吗:只有这几种情形才算合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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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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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是随意辞退的缓冲带:除法定情形外不得解除,且须说明理由。本文讲清试用期长度上限、合法解除的四种情形与违法解除的常见表现。

南京试用期被辞退有赔偿吗:只有这几种情形才算合法解除

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必须说明理由。

“试用期不合适,明天不用来了”——这句话在不少公司是口头禅。但在法律上,试用期并不是可以随意辞退的缓冲带。

先看试用期本身的长度限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再看解除条件。劳动合同法第21条明确: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39条是过失性解除,包括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单位工作、欺诈胁迫致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分别是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

关键在“证明”二字:单位必须拿出事先明确的录用条件、客观的考核记录和不合格的具体事实。没有录用条件、没有考核标准,仅凭主管一句“感觉不行”,通常构成违法解除,要按2N赔偿。

裁判要旨

法院审查试用期解除,集中在三点:录用条件是否事先告知并有书面依据、考核过程是否有客观记录、解除决定是否在试用期内作出并说明理由。三点任一缺失,解除的合法性都会受到质疑。

还要注意程序:解除通知应在试用期届满前送达。拖到试用期满后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通常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法条解析

第21条是一条限制性条款:它把试用期的解除理由收窄到法定情形,并附加说明理由的义务。立法意图是防止用人单位把试用期当成“随时可退”的观察期,也提醒单位:招人时就应把录用条件写清楚。

判断标准:哪些情况适用,哪些情况不适用

适用(解除可能合法)的情形:

  • 招聘时已书面明确录用条件,考核记录显示明确不符合
  •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有制度公示和违纪证据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存在欺诈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不适用(可能构成违法解除)的情形:

  • 从未告知录用条件,仅以“不合适”为由辞退
  • 试用期超过法定上限,或同一单位重复约定试用期
  • 试用期届满后才作出解除决定
  • 以怀孕、请假、提意见等为由辞退

律师提示

入职时主动要一份书面的录用条件和岗位职责,并保留招聘信息、offer、考核表。这份材料在争议中是判断“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唯一基准。

如果被口头辞退,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并写明理由。没有书面通知的,继续正常出勤并保留打卡记录,避免被反过来认定旷工。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素材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的办案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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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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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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