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产违约后还要不要继续履行:付了违约金能不能不卖了
房产纠纷

南京房产违约后还要不要继续履行:付了违约金能不能不卖了

2024-07-03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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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违约金不等于可以解约。除非履行已不可能、不经济,否则法院仍可判继续履行。

支付违约金不等于可以不再履行合同。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当履行债务;只有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或者继续履行已不可能、不经济时,才能以赔偿代替履行。

“大不了赔你违约金。”这句话在法庭上通常站不住脚。违约金是赔偿,不是“买断合同”的价码。

第一,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可以并存。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一规则在房产交易中尤其重要:卖方不能靠支付违约金单方“解约”。

第二,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继续履行。包括: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房屋已另卖并过户、已灭失);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三种情形下,法院可以判决以赔偿代替履行。

第三,买方的选择权。买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也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选择继续履行的,要准备剩余房款,并接受强制执行的周期。

第四,卖方的抗辩空间。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足以覆盖买方损失,且买方长期不主张履行,卖方可以主张“履行已无必要”,但需要充分举证,难度较大。

实操提醒:买方主张继续履行时,应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房屋被另卖;卖方想解约的,最好与买方协商签署书面解除协议,避免“赔了违约金还得卖房”。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判断是否判决继续履行,审查是否具备履行条件、是否显失公平、是否违反诚信原则。房屋已过户给善意第三人的,一般不再判决继续履行,转为赔偿损失。

法律怎么规定的?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一款明确了违约金不免除履行义务的基本立场,是买方对抗“赔钱解约”的直接依据。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买方坚持要房,且房屋未另卖、可办理过户
  • 合同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支付后仍需履行
  • 卖方一房二卖但尚未过户,买方可主张继续履行
  • 继续履行费用过高或已不可能,转为赔偿

难以支持的情形:

  • 卖方支付违约金后主张合同已解除
  • 房屋已过户给善意第三人,仍要求继续履行
  • 买方长期不主张履行,突然要求强制过户
  • 以“赔得起违约金”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卖方想反悔,先算三笔账:违约金、差价赔偿、诉讼与执行成本。多数情况下,“赔钱解约”比“继续卖房”更贵。买方要房,就要尽早保全;不要房,就要尽早评估差价。拖,对双方都不利。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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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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