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老人在养生馆一个月充值45万,签了已消费完毕的声明还能退吗
合同纠纷

南京老人在养生馆一个月充值45万,签了已消费完毕的声明还能退吗

2026-11-04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专注 劳动 / 婚姻 / 合同 / 公司 / 债权 / 再审 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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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法院:七旬老人一个月充值45万余元,商家让她签“服务已使用完毕”的声明,服务记录却显示多个项目仍有剩余。法院不采信声明,判退35万元及利息。

预付卡里没消费的钱,是你的。商家让你签的那份“已消费完毕”声明,只要和服务记录对不上,法院不会认。

免费的足疗,最贵。

2025年8月,年过七旬的刘阿姨被“免费体验足疗”的宣传吸引,进了北京一家健康管理公司的门店。销售围上来,一个项目接一个项目地推:脑龄大健康、骨骼除弊、通络散结。

一个月,现金加刷卡,45万余元。

2026年1月,店里拿出两份《会员项目服务中止声明》让她签。声明的内容是:相关项目服务已使用完毕,此后门店提供的服务均为免费赠送。刘阿姨签了。

但服务记录表上,她买的多个项目还有剩余次数,一次没做。

她起诉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45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并要求公司的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答辩说,我们做的是生活美容,不存在欺诈,双方是自愿的服务合同关系;经核算未消费金额只有11万余元,要求继续履行,不同意退款。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先给合同定了性。

四份《产品服务购买合同》名字叫购买,但结合服务记录、贵宾档案、销售凭证看,实质是消费者先付钱、经营者分次提供服务,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这类合同建立在信任基础上,人身属性很强——信不过这家店了,服务就没法继续。刘阿姨明确表示不愿再接受服务,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她有权解除并要求退款。

然后是那份声明。法院把它认定为商家提供的格式条款,两个问题:内容上刻意免除自己的退款责任、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记录上又对不上,真实的服务记录表写着多个项目还有剩余次数。声明里“已使用完毕”这句话,法院没有采信。

还有一个细节被写进了判决理由:这家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生活美容服务,但项目明细表里用的全是带医疗功效暗示的名称。这让消费者对服务功效产生了错误认识,法院在确定退款责任时把它作为考量因素。

最终判的是:退还刘阿姨未消费款项35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公司唯一股东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甲公司没能提交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双方都没上诉,判决已生效。

四十五万是怎么充进去的

一个月,45万,平均一天一万五。

这个数字不是一次刷出去的,是一次一次堆起来的。免费体验是入口,进了门,销售开始做功效承诺,接着推套餐、推升级、推“今天不办,明天就涨价”。老人手里有积蓄,子女不在身边,健康焦虑又真实存在,这套打法的命中率不低。

这类纠纷的证据结构有个特点:合同、付款凭证在消费者手里,服务记录在商家手里。谁掌握记录,谁就掌握“消费了多少”的话语权。本案能翻过来,靠的是那份服务记录表——上面明明白白写着剩余次数。

那份声明为什么站不住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

三条规定,各自的用处不一样。

消保法第53条解决“能不能退”:没按约定提供,就按消费者的要求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还要承担利息。实施条例第22条解决“该不该有书面合同”:2024年7月1日起,收预付款必须签书面合同,把服务内容、价款、退款方式、违约责任写进去。这部条例是国务院令第778号,2024年3月15日公布,7月1日施行。

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是2025年5月1日施行的,第15条把“退多少”算清楚了:退的是预付款减去已兑付部分,还要加利息。这条规定把过去各地算法不一的问题收了口。

至于那份声明,落点在民法典第497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声明想做的事,正是把退款义务一笔勾销。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适用:可以要求退

  • 卡里还有剩余次数,服务记录能查到,商家自己也拿不出已消费的证据。
  • 商家让签“已消费完毕”“概不退款”的声明,但与实际记录对不上。
  • 宣传的功效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比如生活美容讲治疗、讲疗效。
  • 商家迁址、换经营主体、停止提供原项目,继续履行已不可能。

不适用:退不了,或者要打折退

  • 服务已全部消费完毕,记录完整,双方对次数没有争议。
  • 消费者单方无理由解约,商家没有违约,此时可能要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扣一部分。
  • 合同明确约定不可退,且商家已用加粗、单独签字等方式逐条提示,条款也不属于免除主要权利。
  • 约定有效期已过,且该期限约定本身合法有效。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办卡之前能做的,比办卡之后能救的多。

付款前问三句:合同能不能带走一份;剩余次数在哪里查;不做了怎么退。三个问题里有一个答不上来,这张卡就别办。合同上要看清退款条款写在哪一页、字体多大,口头承诺最好让对方写在合同空白处并盖章。

已经开始维权的,证据按这个顺序抓:合同原件、每一笔付款凭证(微信、支付宝账单要导出带订单号的版本)、服务记录或者小程序里的消费记录、宣传单页和朋友圈截图、销售承诺的录音。这些东西凑齐,商家那句“已经消费完了”就很难成立。

起诉时把股东一起列上。这家公司的唯一股东之所以要连带,是因为拿不出审计报告和银行流水。一人公司的举证责任在股东身上,这一条在预付卡跑路类案件里特别有用——小店多半没有像样的账目,一查就露。

关于能退多少,各地算法不完全一样。有的法院按剩余次数占比折算,有的直接按商家系统里的余额认定,还有的会扣掉已经赠送的部分。同一个案子,换一个法院,数字可能差几万。这也是这类纠纷值得先做一次可行性判断的原因。

给经营者一句:预付卡不是无息贷款。收钱的时候把退款规则写清楚,比事后让客人签一纸声明管用。声明签得越多,越容易被认定为刻意规避。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素材来源: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案,2026年11月3日《北京日报》公开报道,当事人已化名。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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