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申请再审的条件和期限:六个月期限与十三项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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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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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须在裁判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并符合十三项法定事由之一;新证据、伪证等四类事由从知道之日起算。本文讲清事由分组与驳回的常见原因。

南京申请再审的条件和期限:六个月期限与十三项法定事由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并须符合法定的十三项再审事由之一。

二审输了,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再告一次”。法律上没有“再告一次”,只有再审——一个门槛明确、期限严格的特别救济程序。

期限是硬杠杠: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但有三类事由的起算点不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这四类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十三项法定事由,可以归为四组。第一组,证据问题: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而法院未调查收集。第二组,法律适用: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第三组,程序问题: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应回避未回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第四组,基础变动与职务违法:据以作出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还有一条限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财产分割部分仍有救济空间。

裁判要旨

再审审查是“形式审查加实质审查”的结合:先看申请是否在六个月内、是否针对生效裁判、是否属于可再审的范围;再看所主张的事由是否有证据支撑。事由写不准、证据不扎实,是最常见的驳回原因。

再审不改判的比例很高,原因不是法院保守,而是多数申请只是在重复一审二审的主张,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错误。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条解析

第216条设定的是“六个月”这个硬期限,同时对四类特殊事由放宽起算点。这个设计的逻辑是:一般事由在裁判生效时就应当知道,所以从生效日起算;而新证据、伪证、基础文书变动、职务违法这四类,往往事后才被发现,所以从知道之日起算。

判断标准:哪些情况适用,哪些情况不适用

适用(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

  • 有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且足以推翻原判的证据
  • 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 据以裁判的另一份生效文书已被撤销或变更
  • 原审存在应当回避未回避、剥夺辩论权利等程序违法

不适用(难以启动再审)的情形:

  • 仅重复一审、二审已提出的主张,无新事实新证据
  • 超过六个月期限,且不属于四类特殊起算事由
  • 针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本身
  • 对裁判结果不满,但无法指出具体法定事由

律师提示

写再审申请书,最忌讳“把一二审的起诉状再抄一遍”。正确做法是:先选定一到两项法定事由,再围绕该事由组织证据和法律论证,一条讲透胜过十条泛泛而谈。

六个月期限从裁判生效之日起算,不是从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算。收到文书后应立即倒排时间,留出至少一个月准备材料。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素材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审查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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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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