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执行款到法院账户后迟迟不发怎么办:书记员截留86.3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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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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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2026年10月22日发布司法责任追究典型案例:某基层法院执行局书记员两年间收款不入账,截留执行款、执行费86.3万元,还用领导账号在案件之间转移案款掩盖,因贪污罪被追刑责。

南京执行款到法院账户后迟迟不发怎么办:书记员截留86.3万被判刑

执行款进了法院账户,不等于进了你的口袋:钱在发放环节被截留,直接责任人要负刑责,负有审核监管职责的领导一样被追责。

2026 年 10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及人民法院追究司法责任与保护依法履职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把执行款管理中最容易被忽视的环节摊到了台面上。

通报的事实是:2023 年 7 月至 2025 年 7 月,某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一名书记员利用代收代缴执行款、执行费的职务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式,非法占有执行款、执行费共计 86.3 万元。

为了掩盖,他还做了第二件事:使用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李某、执行局局长苗某的办案系统账号密码,在没有关联的案件之间转移执行案款,让账面上看起来钱还在正常流转。

处理结果分三层。书记员因犯贪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执行局局长苗某把办案系统账号密码交给书记员管理,在代收代缴执行案款过程中未严格审核把关,对其他执行案件的案款未实时核对监管,被认定负直接责任,予以党内警告处分;副院长李某对自己办案系统的账号密码保管不善,对执行款的发放申请未严格履行审核责任,被认定负主要领导责任,同样予以党内警告处分。

裁判要旨

第一层,执行款不是「单位的钱」,更不是经办人的钱。执行款是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兑现载体,在发放到当事人手中之前,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下。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明确:在国家机关管理、使用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所以截留执行款,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物,不是普通的民事侵占。

第二层,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是分开评价的。书记员是直接实施者,定罪判刑;局长和副院长的过错在于监督管理失职——一个把系统账号密码交出去,一个对发放申请不审核。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属于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受党纪政务处理。

第三层,制度上的要求非常具体。最高法制发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执行案款管理制度,严禁执行人员将账号交由他人使用;对因未严格履行审核审批职责,导致执行案款被贪污、挪用的人员,一律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换句话说,账号就是权限,借出去就是失职。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法条解析

贪污罪的三个要件在本案里都对得上:主体上,法院执行局的书记员在从事公务、经手案款,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行为上,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式,把经手的案款直接据为己有,是典型的侵吞;对象上,执行款在发放前属于国家机关管理中的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量刑看数额。按照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贪污数额 2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对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86.3 万元落在这一档,此外还要追缴违法所得。

对申请执行人来说,这个条文的意义不在于数额,而在于责任链条:一旦案款在发放环节出问题,不只是经办人担责,账号管理、审核审批的每一个环节都会被倒查。这也是为什么执行款必须走对公账户、必须留发放凭证、必须由本人签收或者提供本人名下账户。

判断标准:拿这几条对一遍,适用与不适用

适用:这些迹象提示你该主动核查案款

  • 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或者法院已经扣划到款项,但你长期没有收到任何《执行款发放通知》。
  • 执行法官告知「钱已经发了」「系统显示已发放」,但你本人账户没有到账记录,也拿不出签收凭证。
  • 有人要求你把收款账户改成他人账户、公司账户,或者让你先交一笔「手续费」「加急费」再领款。
  • 同一案件多次更换承办人、案款金额与执行标的明显不符,或者你查询案款时被反复推脱。

不适用:不必过度担心

  • 案款已经到账、有银行流水和发放凭证,只是分配方案还在等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
  • 案件处于执行中止、暂缓执行状态,案款尚未实际扣划到位,此时没有可发放的款项。
  • 款项需先行扣除执行费、评估拍卖费用后再发放,金额少于执行标的属于正常结算。
  • 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按顺位和比例受偿,你分到的数额少于债权总额并不等于案款被截留。

律师提示

申请执行人最该养成的习惯,是把「案款节点」当成一个独立事项来盯:立案时记下案号,扣划到账后主动向承办人索要书面告知,发放时保留本人账户的到账凭证,签字领款时拍照留存。这几张纸,日后就是核查的起点。

发现异常,路径有四条,可以同时走:一是拨打 12368 诉讼服务热线,查询案款是否到账、是否已发起发放;二是向执行局局长、分管副院长申请接待,书面提交《关于查询执行案款发放情况的申请》;三是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四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或者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四条路径不冲突,书面向来比口头的推动力大。

还有一种风险要单独提醒:真正的司法扣划不会要求当事人把钱转到个人账户,也不会收取「解冻费」「保证金」。凡是自称法院工作人员、要求转账到私人账户的,一律先通过 12368 或到法院窗口核实,这类骗局每年都有。

至于要不要请律师介入,可以先做一个可行性判断:案款是否已经实际到账、有没有书面发放记录、承办人是否给出明确答复。三项都模糊,就该尽快书面固定事实。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南京律师通常会先调取执行卷宗中的案款收付记录,再决定走异议、监督还是投诉。

素材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10 月 22 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及人民法院追究司法责任与保护依法履职典型案例(澎湃新闻、光明网同日报道)。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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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栏目 · 2026-10-23

南京执行款到法院账户后迟迟不发怎么办:书记员截留86.3万被判刑

执行款进了法院账户,不等于进了你的口袋:钱在发放环节被截留,直接责任人要负刑责,负有审核监管职责的领导一样被追责。

2026 年 10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及人民法院追究司法责任与保护依法履职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把执行款管理中最容易被忽视的环节摊到了台面上。

通报的事实是:2023 年 7 月至 2025 年 7 月,某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一名书记员利用代收代缴执行款、执行费的职务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式,非法占有执行款、执行费共计 86.3 万元。

为了掩盖,他还做了第二件事:使用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李某、执行局局长苗某的办案系统账号密码,在没有关联的案件之间转移执行案款,让账面上看起来钱还在正常流转。

处理结果分三层。书记员因犯贪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执行局局长苗某把办案系统账号密码交给书记员管理,在代收代缴执行案款过程中未严格审核把关,对其他执行案件的案款未实时核对监管,被认定负直接责任,予以党内警告处分;副院长李某对自己办案系统的账号密码保管不善,对执行款的发放申请未严格履行审核责任,被认定负主要领导责任,同样予以党内警告处分。

裁判要旨

第一层,执行款不是「单位的钱」,更不是经办人的钱。执行款是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兑现载体,在发放到当事人手中之前,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下。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明确:在国家机关管理、使用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所以截留执行款,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物,不是普通的民事侵占。

第二层,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是分开评价的。书记员是直接实施者,定罪判刑;局长和副院长的过错在于监督管理失职——一个把系统账号密码交出去,一个对发放申请不审核。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属于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受党纪政务处理。

第三层,制度上的要求非常具体。最高法制发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执行案款管理制度,严禁执行人员将账号交由他人使用;对因未严格履行审核审批职责,导致执行案款被贪污、挪用的人员,一律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换句话说,账号就是权限,借出去就是失职。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法条解析

贪污罪的三个要件在本案里都对得上:主体上,法院执行局的书记员在从事公务、经手案款,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行为上,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式,把经手的案款直接据为己有,是典型的侵吞;对象上,执行款在发放前属于国家机关管理中的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量刑看数额。按照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贪污数额 2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对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86.3 万元落在这一档,此外还要追缴违法所得。

对申请执行人来说,这个条文的意义不在于数额,而在于责任链条:一旦案款在发放环节出问题,不只是经办人担责,账号管理、审核审批的每一个环节都会被倒查。这也是为什么执行款必须走对公账户、必须留发放凭证、必须由本人签收或者提供本人名下账户。

判断标准:拿这几条对一遍,适用与不适用

适用:这些迹象提示你该主动核查案款

不适用:不必过度担心

律师提示

申请执行人最该养成的习惯,是把「案款节点」当成一个独立事项来盯:立案时记下案号,扣划到账后主动向承办人索要书面告知,发放时保留本人账户的到账凭证,签字领款时拍照留存。这几张纸,日后就是核查的起点。

发现异常,路径有四条,可以同时走:一是拨打 12368 诉讼服务热线,查询案款是否到账、是否已发起发放;二是向执行局局长、分管副院长申请接待,书面提交《关于查询执行案款发放情况的申请》;三是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四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或者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四条路径不冲突,书面向来比口头的推动力大。

还有一种风险要单独提醒:真正的司法扣划不会要求当事人把钱转到个人账户,也不会收取「解冻费」「保证金」。凡是自称法院工作人员、要求转账到私人账户的,一律先通过 12368 或到法院窗口核实,这类骗局每年都有。

至于要不要请律师介入,可以先做一个可行性判断:案款是否已经实际到账、有没有书面发放记录、承办人是否给出明确答复。三项都模糊,就该尽快书面固定事实。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南京律师通常会先调取执行卷宗中的案款收付记录,再决定走异议、监督还是投诉。

素材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10 月 22 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及人民法院追究司法责任与保护依法履职典型案例(澎湃新闻、光明网同日报道)。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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