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单位怎么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三条路径和四个必留证据
劳动工伤

南京单位怎么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三条路径和四个必留证据

2024-07-04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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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只有三条合法路径,走错就是违法解除,赔二倍。规章制度没公示,依据就是空的。

单位单方解除只有三条合法路径:协商一致、过失性解除(第三十九条)、无过失性解除(第四十条)。走错路径,即使员工确有过错,也可能构成违法解除,要付二倍赔偿金。

“他确实有问题,为什么还判我们违法解除?”这类败诉,八成不是事实问题,而是程序和法律依据用错了。

路径一,协商一致。双方签解除协议,写明解除时间、补偿金额、社保停缴月份、保密与竞业安排。协商解除由单位提出的,要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提出的,一般不需要。协议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这句话,能省掉后面很多麻烦,但不能用来掩盖法定的工伤、加班费债权。

路径二,过失性解除。适用于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兼职影响本职工作经提出不改正、以欺诈手段致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条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举证责任全部在单位。

路径三,无过失性解除。适用于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不成。这条路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

四个必留证据:一是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公示送达的证明;二是员工违纪事实的客观证据(考勤、监控、书面检讨、客户投诉);三是解除通知的送达凭证(签收、EMS、公证送达);四是解除前是否履行了通知工会程序的记录。

法院怎么认定?

仲裁和法院审查解除合法性,看四步:解除依据是否属于法定情形;事实是否有证据支撑;程序是否合法(通知工会、送达、听取申辩);解除时间与理由是否一致。理由事后变更的,一般不被采纳。

法律怎么规定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三十九条列举六种过失性解除情形,共同点是“员工方存在可归责事由”。注意“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是单位说严重就严重,规章制度本身要合法、要经民主程序、要向员工公示;否则条款无效,解除也就失去依据。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员工公示送达
  • 有客观证据证明员工存在严重违纪事实
  • 解除通知写明法定理由并有效送达
  • 无过失性解除已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难以支持的情形:

  • 以“不适合团队”为由解除,无任何法定依据
  • 规章制度从未公示,直接据此解除
  • 解除通知写一个理由,仲裁时改称另一个理由
  • 试用期超过法定上限,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解除前做一张自查表:依据是哪一条、证据有几份、程序走到哪一步、送达怎么证明。四项都打勾再发通知。解除通知一旦发出,理由就固定了,事后再补充几乎没用。协商解除的协议,补偿金额最好写清计算方式,避免员工事后主张“显失公平”。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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