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登记在谁名下,不等于房子就是谁的。真正决定归属的是三样东西:当初那份协议写了什么,钱是谁出的,房子这些年一直谁在管。
一套房子,借出去七年。
2018年,陈某甲把自己名下一套房借给弟弟陈某乙和弟媳许某丙使用,为的是让侄女能按学区入学。双方签了一份《赠与(借房)协议》,里面把话写得很清楚:借房只用于办理入学,孩子2024年9月入学初中后半年内,弟弟必须把产权无偿过户归还,税费由弟弟承担。
为了满足房管部门过户的形式要求,两人又签了一份《赠与合同》,房子以赠与名义过户到了弟弟名下。
侄女顺利升学。弟弟不还了。
不光不还,还私下把房子抵押出去。哥哥起诉之后,弟弟在诉讼期间又把房子以40万元卖给刘某丁,并办完了过户。
40万元,明显低于同小区同户型的挂牌价。
哥哥把弟弟和刘某丁一起告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这笔交易无效、返还房屋。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先解决“房子到底是谁的”,再解决“这次转卖算不算数”。
关于第一个问题,登记不是唯一标准。《赠与(借房)协议》写明了借用目的和返还义务,《赠与合同》只是为了满足过户形式需要而签,不是真实的赠与意思。哥哥一直持有购房凭证、税费票据,房子由他出租,租赁合同在他手上,钥匙也一直在他手里。这些事实串起来,法院认定他是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弟弟从来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擅自卖房属于无权处分。
关于第二个问题,核心是买家能不能主张善意取得。民法典第311条给了三个条件:受让时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已办登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刘某丁办了登记,这一条满足;另外两条都塌了。
价格上,40万元远低于市场挂牌价,说不通。付款上,刘某丁的转账记录显示50万元付给了房屋的抵押权人,没有一分钱进哥哥的口袋。身份上,刘某丁曾与弟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兄弟二人的母亲还出庭作证,证明刘某丁早就知道这套房的来龙去脉。
法院的结论是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买卖合同无效。判项有三条:确认哥哥为房屋实际所有权人;弟弟与刘某丁的买卖合同无效;刘某丁15日内协助将房屋过户回哥哥名下。哥哥主张的尚未发生的过户税费,法院暂未支持。
法律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311条是这类案子的主战场,但它是一把双刃剑。
对原产权人来说,这条规定意味着:只要后手买家三个条件都满足,房子就真的要不回来了,只能回头找无权处分的人赔钱。对后手买家来说,这条规定是护身符,但护身符要自己举证——善意、合理价格、登记,一样都不能少。
“善意”两个字,不是说自己不知道就完了。法院看的是有没有尽到普通购房人的注意义务:有没有实地看房,有没有核实房屋由谁居住,有没有走中介、签网签、办贷款,合同条款是否完整。这些动作做没做,比嘴上说不说更重要。
“合理价格”也不是随便填个数字。明显低于市场价,法院会要求买家解释理由,解释不通,就推定为非善意。
三个反常点,撑起了这个判决
这个案子里,法院认定的恶意不是靠推测,是靠三处对不上的细节。
第一处,卖房的时间。诉讼已经在打,房子在这时候过户出去,动机摆在那里。
第二处,钱的去向。50万元付给了抵押权人,绕开了房主。正常的二手房交易,房款要付给产权人或者监管账户,付给抵押权人的前提是涤除抵押、有明确约定。这笔钱的路径,说明交易的目的是解押,不是买卖。
第三处,买家的身份。曾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加上母亲的当庭证言,善意的主张就没有落脚点了。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适用:有机会追回
- 有书面借房协议或者代持协议,写明用途、返还时间和税费承担。
- 过户后房子仍由原产权人居住、出租,物业费、水电费、供暖费一直由其缴纳。
- 后手买家的付款流向异常:付给抵押权人、付给第三人、当天取现回流。
- 成交价明显低于同小区挂牌价,合同里缺付款时间、交房时间、违约条款。
- 后手与转让人有亲属、同居、雇佣、债务等特殊关系。
不适用:追不回来,只能索赔
- 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任何书面材料,也拿不出出资和还贷凭证。
- 过户后房子由登记人长期居住,租金收益也归其所有。
- 后手按市场价付款,通过中介签约,实地看过房,还办了按揭贷款。
- 转让完成多年,原产权人早已知情且未提出异议。
- 后手已符合第311条三个条件,此时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这类案子最贵的两个字是“及时”。
发现房子被转卖,第一件事不是发微信吵架,是去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同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封。查封办下来之前,房子随时可能再被卖一次。这个案子里,弟弟就是在诉讼期间把房子过户出去的,如果早一步查封,后面的官司会轻得多。
被告别只列弟弟一个。买房人必须列为被告,抵押权人如果已经办了抵押登记,也要一并处理,否则即使判了过户,抵押还挂在房子上,过不了户。
证据清单可以照着这个顺序准备: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契税和维修基金票据、这些年的物业费水电费缴费记录、租赁合同和租金流水、钥匙和门禁卡、邻居或者亲属的证言。要在法庭上证明“房子一直是我的”,靠的就是这些琐碎东西。
借名买房、借房入学这类安排,风险从签字那天就开始了。协议里最好写三样:真实意思的说明、返还的时间和条件、违约后按市场价赔偿的条款。赠与合同能不走就不走,走形式过户时,务必在同一份文件里把“非真实赠与”写清楚。
也要说句实话:这类案子各地裁判并不统一。同样是低价转让,有的法院认定恶意串通判无效,有的法院认为价格偏低不足以推翻登记,只判赔偿。结果取决于证据的密度,不取决于道理讲得多顺。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素材来源: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26年11月2日《大河报》公开报道,当事人已化名。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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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居委会或住建部门投诉调解,或凭租赁合同和付款记录向法院起诉。注意保留押金收据、交接清单和房屋现状照片。
逾期交房怎么赔偿?
有约定从约定;约定过低或过高的,可按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或实际损失请求调整。经催告后合理期限仍不交付且达到解除条件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物业费不交会怎样?
物业公司可催告并起诉追缴;长期拖欠可能影响个人征信记录。但服务质量严重不符约定标准的,业主可要求减免或通过业委会主张权利,不宜简单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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