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承揽合同承揽人怎么保护自己:定作人不配合、不付款的应对
合同纠纷

南京承揽合同承揽人怎么保护自己:定作人不配合、不付款的应对

2024-07-01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专注 劳动 / 婚姻 / 合同 / 公司 / 债权 / 再审 实务
免费咨询 →

定作人不配合,催告后可解约并索赔;不付款,可留置工作成果。图纸确认记录最关键。

承揽人最容易被两件事拖死:定作人不提供材料、不确认图纸导致无法开工,以及完工后不验收、不付款。前者可以催告后解除合同并索赔,后者可以留置工作成果或起诉要求支付报酬。

做加工的、做定制的,最怕的不是活难干,是甲方不配合还倒打一耙说你延期。

第一,定作人的协助义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并顺延履行期限;逾期仍不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验收与付款。定作人应当按约定期限验收,验收后支付报酬。定作人拖延验收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催告后仍不验收的,可以视为验收合格,但要有书面催告和送达凭证。

第三,留置权。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留置期间要妥善保管,不能擅自变卖。

第四,质量争议。定作人主张质量不合格的,要证明不符合约定标准;承揽人可以要求其说明具体不符合项,并申请鉴定。已经投入使用未提出异议的,通常视为认可质量。

证据清单:承揽合同或订单、图纸确认记录、材料交接单、进度沟通记录、催告函、验收单。六样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图纸确认记录”,它决定了责任在谁。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审理承揽纠纷,先看工作成果是否符合约定,再看待定作人是否履行协助、验收、付款义务,最后确定违约责任。定作人中途变更要求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法律怎么规定的?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七百七十八条把定作人的协助义务法定化,并赋予承揽人催告、顺延、解除三项权利。这条是承揽人对抗“甲方不配合还追责”的主要依据,前提是催告要书面、要留痕。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定作人不提供材料或图纸,经催告仍不履行,可解除并索赔
  • 定作人拖延验收,经催告后视为验收合格
  • 定作人未付报酬,可对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
  • 定作人中途变更要求,可要求增加报酬并赔偿损失

难以支持的情形:

  • 未催告即停止工作,主张对方违约
  • 擅自变卖留置物抵偿报酬
  • 工作成果明显不符合约定,仍要求全额付款
  • 口头确认图纸,事后无任何书面记录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开工前把三件事写进订单:材料由谁提供、图纸由谁确认、验收标准和期限。施工中每次变更都发一条微信确认“变更内容+增加费用+顺延天数”,对方回复“收到”就足够。这几条记录,能省掉后面一场官司。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揽合同、违约责任条文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相关领域与工具

以上入口由丁传明律师维护,均为本站内页。案情复杂或标的额较大的,建议先电话沟通再决定路径。

文章版权归“明律网”www.soslaws.com所有。发布者:丁律师,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soslaws.com/p/7709/

赞 (0)
丁律师的头像丁律师执业律师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与现行法律规定整理,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亦不作为诉讼或决策依据。具体案件情况不同,请咨询专业律师。
上一篇 2024 年 7 月 1 日 上午11:17
下一篇 2024 年 7 月 1 日 上午11:17
咨询
丁传明律师 先算账 · 再打官司
☎ 电话咨询159-9649-7776 算 诉讼费用计算器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一键估算
微 微信小程序诉讼费用计算器 · 点击展开二维码
诉讼费用计算器小程序码 微信扫一扫 · 打开小程序
众 公众号文章南京律师代理 · 每日法律实务 到 到所咨询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执业律师 丁传明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  咨询 159-9649-7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