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楼下商铺噪音不超标还能索赔吗:法院判限期整改赔3000元
房产纠纷

南京楼下商铺噪音不超标还能索赔吗:法院判限期整改赔3000元

2026-10-24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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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鱼池增氧设备24小时运转,昼间夜间噪声都略低于国家标准,楼上住户被吵到诊断睡眠障碍、被迫搬走。法院判商户限期减振降噪,赔偿医疗费121.4元和精神抚慰金3000元。

噪声检测报告显示“达标”,不代表楼上住户只能忍着:设备 24 小时不停运转,昼间夜间都略低于国家标准,法院仍然判商户限期整改,并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达标只是底线,不是免责牌。

2026 年 10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案例一是这起低频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它是全国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审理的噪声污染案,判决在 2026 年 8 月 15 日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当天作出。

原告章某是浙江衢州衢江区某小区二楼住户。被告是一家水产品商行,个体工商户,商铺大部分空间正好位于章某房屋的主卧、次卧以及屋前平台的下方。2025 年 11 月,商行开始营业,鱼池配套的抽水增氧设备 24 小时不间断运转,持续产生低频振动噪声,通过楼板和墙体向上传导到章某屋里。

受影响的程度有具体记载:章某夜间受干扰明显,就医后被诊断为睡眠障碍;多次协商没有结果,最后被迫搬离住所。2026 年 4 月,他向衢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拆除设备、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

因为案情复杂、双方争议大,法院把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四名人民陪审员与三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人民陪审员做了两件很关键的事:一是多次到商铺勘验鱼池布局、设备安装情况,二是到章某家中亲身感受噪声的持续时间和侵扰程度。勘验发现,案涉噪声在昼间和夜间都略低于国家排放标准,但部分设备 24 小时运行,影响已经超出了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夜深人静时危害更大。

2026 年 8 月 15 日,法院公开开庭,依照生态环境法典当庭宣判:被告限期完成减振、降噪整改,赔偿原告医疗费 121.4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 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没有判“停止营业、拆除设备”,而是采纳了人民陪审员提出的更换配件、加装减振构件的治理思路。

裁判要旨

第一层,达标不等于免责。排放标准是行政机关监管经营行为的尺度,不是民事侵权的免责界线。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要求相邻权利人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四条禁止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噪声等有害物质。即便数值没有超标,只要持续性侵扰超过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仍然构成对居住安宁的侵害。

第二层,举证责任在行为人一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住户只需要证明“有噪声、有损害”,商户要证明“我不该担责”或者“这损害跟我无关”,举证难度明显偏向经营者。

第三层,救济方式讲究比例。原告请求的是拆除设备、停止侵害,法院最终判的是限期整改。原因在于:商户的经营权益也受保护,直接判停业、拆设备会造成明显过大的损失;而更换配件、加装减振构件既能消除侵害,又能让经营继续。判项的选择,体现的是“排除妨害优先于消灭权利来源”。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条解析

噪声维权的难点,一直卡在“达标”这两个字上。很多住户拿着检测报告去投诉,得到的答复是“数值没超标,我们没法处理”。但民事侵权和行政监管是两套标准:行政上看数值,民事上看是否超出容忍限度。低频噪声尤其如此,它的分贝值往往不高,穿透力却很强,仪器测不出来,人却整夜睡不着。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要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本案赔了 3000 元,基础是医院诊断的睡眠障碍、被迫搬离住所这些客观事实,而不是“我觉得吵”。这也是为什么就医记录在这类案件里格外重要。

还要注意一个时间点:2026 年 8 月 15 日生态环境法典施行。本案是该法典施行后审理的第一起噪声污染案,法院直接依照法典作出判决,说明这类纠纷的裁判依据已经从单行法转向法典体系。对当事人来说,请求权基础更清晰,但对证据的要求没有降低。

判断标准:拿这几条对一遍,适用与不适用

适用:可以要求整改并索赔

  • 噪声源就在你卧室、客厅的正下方或紧邻位置,设备 24 小时运行,夜间尤其明显。
  • 你已经出现失眠、耳鸣、心悸等症状,并有医院诊断记录、就诊病历支撑。
  • 你多次向物业、社区、生态环境部门投诉,有投诉记录、处理回执,能证明侵扰是持续的而非偶发。
  • 你自行委托或申请法院委托检测,即便结果显示“达标”,只要能证明噪声超出一般人容忍限度、且已造成实际损害。

不适用: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 只是偶尔听到声音,没有持续性,也没有任何就诊记录或投诉记录。
  • 噪声来源于公共设施、市政施工等依法进行的活动,且已采取必要防控措施。
  • 你主张的是“房子贬值”“影响心情”,但拿不出损害数额的计算依据。
  • 你要求对方直接停业、拆除全部设备,而通过整改就能消除侵害,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这种过度请求。

律师提示

这类案子,起诉前要做三件事。第一件是固定噪声:用手机连续录制带时间戳的视频,分别在白天、深夜各录几段,录的时候把窗户开合状态、室内位置一并拍进去;同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投诉,争取一次官方检测,检测报告无论是达标还是不达标,都是有用材料。第二件是固定损害:出现睡眠问题立即就医,病历上尽量写清“因楼下设备噪声影响入睡”,这句话在法庭上比任何陈述都管用。第三件是固定交涉过程:与商户、物业的沟通尽量走微信或书面,保留对方承认“设备确实 24 小时开”的记录。

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也有讲究。不要一上来就写“判令停止营业、拆除设备”,这种请求法院多半不会全部支持,反而增加诉讼费。更稳妥的写法是“判令采取减振降噪措施,使噪声降至不影响正常生活的程度”,再加“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写得可执行,判决才落得下去。

至于值不值得打,可以先做一个可行性判断:看噪声是否持续、损害是否有据、整改是否可行。三项里两项站得住,就有谈的基础;如果只是偶发噪音、没有实际损害,先走投诉和调解更省成本。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南京律师一般会先看检测报告和病历,再判断是发函、投诉还是直接起诉。

素材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10 月 23 日发布的第三批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案例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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