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的四种情形和对应补偿:N、N+1、2N怎么区分
劳动工伤

劳动合同解除的四种情形和对应补偿:N、N+1、2N怎么区分

2024-07-04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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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N,无过失解除未提前通知N+1,违法解除2N。2N和N不能同时要,月工资不是基本工资。

解除补偿只有三种算法:协商解除或经济性裁员是N,无过失性解除且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是N+1,违法解除是2N。N是工作年限对应的月数,不是“赔偿倍数”。

“N+1”“2N”这些说法满天飞,真正能对上法条的只有三种情形。分清楚,谈判才不吃亏。

N是什么。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年限最高十二年。

什么情形是N。劳动者被迫解除(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社保、未提供劳动条件等)、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经济性裁员、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或降低条件续签。这些都属于“非劳动者过错”的结束方式。

什么情形是N+1。只有三种无过失性解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不成。这三种情形,单位要么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要么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再加经济补偿。

什么情形是2N。违法解除或终止,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注意2N与N不能同时主张,选了赔偿金就不能再要经济补偿。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劳动合同到期,单位维持或者提高条件续签而劳动者不同意的,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怎么认定?

仲裁审查解除争议,先定性(合法解除、违法解除、协商解除、到期终止),再定量(年限、月工资基数、是否含代通知金)。定性错了,金额算得再细也没用。

法律怎么规定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四十七条的“月工资”是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含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不是基本工资。很多人被按基本工资计算,差额就在这里。同时要注意三倍封顶和十二年上限,只适用于高收入者。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可主张N
  • 无过失性解除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可主张N+1
  • 违法解除,可主张2N赔偿金
  • 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或降低条件,可主张N

难以支持的情形:

  • 主动辞职后主张经济补偿
  • 同时主张2N赔偿金和N经济补偿
  • 把报销、一次性福利计入月工资基数
  • 认为所有解除都是N+1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谈判前先算三个数:工作年限(精确到月)、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单位属于哪种解除。三个数一乘,底线就出来了。单位拿出“N+1”方案时,先确认它是不是无过失性解除;如果它其实没有法定理由,那应该是2N,不是N+1。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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