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物业管理纠纷怎么处理:业主、业委会、物业三方关系
房产纠纷

南京物业管理纠纷怎么处理:业主、业委会、物业三方关系

2024-07-03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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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三条线:合同、决议、公共收益。换物业要走业主共同决定程序,单个业主决定不了。

物业管理纠纷集中在三条线:物业合同的履行(服务与收费)、业主大会与业委会决议的效力、公共收益的归属与使用。三条线的救济方式不同,业主维权要走对入口。

换物业、查公共收益、反对涨物业费——这些事都不是“投诉一下”能解决的,要按程序走。

第一条线,合同履行。物业服务不达标,可以要求整改、减交物业费;物业擅自提高收费,可以拒付超出部分。证据是服务合同、收费公示、报修记录。

第二条线,决议效力。业主大会、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法院撤销。选聘解聘物业、调整物业费、使用维修资金,都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程序违法可以撤销。

第三条线,公共收益。电梯广告、公共停车位、场地租赁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应当定期公示收支,不得据为己有。业主可以要求公示、审计,必要时起诉返还。

程序要点:成立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选聘物业,都要按《物业管理条例》和当地规则进行;表决票、公示记录、送达凭证要完整保存,否则决议容易被撤销。

提醒:单个业主不能直接决定解聘物业,必须通过业主共同决定程序。想换物业,先组织业主,再走程序,别指望发一封律师函就能解决。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审理物业管理纠纷,先审查决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侵害业主权益,再审查合同履行与收费依据,最后处理公共收益返还。

法律怎么规定的?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九百四十四条规范的是物业费支付与催收,是物业管理纠纷中最常适用的条文。它同时明确了物业不得以停水停电方式催费,这是业主对抗“软暴力催收”的直接依据。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业主大会决议程序违法,可请求撤销
  • 物业未公示公共收益,可要求公示并返还
  • 物业擅自提高收费,可拒付超出部分
  • 服务严重不达标,可主张减交物业费

难以支持的情形:

  • 单个业主自行决定解聘物业
  • 未召开业主大会即更换物业公司
  • 以拒交物业费推动换物业
  • 要求物业返还全部公共收益而不扣除合理成本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想推动小区治理,先做三件事:查物业服务合同、查收费备案、查公共收益公示。三份材料拿到,再组织业主。程序比情绪重要——一份程序合规的业主大会决议,比一百条群里的抱怨有用。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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