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司规章制度怎么制定才有效:民主程序、公示、内容合法三关
劳动工伤

南京公司规章制度怎么制定才有效:民主程序、公示、内容合法三关

2024-06-05 · 丁传明律师 · 以案释法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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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有效要过三关:内容合法、民主程序、公示告知。制度无效,据此解除就是违法解除,赔二倍。

规章制度要能用,必须过三关:内容不违法、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任何一关缺失,条款在仲裁中就可能被认定无效,据此作出的解除也会被推翻。

很多单位有厚厚的员工手册,真到仲裁时却拿不出效力。问题不在内容不够多,而在程序没走。

第一关,内容合法。罚款、随意调岗降薪、“婚育限制”、“离职扣发全部工资”、“自愿放弃社保”这类条款,即使员工签了字,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规章制度不能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处罚权。

第二关,民主程序。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要留会议通知、签到表、讨论记录、协商记录。

第三关,公示告知。要能证明员工知道这些规定:签收员工手册、入职培训签到、内部系统阅读记录、考试答卷。仅把文件放在公司服务器上,通常不足以证明告知。

还有两点:规章制度要及时更新,法律法规变了、条款不改,旧条款可能失效;修订同样要走民主程序和公示,不能只在群里发一句“新制度即日执行”。

法院怎么认定?

仲裁审查规章制度效力,按“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已公示”三步走。三步都过,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缺一步,条款不能对抗劳动者。

法律怎么规定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三十九条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过失性解除的依据,前提是规章制度本身有效。也就是说,解除的合法性建立在制度合法性之上——制度无效,解除就失去依据,构成违法解除,要按第八十七条支付二倍赔偿金。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制度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
  • 有员工签收、培训签到等公示告知证据
  • 修订时同样履行民主程序与公示

难以支持的情形:

  • 制度中设置罚款、随意扣发工资条款
  • 只在群里发通知,无签收无培训记录
  • 制度从未经讨论协商,由管理层直接颁布
  • 用未公示的新规处理此前的行为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把制度做成“三件套”:制度文本、民主程序记录、公示签收表。三样东西装一个档案袋,仲裁时直接提交。新员工入职当天签收,比事后补签有效得多。条款里凡是涉及“罚款”“扣发”“视为自动离职”的表述,建议全部删掉,换成合法的处理方式。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七条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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