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接受腹腔镜胃转流术后,麻醉清醒仅十余分钟即被安排搬运返回病房,途中突发呼吸心跳停止,虽经抢救保住生命,却遗留缺血缺氧性脑病,目前呈植物人状态。医疗损害鉴定认定医方责任程度为全部责任,法院判决医院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患者119.8万余元。
一、案情简介:高危患者术后转运途中突发意外
刘某因“发现血糖升高半年”,以2型糖尿病、肥胖症收入北京市某医院普外科,入院诊断还包括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6月9日,医院为刘某行“腹腔镜中转开腹胃转流术”。当日17时40分麻醉清醒,17时53分返回病房,在搬运过程中突然出现胸闷、呼吸困难,随后口唇发绀、意识不清、面色青紫、呼吸心跳停止、血压测不出,急行抢救。
6月19日行气管切开术,6月24日诊断为心肺复苏术后、缺血缺氧性脑病、继发性癫痫、2型糖尿病、胃转流术后、菌血症、肺炎、应激性溃疡出血。目前刘某处于植物人状态。
二、鉴定结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责任程度为全部责任
患者以医疗损害责任赔偿为由将医院起诉至法院。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认为: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全部责任。
三、判决结果:医院承担90%责任,赔偿119.8万余元
法院酌定医方承担90%的责任,医方赔偿原告:
医疗费:1,085,476.20元
交通费:5,483.07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107,190元
三项合计:1,198,149.27元。
四、判决要旨:医方在三方面存在明显过错
(一)术前风险评估与麻醉管理义务履行不足。患者重度肥胖并患有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属围手术期气道高危人群。医方术前对麻醉耐受性与气道风险的评估不够充分,麻醉用药及复苏期气道管理未与患者的风险特点相适应,为术后呼吸系统意外的发生埋下隐患。
(二)麻醉复苏期搬运转运时机把握欠妥。患者麻醉清醒后仅十余分钟即被安排搬运返回病房,转运时机把握欠妥,转运前未对生命体征及呼吸功能进行充分评估与稳定处理,转运途中亦缺乏有效监护与应急保障,致其在搬运过程中突发胸闷、呼吸困难乃至呼吸心跳停止,未能被及时发现和干预。
(三)术后监护等级安排存在瑕疵。患者所受术式创伤较大,术后发生呼吸系统意外的风险较高,医方对其术后监护需求评估不足,将其安置于普通病房,对突发呼吸异常的识别与抢救衔接不够及时。术后相继出现菌血症、肺炎等并发症,亦提示围手术期感染防控与病情监测存在薄弱环节。
律师提示
本案的核心在于胃转流手术围手术期气道安全管理与术后监护是否到位。医方在麻醉清醒后短时间内即安排搬运返回病房,转运前评估与途中监护不足,是酿成悲剧的直接原因。考虑到患者自身肥胖、睡眠呼吸暂停等基础因素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影响,鉴定意见认定责任程度为全部责任,法院酌定90%的赔偿责任,既体现了对医方过错的充分否定评价,也兼顾了患者自身因素的参与度。
本案提示广大患者:发生医疗损害后,应第一时间完整封存、复制全部病历资料,及时启动专业医疗损害鉴定,精准核算全部法定损失项目,才能在责任划分与赔偿主张中获得充分的司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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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年)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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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经两条路径:双方共同委托或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可在诉讼中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医疗损害鉴定。两种鉴定程序和证明标准不同。
医院误诊怎么索赔?
需证明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有损害后果、过错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可先封存病历、申请鉴定,再据此与医院协商或起诉。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病历可以复印吗?
可以。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客观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提供并加盖证明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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