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员工违反保密协议造成损失:能索赔什么、怎么举证
公司法

南京员工违反保密协议造成损失:能索赔什么、怎么举证

2024-07-08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专注 劳动 / 婚姻 / 合同 / 公司 / 债权 / 再审 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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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三个前提:秘密成立、措施到位、事实能证。只有协议没有保密措施,很难赢。

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公司能主张三件事:停止侵害、支付违约金(有约定时)、赔偿损失。能否拿到钱,取决于三个前提: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损失或违约事实能证明。

保密协议签了,人走了,客户也跟着走了。这时候能不能索赔,不看协议有多厚,看三个前提。

前提一,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要满足三个条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客户名单要具体到交易习惯、联系方式、价格底线,泛泛的“客户名单”很难被认定。

前提二,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保密协议、权限管理、加密、离职交接、保密标识。只有一份协议,没有实际管理措施,法院可能认为未尽保密义务。

前提三,违约或侵权事实。表现为带走资料、披露给新单位、使用原公司客户信息成交。证据包括离职交接记录、邮件、聊天记录、新单位业务往来、客户证言。

赔偿范围:有违约金约定的,可以主张违约金;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可能被调减。没有约定的,主张实际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利润、研发成本、维权费用。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主张侵权人获利。

程序选择: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离职后因保密义务发生的争议,可能走劳动仲裁;纯粹的侵权之诉,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是两回事,别混在一起主张。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审理保密纠纷,先审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再审查保密措施是否到位,最后确定违约或侵权事实与损失。员工掌握的一般技能和工作经验,不属于商业秘密。

法律怎么规定的?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五百七十七条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保密协议是合同,违反即构成违约,但赔偿仍要以损失为基础。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客户名单具体、包含交易习惯与价格信息
  • 公司采取了权限管理、加密、离职交接等保密措施
  • 有证据证明员工带走或使用保密信息
  • 能证明客户流失与使用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难以支持的情形:

  • 信息已公开或属于行业常识
  • 仅有保密协议,无任何实际保密措施
  • 员工使用的是自身积累的通用技能
  • 无法证明损失,也未约定违约金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保密协议要写三件事:保密范围(具体到文件类型和信息类别)、保密期限、违约后果(违约金或赔偿计算方式)。离职时做一份交接清单,逐项确认资料已归还、账号已注销、设备已清空。这份清单,是将来最有力的证据。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条款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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