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股东对股东会决议有异议怎么办:六十日撤销和无效两种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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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股东对股东会决议有异议怎么办:六十日撤销和无效两种打法

2024-07-08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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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六十日内撤销,内容违法直接无效,伪造签名可主张不成立。六十日从决议作出日算。

对股东会决议不服,要分清两种情况: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章或者内容违反章程的,可以在六十日内请求撤销;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直接主张无效,不受六十日限制。

“这个决议根本没通知我”“表决票是伪造的”——不同的毛病,对应不同的救济,期限也不一样。

第一种,可撤销。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但程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法院不支持撤销。

第二种,未通知参会。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种,无效。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自始无效,不受六十日限制。比如决议剥夺股东固有权利、违法分配利润、抽逃出资。

第四种,不成立。没有召开会议、没有表决、伪造签名形成的“决议”,可以主张决议不成立。

实操要点:一是保存会议通知、签到表、表决票、会议记录;二是起诉时把公司列为被告,对决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三是撤销判决具有溯及力,但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第三人形成的法律关系,可能受保护。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审查决议效力,按“不成立—无效—可撤销”的顺序判断。先看有没有会议和表决,再看内容是否违法,最后看程序是否违法违章。

法律怎么规定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二十六条把撤销权限定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章”和“内容违反章程”两类,并设置六十日期间与一年上限。这个期间很短,收到决议后要立刻判断是否起诉,不能拖。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未收到会议通知,可主张撤销
  • 表决方式违反章程(如未按比例表决),可主张撤销
  • 决议内容违法(如违法分配、抽逃出资),可主张无效
  • 决议系伪造签名形成,可主张不成立

难以支持的情形:

  • 超过六十日才请求撤销,且不属于未通知情形
  • 仅对决议的商业判断不满,主张撤销
  • 程序有轻微瑕疵但未影响结果,要求撤销
  • 以决议无效为由,要求返还已完成的善意交易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收到决议当天就做两件事:核对通知和签到记录、记录决议作出日期。六十日是从决议作出之日起算,不是从你知道之日起算——除非你根本没被通知。这个区别,直接决定还能不能起诉。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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