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污染维权:谁来举证,赔多少,找谁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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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环境污染维权:谁来举证,赔多少,找谁要

2024-08-27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专注 劳动 / 婚姻 / 合同 / 公司 / 债权 / 再审 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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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维权:达标不免责,因果关系由污染者自证。

环境污染侵权有三个特点:不以违法为前提、举证责任倒置、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受害人只需证明污染行为和损害,污染者要自证不存在因果关系。

“工厂排放达标,还能告它吗?”达标是行政标准,不是民事免责的理由。

第一,归责原则。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无过错责任——不问污染者有没有过错,也不问排放是否达标,只要造成损害就要赔。

第二,举证责任。受害人要证明三件事: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自己受到了损害、损害发生在污染影响范围内。污染者要就“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个分配对受害人有利,是环境案件最特殊的地方。

第三,赔偿范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鉴定评估费用,都可以主张。故意污染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第四,证据准备。污染源照片视频、气味噪声记录、监测报告、医疗记录、农作物或养殖损失凭证、周边居民的证言。时间跨度长的,建议做公证或委托检测机构采样。

第五,维权路径。可以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行政处理),也可以直接起诉(民事赔偿),两者可以并行。涉及多个污染源的,可以把多个主体列为共同被告。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审理环境侵权案件,重点审查污染行为是否存在、损害是否真实、因果关系是否成立。污染者提交的达标排放证据,只能证明符合行政标准,不能当然否定民事责任的成立。

法律怎么规定的?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只有一句话,却是整个环境侵权体系的基础:无过错责任。它把“是否违法”“是否达标”这两个常见的抗辩理由排除在外,把争议焦点集中到“有没有损害”和“有没有因果关系”上。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有明确的污染源和排放行为
  • 损害发生在污染影响范围内
  • 有监测报告或检测数据支撑
  • 污染者无法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

难以支持的情形:

  • 仅凭主观感受,无任何检测数据
  • 损害发生地与污染源无空间关联
  • 损害由其他原因造成且有证据
  • 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且无中断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发现污染的第一时间做两件事:录视频时把周边参照物(路牌、门牌、厂名)一起拍进去,同时记下日期时间;然后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并保留受理编号。这两个动作能把“什么时候、什么地方、谁在排”固定下来。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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