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股东知情权纠纷怎么打:查阅范围、书面请求、十五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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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股东知情权纠纷怎么打:查阅范围、书面请求、十五日答复

2024-07-08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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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三步:书面请求、十五日答复、拒绝即诉。账簿凭证可查不可复制,可委托会计师律师。

股东知情权的核心是三步: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十五日内答复、拒绝或逾期即可起诉。查阅范围包括章程、名册、会议记录、决议、财务报告,以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公司不给我看账”,这不是家务事,是法定权利被侵害。

第一步,明确范围。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注意账簿和凭证只能“查阅”,不能复制,但可以摘录。

第二步,书面请求。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目的要具体、正当,比如“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评估股权价值”“核查关联交易”。写“怀疑有人贪污”容易被认为目的不正当。

第三步,等待答复。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逾期不答复,视为拒绝。

第四步,起诉。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写“判令公司提供自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原告查阅”,时间范围要具体。

第五步,辅助人员。股东查阅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公司不能以“必须本人查阅”为由拒绝。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审理知情权纠纷,重点审查股东身份是否适格、请求范围是否超出法定范围、目的是否正当、公司拒绝理由是否成立。公司以“商业秘密”为由一概拒绝的,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怎么规定的?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五十七条把知情权分成两个层次:财务报告等材料可以查阅并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只能查阅。这种区分体现了保护商业秘密与保障股东监督权之间的平衡。第二款还规定了公司十五日答复义务,为起诉设定了明确节点。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书面请求查阅并说明正当目的,公司拒绝或逾期不答复
  • 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属于法定范围
  •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协助查阅
  • 公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但未说明具体理由

难以支持的情形:

  • 未提出书面请求,直接起诉
  • 要求查阅与股东身份无关的他人个人信息
  • 要求复制会计账簿原件
  • 目的明显不正当(如为竞争对手获取商业信息)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请求函写三句话:我是股东(附名册或登记)、我要查阅什么(具体时间段和材料)、目的是什么(了解经营、评估股权价值)。用 EMS 寄到公司注册地址,保留底单和签收记录。十五日一到没答复,就可以起诉了。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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