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实务:哪些情形容易认不上,哪些证据最管用
劳动工伤

工伤认定实务:哪些情形容易认不上,哪些证据最管用

2024-07-04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专注 劳动 / 婚姻 / 合同 / 公司 / 债权 / 再审 实务
免费咨询 →

认不上工伤多半卡在四类情形:劳动关系、工作原因、事故责任、法定排除。五类证据凑三样就稳。

工伤认定认不上的情形,集中在四类:无法证明劳动关系、不能证明工作原因、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法定排除情形。反过来,能证明这三件事的证据,就是最管用的证据。

同样的伤,有人一个月认定下来,有人一年还在补材料。差别不在伤情,在证据。

第一类容易认不上:劳动关系证明不了。没有合同、工资发现金、没有社保、没有工牌,单位一句“不是我员工”就能卡住。解决办法是用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同事证言、工作成果(签字的单据、客户对接记录)组合证明,必要时先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第二类:工作原因证明不了。在单位受伤,但说不清在做什么。这时要看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安排、监控、同事证言。上班时间在车间受伤与在宿舍受伤,结论完全不同。

第三类:交通事故责任。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依据是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没有认定书、或认定本人主要责任的,一般不予认定。

第四类:法定排除。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不认定为工伤。

最管用的五类证据:劳动合同或工资流水、考勤与排班记录、现场监控或照片、首诊病历(写明受伤原因)、同事书面证言并附联系方式。这五样凑齐三样,认定成功率就很高。

法院怎么认定?

社保部门审查,围绕“三工”与因果关系展开:是否在工作时间、是否在工作场所、是否因工作原因。对上下班途中的事故,另加“非本人主要责任”要件。事实不清的,会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会、职工都应配合。

法律怎么规定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十七条把申请义务压在单位身上:三十日内申请,特殊情况经同意可以延长。单位不申请,职工一方有一年时间自行申请,且单位逾期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单位负担。这条既是救济,也是对单位的约束。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有工资流水、考勤、工作群记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 首诊病历记载受伤原因与工作相关
  • 现场有监控、照片或多名同事证言
  • 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本人非主要责任

难以支持的情形:

  • 无法证明与单位存在任何用工关系
  • 受伤时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
  • 交通事故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 醉酒、吸毒、自残导致伤害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受伤当天做的三件事,决定后面一年的走向:如实向医生描述受伤原因、拍下现场和工位、要到至少两位同事的联系方式。病历上写“在家中受伤”再去改,几乎改不回来。同事证言要写清时间、地点、看到什么,附身份证号和电话,否则证明力很弱。

本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相关领域与工具

以上入口由丁传明律师维护,均为本站内页。案情复杂或标的额较大的,建议先电话沟通再决定路径。

文章版权归“明律网”www.soslaws.com所有。发布者:丁律师,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soslaws.com/p/9144/

赞 (0)
丁律师的头像丁律师执业律师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与现行法律规定整理,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亦不作为诉讼或决策依据。具体案件情况不同,请咨询专业律师。
上一篇 2024 年 7 月 4 日 下午9:20
下一篇 2024 年 7 月 4 日 下午9:21
咨询
丁传明律师 先算账 · 再打官司
☎ 电话咨询159-9649-7776 算 诉讼费用计算器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一键估算
微 微信小程序诉讼费用计算器 · 点击展开二维码
诉讼费用计算器小程序码 微信扫一扫 · 打开小程序
众 公众号文章南京律师代理 · 每日法律实务 到 到所咨询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执业律师 丁传明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  咨询 159-9649-7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