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赠与的房产能要回来吗:三种法定撤销和一年除斥期间
合同纠纷

南京赠与的房产能要回来吗:三种法定撤销和一年除斥期间

2024-07-01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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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户的赠与一般要不回,除非受赠人侵害、不履行扶养义务或违反约定义务,且须在一年内行使。

赠与的房产能不能要回来,看两点:是否已经办理过户、受赠人有没有法定撤销情形。房子已过户且受赠人没有侵害、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一般要不回来。

“房子给儿子了,现在他不养我,能要回来吗?”这个问题有明确答案,但前提是证据。

第一,赠与是否完成。动产交付、不动产过户,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原则上不能任意撤销。过户之前,除公证赠与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外,赠与人可以撤销。

第二,法定撤销的三种情形: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约定“房子给你,你要负责养老”)。

第三,期间。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个一年是除斥期间,不中止、不中断,过了就消灭。

第四,撤销的后果。撤销后可以请求返还赠与财产;已经无法返还的,可以请求折价补偿。

第五,另一条路:附义务赠与。如果赠与合同写明“受赠人承担赡养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这类条款要写进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很难举证。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审理赠与撤销,先看赠与是否完成权利转移,再审查是否具备法定撤销情形,最后审查撤销权是否在一年内行使。主张“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要证明受赠人有扶养能力而未履行。

法律怎么规定的?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六百六十三条把撤销权限定在三种情形,并设置一年除斥期间。这条的立法逻辑是:赠与是无偿行为,一旦完成,不应轻易推翻;只有在受赠人“忘恩负义”或者违反约定时,才给赠与人救济。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可撤销
  •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可撤销
  • 赠与合同约定受赠人承担义务,其不履行,可撤销
  • 房产尚未过户,除公证赠与外可任意撤销

难以支持的情形:

  • 房产已过户且受赠人无上述情形,要求返还
  • 超过一年除斥期间才主张撤销
  • 仅以“关系不好”“不常来看我”主张撤销
  • 口头约定赡养,无任何书面证据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想把房子给子女又保留保障,最好的做法不是先过户,而是写一份附义务赠与合同并办理公证:明确约定赡养内容、探望频率、医疗费用承担,违反时可撤销。已经过户的,注意保留证据——就医记录、邻居证言、催告履行的微信记录,都是一年内的关键材料。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三条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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