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被驳回怎么办:复议、诉讼、重新申请三条救济路径
劳动工伤

工伤认定被驳回怎么办:复议、诉讼、重新申请三条救济路径

2024-07-04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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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不等于结束。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补材料可重新申请,三条路期限完全不同。

工伤认定被驳回,有三条路: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补充新证据后重新申请。三条路的期限和效果不同,选错会直接丧失救济机会。

拿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很多人以为没戏了。其实这只是第一道关口。

第一条,行政复议。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不收费,周期一般六十日内作出决定。理由通常是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

第二条,行政诉讼。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可以选一个,也可以先复议再诉讼,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要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第三条,重新申请。如果驳回原因是“劳动关系不明确”“材料不全”“伤情尚未稳定”,补齐材料后可以重新申请。比如先通过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再拿着裁决书重新申请工伤认定。这不属于重复申请,因为事实基础变了。

还有两个实操点:一是“不予认定”与“不予受理”不同,前者是实体判断,后者是程序问题,救济方式也不一样;二是申请复议、起诉期间,不建议放弃治疗和鉴定,伤情稳定后尽早做劳动能力鉴定,为后续赔偿留出空间。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审查工伤认定,重点看“三工”要素是否有证据支撑、社保部门的事实认定是否有误、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机关对“工作原因”的认定有裁量空间,法院一般尊重,但明显缺乏依据的会被撤销。

法律怎么规定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十四条列举的七类情形中,最容易争议的是第一项“因工作原因”和第六项“非本人主要责任”。前者要证明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要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举证责任在申请人一方,但用人单位不提供其掌握的证据时,行政机关应当调查核实。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社保部门事实认定错误,可申请复议或起诉
  • 劳动关系不明确导致驳回,可先确认劳动关系再重新申请
  • 材料不全导致不予受理,补齐后可重新申请
  • 对复议决定不服,十五日内起诉

难以支持的情形:

  • 超过六十日复议期限、六个月起诉期限,且无法定事由
  • 同一事实、同一材料,反复申请要求重新认定
  • 把“不予受理”当作“不予认定”,走错救济程序
  • 放弃治疗、不做鉴定,导致损失无法计算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拿到决定书当天就记两个日期:复议截止日(六十日)、起诉截止日(六个月)。这两个期限是硬性的,过了就没有救济。同时把社保部门的调查笔录、认定理由逐条拆开,看它否定了哪个要件,再针对性补证据,比笼统喊冤有用。

本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复议与诉讼期限见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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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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