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怎么发:期限、标准和生活护理费三个口径
劳动工伤

南京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怎么发:期限、标准和生活护理费三个口径

2024-07-04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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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不变,单位按最低工资发就是违法。期限一般十二个月,可延长十二个月。

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但延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伤之后单位只发最低工资、或者干脆不发,这是最常见的争议之一。停工留薪期的标准,法律写得很清楚。

期限。停工留薪期从受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具体期限通常参照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和当地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标准。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指受伤前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是最低工资,也不是病假工资。单位按最低工资发放的,差额可以主张。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单位没有安排护理的,应当支付护理费,标准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

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工留薪期待遇停止,转为享受伤残待遇。七至十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的月数计发: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还有一个容易漏的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属于工资,不是补偿,拖欠可以走仲裁,且在职期间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

法院怎么认定?

仲裁审查停工留薪期争议,先看期限是否有医疗证明或鉴定确认,再看工资标准是否低于受伤前正常工资,最后看护理是否由单位安排。单位主张“已经发了病假工资”的,仍需补足差额。

法律怎么规定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三十七条解决的是七至十级伤残的待遇结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基金支付,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另有两项补助金。要区分“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伤残补助金”,前者是治疗期间的工资,后者是定残后的补偿,两者不冲突。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有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可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
  • 单位按最低工资发放,可主张差额
  • 单位未安排护理,可主张护理费
  • 伤情严重,可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

难以支持的情形:

  • 停工留薪期已满且已评定伤残等级,仍主张原工资
  • 未提供任何医疗休假证明,主张长期停工留薪
  • 把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混为一谈
  • 超过鉴定确认的延长期限,继续主张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每次复查都让医生写清“建议休息多久”,这是停工留薪期的直接依据。单位要求提前上班的,要书面拒绝并保留证据。工资差额按月计算,把每月实发与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对比,做成一张表,比空口主张有力得多。

本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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