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司不缴社保怎么办:补缴、被迫解除和赔偿三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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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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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缴社保,可向征收机构投诉补缴,也可依第38条被迫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还可就实际损失索赔。本文讲清三条路径的分工与解除通知的关键写法。

南京公司不缴社保怎么办:补缴、被迫解除和赔偿三条路

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据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同时要求补缴社保。

“公司一直按最低基数缴”“干脆不缴,每月多发几百块补贴”——这两种做法都很常见,也都埋着风险。劳动者手里的牌,其实比想象中多。

第一条路,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劳动者可以向社保征收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这条路不收费、不用打官司,但要注意:补缴受当地经办规则和时效限制,越早越好。

第二条路,被迫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规定,依照第38条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第47条,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

第三条路,主张损失赔偿。因单位未缴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医保报销、失业保险金、工伤待遇、养老金等实际损失的,可以要求单位赔偿。这类请求通常需要先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损失金额,或在劳动争议中通过鉴定、核算确定。

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与单位签的“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一般无效。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约定排除;但这类声明可能影响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时法院对诚信原则的考量。

裁判要旨

仲裁与法院的分工是:补缴社保本身通常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应向行政机关主张;而因未缴社保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以及被迫解除的经济补偿,属于劳动争议,可以仲裁和诉讼。

被迫解除必须履行通知程序:书面告知单位解除原因(明确写明“因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保留送达证据。原因写错或没写,事后很难再改口主张补偿。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法条解析

第38条把“单位违法”转化为“劳动者的解除权”,第46条再把解除权转化为“经济补偿”。这条链路的成立有两个前提:一是单位确实存在未缴或未足额缴纳的事实,二是劳动者以该理由解除并留有证据。缺任何一个,补偿请求都可能落空。

判断标准:哪些情况适用,哪些情况不适用

适用(可以主张补偿或赔偿)的情形:

  • 单位从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
  • 长期按最低基数缴纳,与实际工资差距明显
  • 在职期间断缴、漏缴,且未补足
  • 因未缴社保导致医疗费无法报销、失业金无法领取等实际损失

不适用(难以支持)的情形:

  • 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声明并领取了社保补贴,事后主张补偿(存在重大争议)
  • 离职时以“个人原因”辞职,事后改称被迫解除
  • 主张补缴社保,但直接向仲裁委提出(通常不属受案范围)
  • 无法证明存在实际损失,仅笼统主张赔偿

律师提示

打算走被迫解除,解除通知必须写对:一句“因公司未依法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比长篇陈述有效。通过EMS寄送并保留面单和内容照片。

同时向社保征收机构投诉,两条线并行:行政投诉解决补缴,仲裁解决补偿和损失赔偿,互不冲突。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素材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各地人社部门公开的办事口径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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