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要能用,必须过三关:内容不违法、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任何一关缺失,条款在仲裁中就可能被认定无效,据此作出的解除也会被推翻。
很多单位有厚厚的员工手册,真到仲裁时却拿不出效力。问题不在内容不够多,而在程序没走。
第一关,内容合法。罚款、随意调岗降薪、“婚育限制”、“离职扣发全部工资”、“自愿放弃社保”这类条款,即使员工签了字,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规章制度不能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处罚权。
第二关,民主程序。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要留会议通知、签到表、讨论记录、协商记录。
第三关,公示告知。要能证明员工知道这些规定:签收员工手册、入职培训签到、内部系统阅读记录、考试答卷。仅把文件放在公司服务器上,通常不足以证明告知。
还有两点:规章制度要及时更新,法律法规变了、条款不改,旧条款可能失效;修订同样要走民主程序和公示,不能只在群里发一句“新制度即日执行”。
法院怎么认定?
仲裁审查规章制度效力,按“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已公示”三步走。三步都过,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缺一步,条款不能对抗劳动者。
法律怎么规定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三十九条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过失性解除的依据,前提是规章制度本身有效。也就是说,解除的合法性建立在制度合法性之上——制度无效,解除就失去依据,构成违法解除,要按第八十七条支付二倍赔偿金。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制度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
- 有员工签收、培训签到等公示告知证据
- 修订时同样履行民主程序与公示
难以支持的情形:
- 制度中设置罚款、随意扣发工资条款
- 只在群里发通知,无签收无培训记录
- 制度从未经讨论协商,由管理层直接颁布
- 用未公示的新规处理此前的行为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把制度做成“三件套”:制度文本、民主程序记录、公示签收表。三样东西装一个档案袋,仲裁时直接提交。新员工入职当天签收,比事后补签有效得多。条款里凡是涉及“罚款”“扣发”“视为自动离职”的表述,建议全部删掉,换成合法的处理方式。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七条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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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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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解除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不能证明或属于违法解除的,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主张赔偿金。
劳动仲裁流程怎么走?
一般步骤:准备仲裁申请书与证据→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受理后开庭审理→作出裁决。仲裁不收费,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可用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明。用人单位未签书面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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