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哪些争议能仲裁,哪些只能走法院或监察
劳动工伤

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哪些争议能仲裁,哪些只能走法院或监察

2024-07-04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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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钱和身份,不管补缴社保、公积金、职称。请求能换成钱的归仲裁,只能办事的走监察。

劳动仲裁管的是“钱”和“身份”:工资、补偿、赔偿、工伤待遇、确认劳动关系、竞业限制。补缴社保、公积金、职称评定、行政处分这类事项不归仲裁,要走监察或行政机关。

跑错门,是劳动维权最常见的时间浪费。先看清哪些事归仲裁管。

属于劳动争议、可以仲裁的: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指待遇损失,不含补缴)、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不属于劳动争议、不能仲裁的: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向社保征收机构或劳动监察投诉);住房公积金缴纳(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职称评定、职务任免;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处分;单纯要求单位“改正违法行为”而无具体请求。

还有一类容易混淆:因未缴社保导致无法享受待遇的损失赔偿,属于劳动争议,可以仲裁;但要求单位“把社保补上”,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两者的区别在于请求是“赔钱”还是“办事”。

另外,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借款、报销款争议,一般不属于劳动争议,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但如果报销款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则可能被纳入劳动争议。

法院怎么认定?

仲裁委立案时先做受案范围审查。不属于受案范围的,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可以就该通知书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断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法律怎么规定的?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二十七条解决的是时效,受案范围则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列举。理解这两条的关系很重要:属于受案范围但超时效,可能败诉;不属于受案范围,连门都进不去。维权第一步,先判断“这件事归不归仲裁管”。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追索工资、加班费、补偿金、赔偿金,属于受案范围
  • 确认劳动关系,属于受案范围
  • 未缴社保造成的待遇损失赔偿,属于受案范围
  • 竞业限制补偿与违约金争议,属于受案范围

难以支持的情形:

  • 要求裁决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 要求裁决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
  • 对职称评定、职务任免不服
  • 要求单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非劳动争议请求)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把请求拆开看:能换成钱的,归仲裁;只能要求“办手续”的,走监察或行政机关。同一个事实可以同时走两条线,比如投诉监察要求补缴、同时仲裁主张损失赔偿,两条线互不影响,但要各自准备材料。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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