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老人去世后儿子起诉九旬继母腾房: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法院为何一条都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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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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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亲2015年把房产份额作价77万余元转给儿子,办完过户。父亲2023年去世后,儿子起诉九旬继母腾房并索要占有使用费。上海闵行法院驳回全部诉请:转让款一分未付、遗产尚未分割,继母已在此稳定居住十余年。

南京老人去世后儿子起诉九旬继母腾房: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法院为何一条都不支持

房产证上是自己的名字,不等于就能把住在里面的人赶出去。父亲遗留的77万余元转让款一分没付、遗产还没分割,这时候起诉九旬继母腾房,法院一条都不会支持。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因老年再婚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的人物和时间线都不复杂,但把「登记」和「实际权利」之间的差距摆得很清楚。

张老伯生于 1925 年,王阿婆生于 1931 年,两人 2009 年登记结婚,都是再婚。张老伯婚前有一双已成年的儿女:女儿张某一、儿子张某二。

涉案房屋 2006 年最初登记在张老伯和女儿张某一父女二人名下。2015 年,张老伯签署《增减房地产共有人协议书》,把自己名下的房产份额作价 77 万余元转让给儿子张某二,约定张某一、张某二各占 50% 产权,随后完成了不动产变更登记。

婚后,张老伯与王阿婆长期在这套房子里共同生活,后来老两口一起住进养老院。因为商议调换养老院,王阿婆先回到涉案房屋居住,张老伯留在养老院,直至 2023 年初去世。

父亲离世后,张某二要求继母搬走,被拒绝。居委会、派出所多次调解未果,张某二以排除妨害为由起诉,要求王阿婆立即腾退房屋,并按月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他的理由是:房子当年是自己向岳父母借钱出资购买,父亲只是代持;2015 年产权变更完成,自己就是合法产权人,父亲不在了,继母无权继续居住。

王阿婆的答辩是:这套房子是张老伯为求娶她准备的婚房,买房、装修两人共同操办,婚后在此生活十余年,户口也在这套房子里,当年产权变更的事她并不知情;张某二拿走张老伯抚恤金时曾明确表示可以用这笔钱抵扣房屋水电费用;她已九旬,没有其他居所。

裁判要旨

法院把争议焦点锁定在一个问题上:张某二有没有权利让王阿婆搬走。答案取决于三个事实,而这三个事实都对原告不利。

第一,代持主张不成立。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张某二主张父亲只是代持,就要拿出证据。他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代持关系;即便购房款确实由他支付,也可能存在借贷、赠与等多种可能,不能当然推定为代持。

第二,77 万余元转让款从未实际支付。2015 年的协议写明张某二应向父亲支付这笔转让款,但他自己承认一分钱没给。张老伯去世后,这笔债权属于遗产,尚未完成处理分割。也就是说,房子虽然过户了,取得房产的对价还悬着。

第三,继母的居住利益有事实基础。王阿婆作为张老伯的配偶,在这套房子里稳定居住十余年,这套房屋是她安身度日的重要保障。法院同时指出,如张老伯系将产权份额赠与张某二,那么在张老伯去世后,张某二更应对父亲生前即长期实际居住于房屋内的配偶的居住问题作出妥善安排。

法律上,继子对继母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但父亲遗留的遗产还没有分割,转让房款也没有履行,张某二直接起诉要求九旬继母搬离,缺乏依据。闵行法院驳回张某二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法条解析

第二百三十六条是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入口,但它有一个前提常被忽略:请求权人必须确有物权,且相对人的占有构成「妨害」。

本案中,张某二登记为 50% 份额的产权人,形式上具备权利基础。但法院进一步审查了权利的取得过程:份额来自父亲的转让,转让款 77 万余元未付,对应的债权已成为遗产的一部分、尚未分割。在这种状态下,直接以登记权利人的身份要求配偶腾房,等于在遗产处理完毕之前先行实现自己的部分利益,权利行使缺乏正当性。

另一层是居住利益。配偶对婚姻居所的使用,不是可有可无的恩惠。老人再婚后长期共同居住的房屋,即使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配偶的居住需求在遗产分割、房屋处置中都必须被纳入考量。这也是法院强调「更应妥善安排」的原因。

判断标准:拿这几条对一遍,适用与不适用

适用:这类腾房请求容易被支持

  • 房屋权属清晰、取得对价已经付清,占有人没有任何合法占有依据,属于无权占用。
  • 占有人是借用、租赁关系,期限已届满或者已被依法解除,且另有居所。
  • 占有人与产权人之间不存在婚姻、继承等身份关系,也未形成长期共同居住的事实。
  • 遗产已经分割完毕,各方份额和补偿都已履行,产权人单独主张返还房屋。

不适用:腾房请求容易被驳回或暂缓

  • 房屋是通过转让、赠与取得,但转让款未付、赠与附有条件尚未履行,权利基础本身存在瑕疵。
  • 被继承人的遗产尚未分割,房屋或房款仍属遗产范围,产权人先行主张腾房会侵蚀其他继承人利益。
  • 占有人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在房屋内长期稳定居住,且没有其他居所,属于需要妥善安排的居住利益。
  • 双方此前就居住、抵扣费用等事项有过口头约定,或者产权人曾以行为表示同意其居住。

律师提示

老年人再婚家庭里,房子往往同时承载三种关系:产权、继承、居住。只处理产权、不处理另外两项,纠纷迟早会来。

给老人的建议是三个动作:一是产权变更时把对价、条件写清楚,别留下「过户了但钱没付」的尾巴;二是如果希望老伴在自己走后还能继续住,最稳的办法是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居住权并登记,居住权对抗性很强;三是立遗嘱时把房屋份额和居住安排一并写明,避免子女和配偶直接对撞。

给子女的提醒是:拿着房产证起诉腾房之前,先自查三件事——取得房屋的对价付清了没有、遗产分割完成了没有、占有人有没有其他居所。这三项只要有一项站不住,诉讼就可能白跑。真要通过诉讼解决,也可以考虑先提遗产分割之诉,把份额和补偿一次算清,再谈房屋交付,路径比拼一个排除妨害更顺。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做一个可行性判断:把产权来源、付款凭证、遗嘱或协议、户籍和居住证明四样材料摊开,看清楚权利基础到底扎不扎实,再决定要不要起诉。

素材来源:新民晚报 2026 年 10 月 21 日报道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排除妨害纠纷案(光明网同日转载)。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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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 2026-10-22

南京老人去世后儿子起诉九旬继母腾房: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法院为何一条都不支持

丁传明律师 · 件件本人办

南京老人去世后儿子起诉九旬继母腾房: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法院为何一条都不支持

房产证上是自己的名字,不等于就能把住在里面的人赶出去。父亲遗留的77万余元转让款一分没付、遗产还没分割,这时候起诉九旬继母腾房,法院一条都不会支持。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因老年再婚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的人物和时间线都不复杂,但把「登记」和「实际权利」之间的差距摆得很清楚。

张老伯生于 1925 年,王阿婆生于 1931 年,两人 2009 年登记结婚,都是再婚。张老伯婚前有一双已成年的儿女:女儿张某一、儿子张某二。

涉案房屋 2006 年最初登记在张老伯和女儿张某一父女二人名下。2015 年,张老伯签署《增减房地产共有人协议书》,把自己名下的房产份额作价 77 万余元转让给儿子张某二,约定张某一、张某二各占 50% 产权,随后完成了不动产变更登记。

婚后,张老伯与王阿婆长期在这套房子里共同生活,后来老两口一起住进养老院。因为商议调换养老院,王阿婆先回到涉案房屋居住,张老伯留在养老院,直至 2023 年初去世。

父亲离世后,张某二要求继母搬走,被拒绝。居委会、派出所多次调解未果,张某二以排除妨害为由起诉,要求王阿婆立即腾退房屋,并按月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他的理由是:房子当年是自己向岳父母借钱出资购买,父亲只是代持;2015 年产权变更完成,自己就是合法产权人,父亲不在了,继母无权继续居住。

王阿婆的答辩是:这套房子是张老伯为求娶她准备的婚房,买房、装修两人共同操办,婚后在此生活十余年,户口也在这套房子里,当年产权变更的事她并不知情;张某二拿走张老伯抚恤金时曾明确表示可以用这笔钱抵扣房屋水电费用;她已九旬,没有其他居所。

裁判要旨

法院把争议焦点锁定在一个问题上:张某二有没有权利让王阿婆搬走。答案取决于三个事实,而这三个事实都对原告不利。

第一,代持主张不成立。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张某二主张父亲只是代持,就要拿出证据。他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代持关系;即便购房款确实由他支付,也可能存在借贷、赠与等多种可能,不能当然推定为代持。

第二,77 万余元转让款从未实际支付。2015 年的协议写明张某二应向父亲支付这笔转让款,但他自己承认一分钱没给。张老伯去世后,这笔债权属于遗产,尚未完成处理分割。也就是说,房子虽然过户了,取得房产的对价还悬着。

第三,继母的居住利益有事实基础。王阿婆作为张老伯的配偶,在这套房子里稳定居住十余年,这套房屋是她安身度日的重要保障。法院同时指出,如张老伯系将产权份额赠与张某二,那么在张老伯去世后,张某二更应对父亲生前即长期实际居住于房屋内的配偶的居住问题作出妥善安排。

法律上,继子对继母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但父亲遗留的遗产还没有分割,转让房款也没有履行,张某二直接起诉要求九旬继母搬离,缺乏依据。闵行法院驳回张某二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法条解析

第二百三十六条是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入口,但它有一个前提常被忽略:请求权人必须确有物权,且相对人的占有构成「妨害」。

本案中,张某二登记为 50% 份额的产权人,形式上具备权利基础。但法院进一步审查了权利的取得过程:份额来自父亲的转让,转让款 77 万余元未付,对应的债权已成为遗产的一部分、尚未分割。在这种状态下,直接以登记权利人的身份要求配偶腾房,等于在遗产处理完毕之前先行实现自己的部分利益,权利行使缺乏正当性。

另一层是居住利益。配偶对婚姻居所的使用,不是可有可无的恩惠。老人再婚后长期共同居住的房屋,即使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配偶的居住需求在遗产分割、房屋处置中都必须被纳入考量。这也是法院强调「更应妥善安排」的原因。

判断标准:拿这几条对一遍,适用与不适用

适用:这类腾房请求容易被支持

不适用:腾房请求容易被驳回或暂缓

律师提示

老年人再婚家庭里,房子往往同时承载三种关系:产权、继承、居住。只处理产权、不处理另外两项,纠纷迟早会来。

给老人的建议是三个动作:一是产权变更时把对价、条件写清楚,别留下「过户了但钱没付」的尾巴;二是如果希望老伴在自己走后还能继续住,最稳的办法是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居住权并登记,居住权对抗性很强;三是立遗嘱时把房屋份额和居住安排一并写明,避免子女和配偶直接对撞。

给子女的提醒是:拿着房产证起诉腾房之前,先自查三件事——取得房屋的对价付清了没有、遗产分割完成了没有、占有人有没有其他居所。这三项只要有一项站不住,诉讼就可能白跑。真要通过诉讼解决,也可以考虑先提遗产分割之诉,把份额和补偿一次算清,再谈房屋交付,路径比拼一个排除妨害更顺。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做一个可行性判断:把产权来源、付款凭证、遗嘱或协议、户籍和居住证明四样材料摊开,看清楚权利基础到底扎不扎实,再决定要不要起诉。

素材来源:新民晚报 2026 年 10 月 21 日报道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排除妨害纠纷案(光明网同日转载)。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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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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