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什么情况下会改判:四类最常被采纳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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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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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改判集中在新证据、基本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四类事由。本文讲清每一类的成立条件、常见误区与“事由—证据—原判”三列表做法。

南京再审什么情况下会改判:四类最常被采纳的法定事由

再审改判最常见的四类事由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再审申请递上去,绝大多数被驳回。不是因为法院不愿意纠错,而是多数申请没有落在法定事由上。真正能推动改判的,往往集中在四类情形。

第一类,新的证据。要求是两个: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或新形成,且足以推翻原判决。仅仅“当时没提交”不构成新证据,必须说明为何客观上前无法取得。常见情形包括:原审后出现的书证、鉴定意见、行政机关的调查结论、证人推翻原陈述并说明理由。

第二类,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指向的是裁判所依据的核心事实没有证据支撑,或者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这类事由需要逐项拆解原判的事实认定与对应证据,指出哪一项事实是“无证据”或“证据不足”。

第三类,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包括法律关系定性错误、法律条文援引错误、法律解释明显不当。这类事由的说服力取决于论证的精确度:不是“我认为应当适用另一条”,而是“原判适用该条与本案事实不符,理由是……”。

第四类,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属于程序性事由,但要区分“未经质证”和“质证后未采纳”。前者是程序违法,后者是证据评价问题,不构成再审事由。

裁判要旨

再审审理的关注点与二审不同:二审审查上诉请求范围内的事实与法律,再审审查的是“原判是否存在法定错误”。所以再审申请书应当围绕法定事由展开,而不是重新讲一遍案情。

改判之外还有两种结果:发回重审和调解结案。发回重审通常发生在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或诉讼请求的情形。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条解析

第211条列举的十三项事由,可以归为证据、法律适用、程序、基础变动四组。其中第(一)(二)(六)项是实践中最常被援引的,也是论证空间最大的;(四)(七)(九)(十)项属于程序违法,一旦成立,改判或发回的可能性较高。

判断标准:哪些情况适用,哪些情况不适用

适用(改判可能性较高)的情形:

  • 原审后取得的书证、鉴定意见、行政调查结论足以推翻核心事实
  • 原判认定的关键事实仅有一方陈述,无其他证据印证
  • 原判对法律关系定性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 主要证据未组织质证即作为定案依据

不适用(难以推动改判)的情形:

  • 原审时已经持有但主观上未提交的证据
  • 仅对证据的证明力有不同看法,无新证据
  • 主张“应当适用另一条法律”但无法说明原判错在哪里
  • 对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内的赔偿数额不满

律师提示

准备再审材料,先做一张“事由—证据—原判表述”三列表:左边写拟主张的法定事由,中间写对应证据,右边摘录原判中与之矛盾的表述。这张表能让审查法官在十分钟内看懂你的核心主张。

不要在一份申请里列十项事由。选一到两项最扎实的,集中论证,其余作为补充说明,效果通常更好。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素材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事由审查的相关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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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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