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5天新生儿做水疗被烫伤48%,医院垫付百万后追偿:这钱到底该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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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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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5天的新生儿在西昌某医院做泳池水疗时被重度烫伤,烫伤面积48%,医院垫付医疗费1010982.44元后起诉设备厂商和销售商。法院认定设备存在缺陷,医护疏忽是主因。

出生5天新生儿做水疗被烫伤48%,医院垫付百万后追偿:这钱到底该谁赔?

医疗器械有缺陷、医护人员又存在重大疏忽的,两方都要担责;医院对外赔偿之后,可以按责任比例向生产商、销售商追偿,但自己那份过错份额追不回来。

医疗损害纠纷里最容易被忽视的一条路径是:患者可以同时依据医疗损害责任和产品责任主张权利。近日四川省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二审判决书把这个规则演示得很清楚——出生仅5天的新生儿在西昌某医院做泳池水疗时被重度烫伤,烫伤面积达48%,医院垫付医疗费1010982.44元后起诉设备生产商和销售商,法院认定设备确实存在产品缺陷,但医护人员的重大疏忽是主要原因,最终判医院自担70%,两家公司连带赔偿303294.73元。

案情时间线

  • 2022年5月23日:西昌某医院与甲公司签订合同采购新生儿专用游泳池。同年8月1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
  • 2024年10月30日:该医院为一名出生仅5天的新生儿开展水疗服务,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新生儿烫伤。
  • 诊断结果:极重度烫伤,烫伤面积达48%,出现休克、呼吸衰竭、肺炎等症状,后遗双手瘢痕挛缩畸形。
  • 后续治疗:患儿辗转多家医院抢救、康复,历经植皮、瘢痕修复等多轮手术,产生门诊及住院费用共计1010982.44元,由涉事医院垫付。
  • 2025年12月12日:受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定案涉设备报警显示水温与池水上层实测水温存在较大差异;水温探测设备数量不足、安装位置过低;温度达到设定值时仅面板屏幕闪烁、没有声音报警;不具备水温超限时的断水断电功能。
  • 一审判决:酌定医院按70%责任自行承担,甲公司、乙公司按30%责任连带赔偿303294.73元。
  • 二审:医院上诉要求改判两家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法院的裁判逻辑是“两个过错分开算”。一方面,鉴定意见已经能够认定案涉游泳池存在产品缺陷——显示水温与真实水温偏差大、无声音报警、无超温自动断水断电,这些都属于设计上的不足,生产商和销售商难辞其咎。另一方面,医护人员在为仅出生5天的新生儿做水疗时,因水温过高导致大面积烫伤,重大疏忽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原因。鉴定分析说明里写得很明确:如果医护人员提前用手或其他测温设备测试水温,而不是单凭面板显示和报警功能判断实际水温,不至于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据此,一审酌定医院自担70%,两家公司连带承担30%,二审予以维持。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法条解析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确立的是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诊疗活动中有过错才赔,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生个人。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则给了患者一个选择权——因医疗器械缺陷受到损害的,可以告生产者,也可以直接告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赔完再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追偿。

两条结合起来看:患者这一侧的索赔路径是宽的,可以只告医院,也可以一并告生产商和销售商;但医院这一侧的追偿是窄的,只能就生产者、销售商应当承担的份额追偿,自己那份过错份额要自己扛。这正是本案医院垫付101万余元、最终只追回30万余元的原因。

判断标准:这类案件该怎么选路径

可以同时主张医疗过错与产品缺陷的情形

  • 损害发生在诊疗过程中,且使用的药品、器械、耗材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 有鉴定意见能够同时覆盖“器械是否有缺陷”和“诊疗是否有过错”两个问题;
  • 病历资料完整,能够还原操作过程和水温、剂量、时间等关键参数;
  • 损害后果严重,单项赔偿不足以覆盖实际损失。

只能主张其中一项的情形

  • 器械本身合格、操作也合规,损害源于患者自身体质或者已知并发症的,两条路都走不通;
  • 器械合格但操作明显违规的,只能按医疗损害责任主张;
  • 器械存在缺陷但诊疗全程合规、无疏忽的,只能按产品责任主张;
  • 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事由的。

律师提示

第一,第一时间封存病历和实物。医疗纠纷的胜负手在证据,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单、设备使用记录,能复印的复印,能封存的封存,涉事器械要申请证据保全。

第二,鉴定申请要写全。只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可能漏掉器械缺陷,只申请“产品缺陷鉴定”又可能漏掉诊疗过错。两个申请事项应当一并提出,并同时申请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护理依赖程度和后续治疗费鉴定。

第三,被告不要只列一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患者可以直接把医疗机构列为被告,也可以同时把生产者、销售商列为共同被告,减少一次追偿环节。

第四,赔偿项目要算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逐项举证;已经由医保报销的部分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不能从赔偿额中直接扣减。

素材来源:四川省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2026年10月公开报道)。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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