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纠纷怎么解决:先定性质,再选解除还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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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合同纠纷怎么解决:先定性质,再选解除还是索赔

2024-08-27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专注 劳动 / 婚姻 / 合同 / 公司 / 债权 / 再审 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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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先定性:根本违约才能解除,一般违约只能索赔。

合同纠纷第一步不是起诉,是定性:对方是根本违约还是一般违约。根本违约可以解除并索赔,一般违约只能要求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定性错了,诉请就会落空。

“他违约了,我能不能解除合同?”能不能解除,看的不是违约有没有发生,而是违约到没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

第一,区分违约程度。一般违约,比如迟延几天交货、数量略有短少,守约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但不能直接解除。根本违约,即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才可以解除。

第二,解除的程序。解除权可以通知行使,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注意:异议有期限,收到解除通知后要及时提出,逾期可能被视为认可。

第三,解除的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四,违约金与损失。约定违约金的,按约定主张;约定过高的,对方可以请求适当减少,通常以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为参照。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主张赔偿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范围。

第五,证据准备。合同、补充协议、往来函件、履约凭证、损失凭证。合同纠纷里最常见的败诉原因,不是法律适用错,而是“损失算不出来”。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审查解除权,看三点:违约是否达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解除通知是否到达对方、异议是否在期限内提出。三点中任一点不成立,解除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

法律怎么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五百六十三条列举了五种法定解除情形,核心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是一个需要结合合同内容判断的标准,不是当事人自己说了算。所以发解除通知前,最好先把“为什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写成一段文字,这段话后来就是诉状里的核心段落。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
  • 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 合同约定了解除条件且条件已成就
  • 解除通知已送达并保留凭证

难以支持的情形:

  • 轻微违约即主张解除
  • 未催告直接解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 收到解除通知后长期不提异议
  • 主张损失但无任何计算依据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发解除通知前先算一笔账:解除后能否拿回已付款、能否找到替代交易、损失能不能举证。有些案子不解除反而更有利——要求继续履行并主张违约金,往往比解除后重新找供应商更划算。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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